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何乃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同年六月八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第九行所載之「附表四」應更正為「附表編號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二第九行所載之「附表四」,顯係誤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四」。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