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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2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詩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2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甲○○出生日期之記載,誤將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載為同年月十日,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詩芸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2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