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黃程暉、李宜娟、鄭昱仁
- 法定代理人吳文永
- 原告丙○○
- 被告甲○○、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丙○○、乙○○對於被告甲○○及其僱用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鄭昱仁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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