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一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