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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脫逃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7 月6 日犯脫逃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334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4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脫逃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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