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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0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迄採尿期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5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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