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6月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98年9月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8003420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