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98年度執字第509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其中部分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