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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85號

公平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4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神奇傑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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