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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9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27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之「LEVI,S」牌襯衫貳拾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仿冒之「LEVI,S」牌襯衫20件均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商標法第82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79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