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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4號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2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千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410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簡字第1712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千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均無罪。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前段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96之1號5樓被告千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佑公司)之代表人,明知食品如欲標示或廣告具有保健功效者,需先辦理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並獲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而被告千佑公司所銷售之「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產品,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竟於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8時47分許,透過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47頻道東森購物一台,播放「醫學證實:補充雌激素可減緩更年期症狀…大豆異黃酮:天然植物性雌激素…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適用族群:更年期婦女、經期不順、量少者、不好入眠族群、晚婚婦女希望懷孕、骨質疏鬆者」、「醫學證實:補充雌激素可減緩更年期症狀…大豆異黃酮:天然植物性雌激素…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針對:經期不順、皮膚老化、焦慮」等廣告節目,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者,宣稱其公司產品為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另97年9月15日上午10時許廣告部分業經公訴人於本院98年11月27日審理時以事實上一罪關係當庭減縮不再主張),因認被告乙○○、被告千佑公司涉嫌違反食品健康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26條未依規定廣告健康食品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乙○○及被告千佑公司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商工登記資料公式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資料、臺北縣政府97年12月16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129580號函、97年11月10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116655號函稿、97年8月18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078726號行政處分書、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7年11月14日桃衛食字第0970010842號函及監控違建廣告紀錄表與一覽表、97年11月6日桃衛食字第0970010698號函及監控違規廣告紀錄表與一覽表、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寄售契約書各1份、擷取電視廣告畫面列印資料24紙及被告乙○○之供述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乙○○及被告千佑公司固坦承所銷售之「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產品登記為健康食品,及於97年8月28日上午8時47分許,透過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47頻道東森購物一台,播放如理由欄二、內容廣告節目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辯稱:㈠依衛生署公告的保健功效有七項,本案廣告之字卡只敘明適用骨質疏鬆者,並未宣稱改善骨質疏鬆功能,應不違法;㈡該字卡並非被告製作或提供等語,並提出東森得易購股分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1年9月18日、94年4月8日、97年1月31日商品寄售契約書、千佑公司銷貨單、統一發票、97年7月20日商品4處廠商商品企劃書、「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外包裝、千佑公司函文等為證。

六、經查:

㈠被告乙○○係被告千佑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千佑公司於91年9月18日起與東森得易購股分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東森公司)簽訂商品寄售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千佑公司提供商品,由東森公司於媒體或通路代為行銷,並於94年4月8日換約,於97年1月31日時以網路電子簽單認證,被告千佑公司於97年7月間提供其所銷售,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為健康食品之「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產品,經被告千佑公司於97年7月20日提出商品企劃書,被告千佑公司之業務經理甲○○、東森公司銷售節目製作人、主持人洪藝珊及商品開發丙○○於其後召開製播會議,討論廣告之內容,後於97年8月28日上午8時47分許,透過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第47頻道東森購物一台,播放「醫學證實:補充雌激素可減緩更年期症狀…大豆異黃酮:天然植物性雌激素…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適用族群:更年期婦女、經期不順、量少者、不好入眠族群、晚婚婦女希望懷孕、骨質疏鬆者」、「醫學證實:補充雌激素可減緩更年期症狀…大豆異黃酮:天然植物性雌激素…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針對:經期不順、皮膚老化、焦慮」等廣告節目之事實,業據證人丙○○於本院98年10月5日審理時(本院卷二第17至21頁)、證人甲○○於本院98年11月27日審理時(本院卷二第103至106頁)具結證述明確,並有商工登記資料公式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資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300號卷第40頁,下稱偵卷㈠)、臺北縣政府97年12月16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129580號函(偵卷㈠第1至3頁)、97年11月10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116655號函稿(偵卷㈠第66至67頁)、97年8月18日北府衛藥字第0970078726號行政處分書(偵卷㈠第35至41頁)、桃園縣政府衛生局97年11月14日桃衛食字第0970010842號函及監控違建廣告紀錄表與一覽表(偵卷㈠第57至63頁)、97年11月6日桃衛食字第0970010698號函及監控違規廣告紀錄表與一覽表(偵卷㈠第68至75頁)、擷取電視廣告畫面列印資料24紙(偵卷㈠第4至27頁)、東森得易購股分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91年9月18日、94年4月8日、97年1月31日商品寄售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6至31頁、第35至38頁、第72至80頁)、千佑公司銷貨單(本院卷一第39頁)、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40頁)、97年7月20日商品4處廠商商品企劃書(本院卷一第41至42頁)、「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外包裝(本院卷一第43頁)、千佑公司函文(本院卷一第44頁)、適用族群字卡(本院卷二第55頁)各1份在卷,又廣告內容亦經本院製作勘驗紀錄(本院卷二第74至81頁)在卷可考,復為被告乙○○所不否認,可以認定。

㈡按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標示及廣告用詞管理原則,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用詞出現「健康食品」字樣或涉及衛生署認定之保健功效者,即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其中就功效宣稱部分,已公告之保健功效有七項:「調節免疫功能」、「改善骨質疏鬆功能」、「調節血脂功能」、「胃腸道功能改善」、「牙齒保健功能」、「調節血糖功能」、「護肝功能」等,又就「改善骨質疏鬆」保健功效部分,關鍵語句「可幫助降低骨質疏鬆症發生之危險性」,功效延伸例句為「可減少骨質流失」、「可改善骨質痀僂」。

㈢惟查:

⑴本案廣告並未將「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廣告為健康食品。

⑵就廣告中提及:「補充雌激素可減緩更年期症狀」、「針對經期不適、皮膚老化、焦慮」、「大豆異黃酮:天然植物性雌激素」(見本院卷二第74至76頁)部分,均未涉及上開已公告之七項保健功效,難認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

⑶另就廣告中提及:「適用族群:更年期婦女、經期不順、量少者、不好入眠族群、晚婚婦女希望懷孕、骨質疏鬆者、發育期少女」之字卡(見本院卷二第55頁、第74、76頁),固然提及「骨質疏鬆」,似與上開已公告之保健功效其中「改善骨質疏鬆」有關,惟細繹廣告內容,係宣稱「適用族群」範圍,而包含「骨質疏鬆者」,依字面上僅能認定骨質疏鬆者亦適用「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惟並未進一步提及諸如「可幫助降低骨質疏鬆症發生之危險性」之關鍵語句,抑或「可減少骨質流失」、「可改善骨質痀僂」之功效延伸例句,是亦難認此部分廣告宣稱「改善骨質疏鬆」之保健功效。

七、綜上所述,被告所銷售之「超威大豆異黃酮特惠組」之前開廣告內容,並未廣告為健康食品,亦未廣告具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七種特定保健功效,均如前述,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涉犯本件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八、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第284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20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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