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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2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戕害其自身,對社會治安尚非危害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被   告 甲○○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30巷24弄16之
             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
    悟,於97年8月30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街某處,施用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經警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臺
    北市○○區○○街洛陽停車場電梯出口處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甲○○前開經警查獲│
   │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
   │    │檢驗報告            │、甲基安非他命代謝物陽│
   │    │                    │性反應之事實。        │
   │    │                    │之事實。              │
   ├──┼──────────┼───────────┤
   │ 二 │被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紀錄表              │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 │
   │    │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
   │    │                    │事實。                │
   ├──┼──────────┼───────────┤
   │ 三 │被告甲○○之自白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    │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  以  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紀  嘉  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238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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