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66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乃仁 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9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乃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乃仁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迄95年8月 10 日期間,任職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 證券交易所)董事長,與顏萬進(此部分所涉詐欺罪,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為多年朋友及長官部屬之同事情誼 ,均明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有關之交際費用,方得以董事長業務聯繫費科目向該公司報核,且報核金額沒有上限,公司會計則依據被告提供之單據,將業務費款項撥付至被告指定之帳戶,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約定由顏萬進先行支付其個人或顏萬進與他人共同餐敘、購物、住宿等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無關之消費,自93年9月9日起迄95年6月7日期間,由顏萬進將付款發票或單據蒐集後,交與不知情之秘書李南勳整理,並製作月報表清冊,約每月一次寄送至被告不知情之秘書張艾雯收執,被告則向張艾雯謊稱顏萬進所提出上開發票,均係顏萬進代墊其餐敘等支出,張艾雯不疑有他,則依被告之指示,先將顏萬進之秘書李南勳寄送之發票,初步審核是否有登載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統一編號:00000000號後,由張艾雯在發票或單據上,一一註明「張艾雯代墊」之不實名義,再由被告虛偽審閱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報核,使該所會計人員,誤以被告確有如附表所示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有關之交際支出,而陷於錯誤,同意報核如附表所示顏萬進或被告與他人餐敘、購物、住宿等消費,並將款項如數匯入張艾雯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張艾雯領取後,於被告在臺北市○○路○段7號12樓臺灣證券交易所 辦公室會見顏萬進之際,當面交付現金與顏萬進,或依顏萬進指示以匯款方式,於95年3月14日、4月6日、4月25日、6 月1日、6月25日匯入顏萬進使用之人頭帳戶即蘇士閔於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顏萬進花用,被告與顏萬進以此方式共同詐得新臺幣(下同)104萬251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詐欺之犯行,辯稱:伊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任職期間,所有費用核銷均依公司內部規定辦理,顏萬進提出之收據,伊認知係基於授權蒐集臺灣證券交易所所支出之交際費用,另有部分係認為業務聯繫費屬於董事長之公關交際費用而支出,伊主觀上無詐欺不法意圖,客觀上亦無詐取財物行為等語。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犯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顏萬進、張艾雯、李南勳、胡道瑋、陳鳳美之具結證述,臺灣證券交易所98年2月20日臺證密字第0980002097號函暨附 件吳乃仁業務聯繫費82筆之申請單據、報銷清單,98年4月7日臺證密字第0980005525號函暨附件吳乃仁報支業務聯繫費36筆之申請單據、報銷清單等影本,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97 年12月16日(97)國世館前字第706號函暨附件張艾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蘇士閔於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98年6月26日勘驗搜索扣押物編號B2-14磁片及列印資料 之勘驗報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7月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59767號函暨附件營業稅稅籍資料影本5紙,臺北 富邦商業銀行消金作業管理部98年4月20日北富消金作管字 第0202號函暨附件田麗虹信用卡消費明細,華國大飯店98年5 月15日陳報狀暨附件95年6月21日桂華會館訂席簿及94年8月22日、9月20日華國大飯店桂華會館訂席簿,永豐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17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098)字第00705號函暨附件顏萬進93年7月1日起迄94年1月1日止消費 明細,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14日(95)安信總 字第945號函暨附件顏萬進94年1月1日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30日漢神(98)財字 第005號函暨附件信用卡刷卡簽單、訂房明細、發票等影本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月30日(九 八)港匯銀總字第6128號函暨附件陳鳳美信用卡消費明細等,為主要論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必要,其是否於行為時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行為之初是否即心存詐意,應就整體行為過程加以觀察(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7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經查: (一)就起訴書附表所列消費金額及發票,均係顏萬進先代墊支付,再透過秘書李南勳將代墊款發票,轉交被告秘書張艾雯,張艾雯匯整送被告核定後,即由秘書張艾雯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核銷,領得之款項或當場交付現金與顏萬進,或匯款至顏萬進所指定之帳戶等情,為被告所坦認,且分經證人顏萬進、張艾雯、李南勳之證述屬實,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98年2 月20日臺證密字第0980002097號函暨附件吳乃仁業務聯繫費82筆之申請單據、報銷清單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依證人即當時負責處理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核銷業務之人徐長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經手93-95年間臺灣證券 交易所董事長交際費之核銷,董事長報銷單由秘書交下來後,由伊幫董事長報銷;秘書會交給伊發票及登記本,登記本會依照發票日期,將發票日期、金額記載在上面,由何人墊付,伊會將該登記本影印作為報銷單附件,報銷單亦為伊製作,上面記載就是根據秘書提供給伊之發票,伊報銷出去後,就由財務部審核。伊不需要實質審核董事長交際費用是否為因公支出,只負責報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9-151頁)。及臺灣證券交易所99年3月5日臺證財字 第0990004759號函稱:「二、依本公司會計制度第四章會計科目之說明,本公司業務聯繫費(93至95年間稱交際費)科目性質,係指因公務聯繫之交際應酬費用。三、查該期間本公司並未針對董事長業務聯繫費之使用範圍,予以明文規定,惟依上述會計科目之性質,業務聯繫費係指因公務聯繫之交際應酬費用,如賀儀、奠儀、花圈(籃)、禮品及餐費等。至是否為因公務聯繫所發生或與業務相關,本公司於核銷過程無從作實質認定,僅要求需在報銷單用途說明欄載明業務聯繫。四、本公司董事長業務聯繫費之核銷程序如下:㈠該期間(即93-95年)本公司董事長 業務聯繫費之報銷,係由其秘書將其因公務聯繫之交際應酬費用相關單據交付予管理部(現為人力資源部),再由管理部填寫費用報銷單,以辦理報銷,報銷時毋須具體敘明事由或聯繫對象。㈡按本公司分層負責準則之規定,報銷費用之核銷係由財務部會計組經辦,依據本公司會計制度第五章會計憑證第四節會計憑證之審核中有關支出憑證審核之相關規定,檢查所附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是否載明本公司抬頭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單據金額與報銷金額是否相符、消費內容品名是否屬業務聯繫費性質及用途說明欄是否載明為業務聯繫等要項後,依前揭準則規定由適當授權人員核決,若檢查結果有不符前述要項情形即不予核銷;凡同意核銷之款項,則依其所載之受款人付款。至核銷過程本公司依相關單據內容尚無法審究是否為他人代墊」。是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董事長之業務聯繫費當時並未明確界定使用範圍,而以該費用的報支程序,又僅作形式審查,採寬鬆之認定,尊重董事長由其統籌運用,可知該費用之編列係因董事長之身分而編列,蓋董事長對外即代表該公司,其行為舉止均難脫與公司之關聯性,是以該費用的使用目的是否因業務所需,均尊重董事長之裁量權,而該公司對此等費用的支出流程,就此亦產生信賴、依例辦理之慣例。綜此,本案附表所列的消費,既經斯時身為董事長之被告認為與其首長身分之業務相關聯,而要顏萬進為之先行代墊,嗣後再以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業務聯繫費報支返還,此情亦據證人顏萬進於另案偵查時證稱:伊幫被告代墊費用,所以收據開臺灣證券交易所費用並請款,伊是幫被告做公關;伊幫被告代墊之公關費用可以向證交所報銷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5314號卷第10宗第 60 頁、第12宗第28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拿付款的發票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核銷的費用,主要是幫被告代墊的費用,代墊費用多是餐費,少部分是送禮,其他是被告委託伊去蒐集資訊,有必要跟人吃飯喝咖啡之費用;餐敘目的多是與工商企業界的往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6頁 背面-127頁背面)屬實。按上說明,在該費用之「業務聯繫」定義未明而採信任董事長之裁量,且緣於董事長對外為公司代表,行為舉止難以全然與公司切割情況下,尚難據此即認必屬私用範疇而有何不法之情。 (三)檢察官雖以證人顏萬進證述:「JJ會」是每月聚餐,由成員輪流作東,編號30係「JJ會」的費用由伊代墊,編號18可能係伊與中興電工或昇恆昌的老闆餐敘,編號23是邱義仁的生日,編號39係伊與林宏信律師的餐敘等語,及證人即「JJ會」成員胡道瑋的證述:「JJ會」就是閒聊,並非談論證券相關業務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25-26、98-99、101-102頁),據以認定此部分的各該消 費與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無關,此部分的費用核銷有不法詐欺之情。惟本案被告被訴之行為期間內,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業務聯繫費用並未明定使用範圍,而該費用又係緣於董事長身分而編列,採寬鬆認定標準,尊重其裁量權,俱如前述。是以董事長舉止難與公司關聯性脫離之觀點而論,其為擴展人際關係,常見之宴請、招待、餽贈、慰問、慰勞等,對於公司日後事務之推行,亦難謂毫無關聯,將之認為在交際費用範圍內,應合於一般社會常情。再者,依被告任職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時期之祕書張艾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開始擔任吳乃仁秘書有無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單位詢問核銷類似公關費的流程或相關規定?)有,我剛擔任秘書時有詢問過有無類似公關費報支規定或額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沒有。」、「(你有無將查詢到的結果告知吳乃仁?)有,我應該是有跟他說有問過業務單位,業務單位說沒有相關的報支規定。」、「(你說公關費沒有報支要點,這些發票如何報支?)我是問公關費有沒有相關的報支的規定,他們回答說沒有,就叫我把發票直接送到管理部。」、「(提示96他464卷4第 243頁,你在偵查中說有問過財務部,如果董事長有一些 個人餐敘費用、年節贈禮,要如何報銷,財務部說只要整理發票後交給管理部,管理部自然就會幫忙報銷,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我有問過流程才知道要這樣子報。」、「(你問的財務部及管理部是同一部門?)不同部門。」、「(是否兩個部門都有問?)我現在不記得,但我應該兩個部門都有問,應該都有問主管。」、「(在你擔任吳乃仁秘書期間,有關吳乃仁公關費,你都是按照你剛才所說問過財務部、管理部報銷流程去辦理?)是。」等語。及證人徐長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是從何時在臺灣證券交易所擔任董事長交際費的報銷業務?)我在庶務組就負責首長的交際費報銷,除了董事長以外,還有總經理,三位副總經理,他們交際費用都是我負責,我們統稱為業務聯繫費,我做了很久,從80幾年開始直到去年3月為止 。」、「(照你所述,董事長、總經理、三位副總經理等主管,他們的交際費都是用業務聯繫費的名義報銷?)是。」、「(在吳乃仁擔任董事長期間,他報銷的主管交際費跟前後任的董事長有無不同地方?)沒有,都是一樣」等語。益徵被告應係本於該公司尊重董事長裁量權,對公司編列之董事長業務聯繫費的使用採寬鬆的認定,董事長行為舉止與公司具有高度關聯性之確信下,而依循斯時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及往例核銷相關交際費用,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四)公訴檢察官認為:1.被告於95年10月3日偵訊時曾表示其請 顏萬進代墊之聚會人數不只三人,且這類聚會都會出席,未單獨請顏萬進拓展業務,亦未請顏萬進代購置禮品及酒類等語,而被告該次應訊時間離顏萬進所涉消費時間較近,故對於是否曾於顏萬進單獨聚會,聚會人數有無請顏萬進單獨拓展業務,或是有無委託顏萬進購置禮品、酒類,應記憶深刻,而無記憶錯誤之可能,該次所述應較為可採,因此在本件消費明細當中,用餐人數三人以下,購置禮品、酒類者應可判斷為顏萬進之私人消費。2.被告雖表示有時會因為同時參加其他聚會,而晚到或早走,因此會有由顏萬進代墊之情形,然而從被告以自己名義核銷之明細中,應多少在相對應的日期、時段會有消費之情形存在,然而依卷附核銷明細,從93年7月4日起到95年7月9日止被告自行核銷的明細中,均未見有任何一筆與顏萬進消費日期、時段重複之情形,可見被告此部分所言與事實並不相符。3.與JJ會相關之消費,經證人胡道瑋證述與證券業務無關,編號30漢來之消費當時亦是以民主進步黨名義訂房,從而本件之相關消費,均屬顏萬進私人消費,而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務無關。4.比對證人李南勳證稱遭臺灣證券交易所退回之發票及被告自行核銷消費明細,其中有4 日係被告在不同餐廳消費,可見被告確有實質審核發票內容與被告自行消費之時間,參諸前揭被告對證人顏萬進以私人發票報銷之事既屬知情,可見被告與證人顏萬進有詐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等情。惟查:(1)被告於95年10 月3日雖曾為上揭公訴檢察官所指之供述,然觀之該次偵 查訊問,被告供稱:「(你今年有無請顏萬進代購禮品或酒類?)應該沒有這種情形,因為我沒這個印象。」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212頁),是被告係就 今年(95年)有無請證人顏萬進代購禮品或酒類,稱以沒有,然此不代表93-94年間未請證人顏萬進代購禮品或酒 類,此參諸被告於98年8月6日檢察事務官偵詢時供稱:「(有無請顏萬進購買禮物?)我不敢說沒有,也許有1、2次。」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464號卷第5宗第206頁), 更可認定。而被告於該次偵查中稱其未單獨請證人顏萬進拓展業務,然被告於另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則證稱:除了伊參加餐會,請顏萬進代墊費用外,因為顏萬進長期在海基會任職,有請他向臺商請教、蒐集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劃國際版的資訊,如果跟這些人見面的餐費可以跟伊報銷等語(見本院95年度矚訴第4號卷第6-7頁),且於該次審理時,被告對於檢察官質疑為何偵查中未提及透過顏萬進向臺商蒐集相關資訊一事,答以:因為當時檢察官未問伊等語(見同上矚訴卷第13頁),佐以該次偵查中之問題均係以顏萬進代墊的餐費為中心,是被告前揭所述,尚無違常情。況且,被告身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日理萬機,事務繁忙,對於日常之宴飲、餽贈等瑣事,本難期被告能逐一詳實記憶。綜上,自難僅憑被告於95年10月3 日偵查中未盡完全的記憶及陳述,即據以認定附表所示用餐人數三人以下,購置禮品、酒類者即為顏萬進之私人消費,而與被告之業務身分無涉。(2)至公訴檢察官以被 告自行消費之明細,與證人顏萬進報銷之明細中,未見有重疊、相對應之日期,而認被告所稱:因為同時參加其他聚會,而早到或晚走,故由顏萬進代墊等情並非屬實。然縱被告於同日、相近時間參加不同聚會,惟並不必然均由被告以業務聯繫費支付,公訴檢察官此部分之推論,已難憑採。況且,被告本即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在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之情形下,自不能因被告所辯不足採,即反推為被告有罪之佐證。(3)至公訴檢察 官以JJ會消費或以民主進步黨名義訂房,以及被告以顏萬進提供之發票為業務聯繫費核銷,而認與公務無關乙節,此部分客觀上無法證明有何詐術之事,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意圖,均已如上所述。綜此,難認被告有何詐欺之情。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按上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涵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附表 ┌─┬────┬────┬──────┬────────┐ │編│消費日期│證 交 所│ 金 額 │ 消 費 商 店 │ │號│ │報帳日期│ │ (用餐人數) │ ├─┼────┼────┼──────┼────────┤ │1 │93.09.09│93.10.20│ 3,500元 │瑞鉑鐘錶有限公司│ │ │(星期四)│ │ │ │ ├─┼────┼────┼──────┼────────┤ │2 │93.11.13│93.12.15│ 21,582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六)│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3 │93.12.12│93.12.29│ 17,127元 │中泰賓館股份有限│ │ │(星期日)│ │ │公司 │ ├─┼────┼────┼──────┼────────┤ │4 │93.12.10│94.01.12│ 42,000元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 │ │(星期五)│ │ │份有限公司 │ ├─┼────┼────┼──────┼────────┤ │5 │93.12.29│94.01.12│ 13,783元 │帥傑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虹頂商務聯誼社)│ ├─┼────┼────┼──────┼────────┤ │6 │94.01.31│94.02.23│ 15,400元 │欣原餐廳 │ │ │(星期一)│ │ │ │ ├─┼────┼────┼──────┼────────┤ │7 │94.01.27│94.02.23│ 9,800元 │喜多村實業有限公│ │ │(星期四)│ │ │司 │ ├─┼────┼────┼──────┼────────┤ │8 │94.01.26│94.02.23│ 7,650元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 │ │(星期三)│ │ │限公司 │ ├─┼────┼────┼──────┼────────┤ │9 │94.02.14│93.03.30│ 43,000元 │欣原餐廳 │ │ │(星期一)│ │ (現金交易) │ │ ├─┼────┼────┼──────┼────────┤ │10│94.02.22│93.03.30│ 24,897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二)│ │ (現金交易) │公司(臺北聯誼會)│ ├─┼────┼────┼──────┼────────┤ │11│94.03.08│94.04.27│ 30,000元 │欣原餐廳 │ │ │(星期二)│ │ │ │ ├─┼────┼────┼──────┼────────┤ │12│94.03.18│94.04.27│ 1,276元 │竹生餐廳有限公司│ │ │(星期五)│ │ │ │ ├─┼────┼────┼──────┼────────┤ │13│94.03.16│94.04.27│ 4,708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三)│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14│94.03.21│94.04.27│ 5,319元 │深庭有限公司 │ │ │(星期日)│ │ │ │ ├─┼────┼────┼──────┼────────┤ │15│94.03.24│94.04.27│ 21,000元 │欣原餐廳 │ │ │(星期四)│ │ │ │ ├─┼────┼────┼──────┼────────┤ │16│94.03.06│94.04.27│ 2,900元 │喜多村實業有限公│ │ │(星期日)│ │ │司(統一發票: │ │ │ │ │ │FD00000000) │ ├─┼────┼────┼──────┼────────┤ │17│94.04.20│94.05.25│ 10,000元 │瑞鉑鐘錶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 │ ├─┼────┼────┼──────┼────────┤ │18│94.04.01│94.05.25│ 14,090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五)│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19│94.04.16│94.05.25│ 4,521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五)│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20│94.04.01│94.05.25│ 10,896元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 │ │(星期) │ │ │限公司(統一發票│ │ │ │ │ │:FD00000000) │ ├─┼────┼────┼──────┼────────┤ │21│94.04.13│94.05.25│ 5,328元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 │ │(星期三)│ │ │限公司(統一發票│ │ │ │ │ │:FD00000000) │ ├─┼────┼────┼──────┼────────┤ │22│94.04.13│94.05.25│ 23,903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陳麗美代刷 │ │ │ │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23│94.05.09│94.06.22│ 21,003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一)│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24│94.05.27│94.06.22│ 29,820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一)│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25│94.06.12│94.08.03│ 61,000元 │欣原餐廳 │ │ │(星期日)│ │ │ │ ├─┼────┼────┼──────┼────────┤ │26│94.06.12│94.08.03│ 15,188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日)│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 │ │ │ │,胡道瑋刷卡,顏│ │ │ │ │ │萬進持發票報帳) │ ├─┼────┼────┼──────┼────────┤ │27│94.06.06│94.08.03│ 9,35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一)│ │ │有限公司 │ ├─┼────┼────┼──────┼────────┤ │28│94.06.12│94.08.03│ 3,053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 │ ├─┼────┼────┼──────┼────────┤ │29│94.07.20│94.08.17│ 2,640元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 │ │(星期三)│ │ │股份有限公司 │ ├─┼────┼────┼──────┼────────┤ │30│94.07.30│94.08.17│ 23,760元 │漢神實業開發股份│ │ │(星期六)│ │ │有限公司(漢來大 │ │ │ │ │ │飯店) │ ├─┼────┼────┼──────┼────────┤ │31│94.07.11│94.08.17│ 1,243元 │偉克商人股份有限│ │ │(星期一)│ │ │公司 │ ├─┼────┼────┼──────┼────────┤ │32│94.07.15│94.08.17│ 5,07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五)│ │ │有限公司 │ ├─┼────┼────┼──────┼────────┤ │33│94.07.13│94.08.17│ 16,041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三)│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 │ │ │ │ ├─┼────┼────┼──────┼────────┤ │34│94.07.29│94.08.17│ 18,802元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 │ │(星期五)│ │ │股份有限公司(臺 │ │ │ │ │ │北喜來登大飯店) │ ├─┼────┼────┼──────┼────────┤ │35│94.08.22│94.09.21│ 36,138元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 │ │(星期一)│ │ │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 │36│94.08.12│94.09.21│ 3,520元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 │ │(星期五)│ │ │股份有限公司 │ ├─┼────┼────┼──────┼────────┤ │37│94.08.11│94.09.21│ 3,210元 │劍持屋小吃店 │ │ │(星期四)│ │ │ │ ├─┼────┼────┼──────┼────────┤ │38│94.08.04│94.09.21│ 12,926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四)│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39│94.08.10│94.09.21│ 4,07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三)│ │ │有限公司 │ ├─┼────┼────┼──────┼────────┤ │40│94.08.14│94.09.21│ 4,628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 │ ├─┼────┼────┼──────┼────────┤ │41│94.08.22│94.09.21│ 17,127元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一)│ │ │限公司 │ ├─┼────┼────┼──────┼────────┤ │42│94.09.04│94.10.26│ 5,643元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日)│ │ │限公司 │ ├─┼────┼────┼──────┼────────┤ │43│94.09.20│94.10.26│ 14,806元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二)│ │ │限公司 │ ├─┼────┼────┼──────┼────────┤ │44│94.09.10│94.10.26│ 17,600元 │男鹿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六)│ │ │ │ ├─┼────┼────┼──────┼────────┤ │45│94.09.26│94.10.26│ 13,294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一)│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46│94.10.09│94.11.23│ 20,000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日)│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47│94.11.18│94.12.28│ 4,202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五)│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48│94.11.11│94.12.28│ 12,485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五)│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49│94.11.20│94.12.28│ 8,779元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 │ │(星期日)│ │ │股份有限公司(臺 │ │ │ │ │ │北喜來登大飯店) │ ├─┼────┼────┼──────┼────────┤ │50│94.11.12│94.12.28│ 1,904元 │寒舍餐旅管理顧問│ │ │(星期六)│ │ │股份有限公司(臺 │ │ │ │ │ │北喜來登大飯店) │ ├─┼────┼────┼──────┼────────┤ │51│94.11.13│95.01.04│ 15,730元 │男鹿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日)│ │ │ │ ├─┼────┼────┼──────┼────────┤ │52│94.12.23│95.01.10│ 9,911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五)│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53│94.12.20│95.01.10│ 27,081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二)│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54│94.12.02│95.01.10│ 3,52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五)│ │ │有限公司 │ ├─┼────┼────┼──────┼────────┤ │55│94.12.09│95.01.10│ 3,218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五)│ │ │有限公司 │ ├─┼────┼────┼──────┼────────┤ │56│94.12.03│95.01.10│ 6,743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六)│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57│94.12.10│95.01.10│ 2,541元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六)│ │ │限公司(臺北遠東 │ │ │ │ │ │國際大飯店) │ ├─┼────┼────┼──────┼────────┤ │58│94.12.15│95.01.10│ 15,836元 │昌和視聽歌唱股份│ │ │(星期四)│ │ │有限公司臺北旗艦│ │ │ │ │ │店(錢櫃KTV旗艦店│ │ │ │ │ │) │ ├─┼────┼────┼──────┼────────┤ │59│94.12.12│95.01.10│ 2,464元 │原苑原本堝餐飲有│ │ │(星期一)│ │ │限公司 │ ├─┼────┼────┼──────┼────────┤ │60│94.12.17│95.01.10│ 3,036元 │鼎極國際海鮮有限│ │ │(星期六)│ │ │公司(台南擔仔麵)│ ├─┼────┼────┼──────┼────────┤ │61│95.01.02│95.02.23│ 24,000元 │喜多村實業有限公│ │ │(星期一)│ │ │司 │ ├─┼────┼────┼──────┼────────┤ │62│95.01.04│95.02.23│ 6,743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63│95.01.01│95.02.23│ 6,435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日)│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64│95.01.14│95.02.23│ 6,633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六)│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65│95.02.07│95.03.27│ 7,040元 │臺北喜來登大飯店│ │ │(星期二)│ │ │(4人) │ ├─┼────┼────┼──────┼────────┤ │66│95.02.09│95.03.27│ 2,420元 │西華飯店 │ │ │(星期四)│ │ │(2人) │ ├─┼────┼────┼──────┼────────┤ │67│95.02.18│95.03.27│ 5,643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六)│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68│95.02.19│95.03.27│ 4,07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2人) │ ├─┼────┼────┼──────┼────────┤ │69│95.02.04│95.03.27│ 7,810元 │鼎鼎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六)│ │ │限公司(臺北遠東 │ │ │ │ │ │國際大飯店) │ ├─┼────┼────┼──────┼────────┤ │70│95.02.25│95.03.27│ 2,722元 │狸御殿食品有限公│ │ │(星期六)│ │ │司 │ ├─┼────┼────┼──────┼────────┤ │71│95.03.18│95.04.14│ 5,280元 │狸御殿食品有限公│ │ │(星期六)│ │ │司 │ ├─┼────┼────┼──────┼────────┤ │72│95.03.05│95.04.14│ 3,053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3人) │ ├─┼────┼────┼──────┼────────┤ │73│95.03.09│95.04.14│ 4,312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四)│ │ │有限公司(4人) │ ├─┼────┼────┼──────┼────────┤ │74│95.03.17│95.04.14│ 7,700元 │六福皇宮 │ │ │(星期五)│ │ │(2人) │ ├─┼────┼────┼──────┼────────┤ │75│95.03.26│95.04.14│ 3,053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3人) │ ├─┼────┼────┼──────┼────────┤ │76│95.04.02│95.05.17│ 7,513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日)│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77│95.04.05│95.05.17│ 34,287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78│95.04.16│95.05.17│ 3,053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3人) │ ├─┼────┼────┼──────┼────────┤ │79│95.05.03│95.06.09│ 3,201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三)│ │ │有限公司(3人) │ ├─┼────┼────┼──────┼────────┤ │80│95.05.04│95.06.09│ 1,176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四)│ │ │有限公司(2人) │ ├─┼────┼────┼──────┼────────┤ │81│95.05.05│95.06.09│ 2,937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五)│ │ │有限公司酒店(4 │ │ │ │ │ │人) │ ├─┼────┼────┼──────┼────────┤ │82│95.05.08│95.06.09│ 1,528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一)│ │ │有限公司(2人) │ ├─┼────┼────┼──────┼────────┤ │83│95.05.11│95.06.09│ 2,376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四)│ │ │有限公司(2人) │ ├─┼────┼────┼──────┼────────┤ │84│95.05.13│95.06.09│ 6,60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六)│ │ │有限公司(3人) │ ├─┼────┼────┼──────┼────────┤ │85│95.05.14│95.06.09│ 8,80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日)│ │ │有限公司(4人) │ ├─┼────┼────┼──────┼────────┤ │86│95.05.17│95.06.09│ 20,042元 │樂美股份有限公司│ │ │(星期三)│ │ │(臺北華國大飯店)│ ├─┼────┼────┼──────┼────────┤ │87│95.05.20│95.06.09│ 2,588元 │狸御殿食品有限公│ │ │(星期六)│ │ │司 │ ├─┼────┼────┼──────┼────────┤ │88│95.05.17│95.06.09│ 1,683元 │太平洋崇光百貨 │ │ │(星期三)│ │ │ │ ├─┼────┼────┼──────┼────────┤ │89│95.06.13│95.07.13│ 2,640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二)│ │ │有限公司(3人) │ ├─┼────┼────┼──────┼────────┤ │90│95.06.15│95.07.13│ 2,299元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 │ │(星期四)│ │ │有限公司(2人) │ ├─┼────┼────┼──────┼────────┤ │91│95.06.21│95.07.13│ 15,631元 │華國大飯店股份有│ │ │(星期三)│ │(現金交易)│限公司(12人,顏 │ │ │ │ │ │萬進訂位桂華廳 │ │ │ │ │ │VIP3號房) │ ├─┼────┼────┼──────┼────────┤ │92│95.06.07│95.07.13│ 16,921元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 │ │(星期三)│ │ │公司(臺北聯誼會)│ ├─┼────┼────┼──────┼────────┤ │ │ │合計 │1,040,25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