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2 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