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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2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校園彩色國際有限公司

           樓

被告兼代表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千里姻緣路企業社負責人鄭又榕告訴被告校園彩色國際有限公司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又榕撤回告訴,有撤回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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