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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顧正德

  • 被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18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公開陳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洧慷國際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共貳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奪帥」、「江山美人」係洧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洧慷公司)經由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授權,而取得該視聽著作於臺灣地區發行VCD、DVD光碟等產品之著作財產權利,任何人未經洧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其就前開視聽著作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乙○○亦明知其於某不詳時、地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扣案之「奪帥」、「江山美人」DVD光碟各1套,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違法重製光碟,竟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98年6月19日晚間11時51 分許、同年月29日凌晨0時20分許,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以「albert00000000」帳號刊登拍賣上揭「奪帥」、「江山美人」之違法重製光碟各1套之訊息及照片而 公開陳列之,供上網之不特定人士選購。嗣經洧慷公司之法務人員甲○○於同年6月29日晚間某時許,上網瀏覽後發覺後 ,遂以「tonywu1973」帳號佯裝為顧客而標得上揭「奪帥」、「江山美人」之違法重製光碟各1套,並將價款含運費共計 新臺幣140元匯入乙○○所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乙○○確認匯款金額無訛後,隨即以 郵寄方式將上揭「奪帥」、「江山美人」違法重製光碟各1套 寄送予甲○○。嗣經洧慷公司提出告訴後,於98 年8月6日為 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洧慷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取得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供認有於前揭時地以「albert00000000」帳號,於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拍賣「奪帥」、「江山美人」DVD各一套之訊息,嗣由「tonywu1973」得標並匯款後 ,將上開光碟各一套寄給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行,辯稱:伊上網拍賣之光碟係正版光碟,而且寄出去的光碟也是正版光碟,並非告訴人所提出之扣案系爭盜版光碟,至於扣案之盜版包裝紙盒確實係伊寄給告訴人的,那係伊至大陸出差時所購買的,裡面的盜版光碟伊已經丟掉了,因為伊之前在網路上購買正版的「奪帥」、「江山美人」DVD光 碟,買到重複的,故把它賣掉,伊之所以不用正版的盒子寄給告訴人,是因為伊把該盒子留下來自己用,故伊就把正版的光碟裝在盜版的包裝紙盒中寄給甲○○。此外,「奪帥」、「江山美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係香港中國星集團、美亞娛樂集團所有,其等均否認有授權給告訴人公司,洧慷公司未取得專屬授權,依法不得提起告訴云云。經查: (一)被告乙○○前揭於網路上公開刊登拍賣如附表所示扣案之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2套,經洧慷公司之法務人員甲○○ 於同年6月29日晚間某時許上網瀏覽後發覺後,遂以「tony wu1973」帳號佯裝為顧客而標得,甲○○匯款予被告後,被告遂將如附表所示扣案之系爭盜版光碟各1套寄給甲○○ 乙節,業據證人甲○○於偵訊及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56頁以下、審卷第70頁背面以下),核與被告供承有於雅虎拍賣網上刊登拍賣「奪帥」、「江山美人」DVD光碟之 訊息,並由「tonywu1973」得標及匯款後,將「奪帥」、「江山美人」DVD光碟各1套寄給甲○○等語相符,且有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光碟各1套(下稱系 爭扣案盜版光碟)及其郵寄信封包裝扣案可佐,此外,復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列印畫面4紙、雅虎奇摩電子郵件列印 畫面4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 中山分行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雅摩奇摩帳號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又本件扣案之「奪帥」、「江山美人」DVD光碟各1片,確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乙節,業據證人甲○○到庭證述明確(見審卷第71頁),且為被告所是認。而觀諸該扣案之光碟片2片,其內環IFPI編碼已遭磨除,而無法看出生 產之工廠及來源,併參酌扣案之江山美人光碟上尚寫有羅馬假期之ISRC編碼,以及兩套光碟包裝紙套均有Blu-Ray Disk藍光標誌,顯與扣案光碟係DVD光碟不同,綜合上述, 可知系爭扣案之光碟,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物光碟,殆無疑義。 (三)被告以前揭詞情置辯,是本件之主要爭點,在於被告於網路上所公開陳列拍賣者,究竟係正版光碟?抑或扣案之系爭盜版光碟?經查: ⒈關於證人甲○○證詞之憑信性,本院審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經具結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且經兩造交互詰問之直接審理結果,其證言並無瑕疵可指,而觀其作證之整體過程,亦足使本院確信其證詞為真正,相較於被告辯解有違常理之處(詳後述),證人甲○○之證詞具有相當高之可信性。況且本件依被告所辯,指摘甲○○係將被告所寄出之正版光碟調包為扣案之盜版光碟,並執以提出刑事告訴。若係如此,證人甲○○尚涉有偽造他人刑事犯罪證據罪嫌、誣告罪嫌、偽證罪嫌等重罪。然衡諸常情,證人甲○○僅係洧慷公司法務人員,其所為之目的僅在替公司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5萬元,並無為公司觸犯上開 三罪之動機,是證人甲○○之證詞,應可採信。 ⒉被告固辯稱其係以正版光碟裝於扣案之盜版紙包裝內寄給甲○○云云。惟查,⑴觀諸該扣案之系爭盜版光碟2片之正 面印刷圖案,核與扣案之紙包裝封面圖案完全相符,且其中扣案之「奪帥」之光碟及紙包裝均有「國粵發音」字樣,且其上「奪帥」二字之字型及顏色均相符,另扣案之「江山美人」之光碟及紙包裝上均有「Blu-Ray Disk」、「國粵雙語」等字樣,足認該扣案之盜版光碟與紙包裝確實係同一套互相搭配之產品。⑵承上,若證人甲○○有意將被告所寄出之正版光碟調包,其尚須根據被告所寄出之扣案紙包裝,再尋找與之印刷相符之重製盜版光碟,此實殊難想像。⑶況若被告所寄出者係正版光碟,其何以不直接在拍賣網頁上特別標明係「正版」光碟或其外觀照片,以便提高買受人購買意願或售價,反而刊登扣案之盜版光碟紙包裝套?此顯與常理有違。⑷又被告所辯以正版光碟裝入扣案之盜版光碟紙包裝內寄出,然若被告有正版光碟,何以不直接連同正版光碟盒或以其他一般光碟套寄出,反而另裝入盜版紙包裝內寄出?亦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況正版盒子並非貴重或特殊之物,被告辯稱正版盒子留做己用,亦與常情有悖。⑸至被告辯稱其之前確實有重複購買「奪帥」、「江山美人」正版光碟,故將其中正版光碟賣出云云,固據其提出雅虎拍賣列印資料為證(見審卷第17、18頁)。惟被告所提出之上開拍賣列印資料資訊並不充足,不僅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購買上開正版光碟,況被告既自承其有購買盜版之光碟片及紙包裝,自不能排除被告購買盜版光碟後,再購入正版光碟,故將畫質、翻譯、包裝較差之盜版光碟予以出售之可能。又被告確實將扣案之盜版光碟一同寄給甲○○乙節,已認定如前,從而,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難資為有利之認定。⑹綜上,被告此部分之辯解,與常理有違,且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 (四)至被告復辯稱:「奪帥」、「江山美人」之著作財產權人分別係香港中國星集團、美亞娛樂集團,其等均否認有授權給告訴人公司,是洧慷公司並未經專屬授權,不得提出告訴云云。惟查: ⒈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著作財產權人得將其所享有之各著作財產權以限定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方式單一、部分或全部授權予他人。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最高法院8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刑事判決參照)。 ⒉復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非告訴乃論(同法第100條但書規定參照)。再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告訴,凡 犯罪之被害人,或法律規定其他有告訴權之人,以被害之事實,報告偵查機關,請求追訴之行為,均屬之,告訴人得自行或委託他人以書狀或言詞代為告訴。又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 亦有明文。準此,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以自己名義提起刑事告訴。 ⒊系爭「奪帥」之視聽著作,係由影視點制作有限公司專屬授權曙光影視發行公司於臺灣地區發行VCD、DVD等產品之權利,曙光影視發行公司再專屬授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權利,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專屬授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開權利,該公司再經由群體娛樂有限公司專屬授權洧慷公司上開權利;而「江山美人」之視聽著作,則係由天下動畫有限公司專屬授權美亞娛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地區發行VCD、DVD等產品之權利,美亞娛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再專屬授權授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權利,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再專屬授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開權利,該公司再經由群體娛樂有限公司專屬授權洧慷公司上開權利乙節,有告訴人所出具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2份、視聽著作專屬授權讓與合約書 1 份、專屬授權書4份、影片發行授權合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以下、審卷第76頁以下),應堪認定。從而,洧慷公司為「奪帥」、「江山美人」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具有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利,應可認定。 ⒋至被告以前揭詞情置辯,並未提出相關之證據以實其說,且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係屬公訴罪,已如前述,不論洧慷公司是否合法提出告訴,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且無解於被告之罪責,是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尚難作為有利之認定。 (五)至被告聲請將扣案系爭盜版光碟做指紋鑑定,以證明其並無接觸扣案之盜版光碟云云。惟查,系爭盜版光碟既然有以紙包裝及塑膠封套包裝,則被告持有時未必會接觸光碟,況一般人持光碟常以手指持光碟之內環及外環邊緣,亦未必會留指紋於光碟表面,是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本院認尚無調查之必要,且與待證事項無直接關連,應予駁回。(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所稱「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行為人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陳列」之定義不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查被告將所欲販售之系爭盜版光碟外包裝拍攝後,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即屬同條項所稱「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固非無見,惟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參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於93年9月1日修正之立法理 由,並對照同法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1項第6款 前段之規定,足認同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如出借)等3種情 形,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 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各項之規定,均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法之散布,不因該條第2、3項法條文字未明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等字樣,即認該條第2 、3項所規範之散布方法並非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為之(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238號刑事判決參照)。查本件洧慷公司公司法務人員甲○○上網發現被告乙○○所刊登販售系爭盜版光碟之訊息,遂佯裝買受者上網標買,並依指示匯款,嗣經被告郵寄交付系爭盜版光碟等物等情,已認定如前,惟證人甲○○主觀上僅係本於其法務工作上之任務,基於刑事蒐證之目的而上網購買,其主觀上自始無買受系爭盜版光碟之真意,當屬不能真正完成交易,則被告既無散布既遂之犯行,自僅能論以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行,是公訴意旨尚有未洽,自應予更正,然因起訴法條項相同,僅罪名不同,故無庸變更法條,附此敘明。 (二)又被告先後2次意圖營利而公開陳列系爭盜版光碟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量刑之理由: 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為圖私利,在網路上販賣盜版光碟,而公開陳列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犯後否認犯行,亦不願與告訴人和解,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所公開陳列者盜版光碟數量僅2張,所 得利益甚微,且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不高,併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倘令被告入監服短期自由刑,就刑事政策而言,恐其尚未收矯治之效,已生近墨之弊,是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宣告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被告意圖營利以公開陳列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併宣告被告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被害人洧慷公司支付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伍萬 元(關於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而本院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項規定,參酌證 人甲○○之證述、本案被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酌定賠償額為5萬元),此部分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如被告 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共2片,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編號│光碟名稱│扣案內容及數量 │├──┼────┼──────────────────┤│一 │奪 帥│DVD壹片(含光碟紙包裝、塑膠封套) │├──┼────┼──────────────────┤│二 │江山美人│DVD壹片(含光碟紙包裝、塑膠封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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