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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17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41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17號、97年度偵字第13006號、98年度偵字第10278號),及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14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及併案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併案意旨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甲○○、多元智慧科技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元公司)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9年8月23日準備程序中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至於檢察官所移送併案審理之98年度偵字第14014號部分,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嫌(併案意旨誤載被告復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公訴檢察官於99年6月23日當庭更正刪除第3項部分),多元公司則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罪嫌,雖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惟因本件起訴部分已諭知公訴不受理,自無從將之併案審理,應退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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