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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三號、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九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0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