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1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1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68號),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陸貳零公克,淨重零點壹玖貳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暨更正被告甲○○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六二0公克,淨重0‧一九二0公克,驗餘淨重0‧一九一七公克(起訴書載為毛重0‧四公克,淨重0‧二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