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0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047號
- 受處分人
- 闔篙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上列受處分人闔篙實業有限公司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中華民國98年7 月1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X8895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禁止臨時停車線為紅色實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又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台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闔篙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AWO-618 重型機車(下稱違規車輛)於民國98年4 月19日22時15分,在臺北市○○○路○ 段83巷11號前,劃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規停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以受處分人「在公告列管消防通道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反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拍照採證製單舉發。經受處分人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98年7 月13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X889594 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元。
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稱該違規車輛所停放之位置,係屬社區機車停車格,若該處真為舉發機關所稱為消防通道,怎能規劃成停車格,若舉發單位認為該處乃是違停,怎不知會相關單位撤銷停車格,應是執法單位的疏失,責任不可由市民承擔,因此對該裁決不服,爰聲明異議等語。
四、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將車牌號碼AWO-618 重型機車停放於被舉發地點且為警拍照之事實,此亦有舉發機關所拍攝照片在卷足稽,應堪信其為真實;惟稱其車輛係停放於劃有機車停車格之處,該停車格並未被撤銷。然查該停車區域,係屬私人土地,其上之停車格亦為私人繪製,再經本院調查該違規地點之停車設施,該巷道並未有公有或是行政機關繪製之機車停車格,此有受處分人提供之佐證照片一、及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處路邊停車設施地面圖等在卷可證,因此該違規車輛停放之停車格係屬私人繪製,並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關於道路之設定、變更或使用,應由主管機關在考量該地居民公共利益及安全後,予以規劃、設置。再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係主管機關基於整體交通考量所為之縝密規劃,目的係為維護社會大眾使用道路之秩序,並以確保人車通行之安全,是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除有緊急避難之情狀外,自不得恣意藉詞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不合理而不予遵循,否則交通秩序將無從維持,人車生命安全亦無以確保。該違規地點所處之巷道,既經臺北市消防局公告為消防通道在案,此有該局公告之臺北市政府173 處消防通道清冊第86號、臺北市○○○路○段83巷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示意圖2 幀附卷足憑。再從受處分人提供之佐證照片4 幀與舉發照片交叉比對結果,可知違規車輛當時的確已停放在路邊之水溝蓋上,非屬路旁之私人用地,乃屬於公共用地,並劃為消防通道無疑。主管機關設置消防通道時所考量,係火災之發生時地難以預期,且為免發生火災時救災困難,或救災設備進出不易而延誤救災時機,設置消防通道有其必要,主管機關衡酌當地空間、公共安全、現有設備及居民生活便利等因素,於該巷道劃設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自應予以遵循。
(三)末按,該系爭路段既經主管機關設置為消防通道而將道路一側規劃為禁止停車路段,縱有受處分人所指仍殘留有白色停車格線,使人誤以為可以停車之情況,然姑不論此為私人劃設已如前述;再觀照片上後繪製之紅線係覆蓋於其上,用路人自不得任意無視現行劃設、禁制規範而停放車輛。再據受處分人所提供現場照片觀之,違規車輛停放之白色停車格線顯已斑駁脫落,依一般人之注意能力與程度,應可清楚辨識該處之禁止臨時停車紅線,係主管機關最後劃設,應不致有誤認之可能。本件違規地點既經主管機關劃設紅線,若該私人土地繪製之白色停車格,已超出其私有之範圍,當屬違法繪製,主管機關即應命土地所有人即期改進,俾免民眾有所誤會,是主管機關就此部分確有應予改進及督導不周之處;然人民對交通標誌等措施,亦得依主權在民之立場隨時加以檢舉、監督與建議,自不待言。故受處分人以此辯稱可於該處停車,自無足取。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堪予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依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600 元,核無不合。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呂政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