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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規定加重其刑」應更正為「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規定加重其刑」應更正為「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