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規定加重其刑」應更正為「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三關於「規定加重其刑」應更正為「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