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脫逃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脫逃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7 月6 日犯脫逃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334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43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脫逃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簡字第3334號刑事判決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