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合泰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