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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1年6月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於98年9月2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8003420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6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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