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4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298號2樓協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協超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與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接續犯意聯絡,明知協超公司未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竟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代價,於民國96年11月某日在公司上址處交付空白發票予小林使用,由小林自民國96年12月至97年4月止,接續填製以附表所示 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銷售金額合計為146紙/3億139萬6,979 元,交付附表所示公司,充作渠等向協超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所示公司即持其中88紙銷售金額合計1億479萬2,310元發票(其中編號4、5、9、10、11、13之56張虛設行號發票、附表編號6、編號10合計2張未持以申報發票除外),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523萬9,626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惟當事人就此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亦無聲請傳訊,顯放棄行使詰問權,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適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具證據能力。至其餘資以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供承:協超公司係伊實際經營,因公司缺錢要過票,伊向年紀約40餘歲不詳姓名綽號小林男子借10萬元,伊於96年11月在公司交付一疊空白發票抵押予小林等情(本院卷第15頁背面、98頁背面、101頁背面),惟矢口否 認有上揭犯行,辯稱:不知小林亂開發票,等有錢還他時,他就會還空白發票,然他嗣不知去向云云。 二、查被告係協超公司董事而為其負責人,並實際經營公司,該公司於上揭期間未銷貨予附表所示公司,仍填製以附表所示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張數及銷售金額合計為146紙/3億139萬6,979元統一發票,交付附 表所示公司,充作渠等向協超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所示公司即持其中88紙銷售金額合計1億479萬2,310元發 票(其中編號4、5、9、10、11、13之56張虛設行號發票、 附表編號6、編號10合計2張未持以申報發票除外),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稅額合計523萬9,626元,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協超公司登記資料、被告自承為其所親填之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與房屋租賃契約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為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是協超公司填製146紙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公司,附表所示公司持 其中88紙申報扣抵營業稅,逃漏前揭稅額之事實,至堪認定。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伊真的不知小林名字,亦無他的住址及電話,亦未還他錢等語(本院卷第15頁背面),依被告竟得單憑提供空白發票而取得10萬元款項,其在不知如何與小林聯繫之情況下,客觀上本無從索回空白發票或清償款項,顯徵被告原無取回發票之意,顯係以10萬元代價,提供發票予小林使用。衡被告為具相當社會生活歷驗成年人,又係公司實際經營者,而未曾參與公司經營來路不明陌生男子,竟突以10萬元高價取得公司空白發票悖違常情之怪異舉措,被告就小林管有空白發票係用於不法之途一情,絕難諉為不知,顯容任小林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而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原始憑證,屬商 業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被告為協超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填製內容 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扣抵營業稅,以此方式幫助渠等逃漏營業稅,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含業務上 登載不實本質,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與小林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共同正犯。被告於96年12月至97年4月,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85年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身為公司實際經營者,竟交付空白發票予他人使用,虛開發票金額為3億139萬6,979元,幫助逃漏稅額高達523萬9,626元,嚴重妨礙 稅捐徵納正確性及公平性,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惡性匪淺;僅坦認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難認其具悔意,及填製不實發票張數、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附表編號4、5、9、10、11、13公司 56張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云云。 二、查附表編號4、5、9、10、11、13公司係虛設行號,有財政 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1月16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9599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11月2日北 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8103636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11月5日北區國稅新莊三字第0981031911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 字第0991004727號函(本院卷第80、54、56、59、65、90頁)在卷為證,渠等既係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標的,縱自協超公司取得不實進貨統一發票,即無逃漏應納之營業稅可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此 部分無從繩以幫助逃漏稅捐罪責,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成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附錄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取得並持以申報協超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 ┌────────────────────┬───────────────┬─────────────────────┐ │ │銷項 │銷項(已扣抵) │ ├─┬────────────┬─────┼──┬──────┬─────┼──┬──────┬─────┬─────┤ │編│ 交付對象 │簽發日期 │取得│取得發票金額│稅額(新臺│申報│申報發票金額│逃漏稅額(│備註 │ │號│ │ │張數│(新臺幣:元 │幣:元) │張數│(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 │) │ │ │) │) │ │ ├─┼────────────┼─────┼──┼──────┼─────┼──┼──────┼─────┼─────┤ │1 │昶鐿營造有限公司 │96年12月 │4 │ 2,500,000│ 125,000│4 │ 2,500,000│ 125,000│ │ ├─┼────────────┼─────┼──┼──────┼─────┼──┼──────┼─────┼─────┤ │2 │冠棋有限公司 │97年2月 │4 │ 2,885,215│ 144,261│4 │ 2,885,215│ 144,261│ │ ├─┼────────────┼─────┼──┼──────┼─────┼──┼──────┼─────┼─────┤ │3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97年4月 │1 │ 427,750│ 21,388│1 │ 427,750│ 21,388│ │ ├─┼────────────┼─────┼──┼──────┼─────┼──┼──────┼─────┼─────┤ │4 │自然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 │3 │ 70,416,893│ 3,520,845│3 │ 70,416,893│ X │虛設行號 │ ├─┼────────────┼─────┼──┼──────┼─────┼──┼──────┼─────┼─────┤ │5 │合麟企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 │6 │ 8,096,016│ 404,799│6 │ 8,096,016│ X │虛設行號 │ ├─┼────────────┼─────┼──┼──────┼─────┼──┼──────┼─────┼─────┤ │6 │皇兵企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 │1 │ 600,000│ 30,000│0 │ 0│ 0│未持以扣抵│ ├─┼────────────┼─────┼──┼──────┼─────┼──┼──────┼─────┼─────┤ │7 │托浦油脂有限公司 │96年12月 │6 │ 3,201,605│ 160,080│6 │ 3,201,605│ 160,080│ │ ├─┼────────────┼─────┼──┼──────┼─────┼──┼──────┼─────┼─────┤ │8 │新航線貿易有限公司 │97年2至4月│29 │ 17,302,135│ 865,112│29 │ 17,302,135│ 865,112│ │ ├─┼────────────┼─────┼──┼──────┼─────┼──┼──────┼─────┼─────┤ │9 │兆億光電有限公司 │97年4月 │5 │ 44,203,915│ 2,210,196│5 │ 44,203,915│ X │虛設行號 │ ├─┼────────────┼─────┼──┼──────┼─────┼──┼──────┼─────┼─────┤ │10│榮鈦實業有限公司 │97年4月 │4 │ 38,692,000│ 1,934,600│3 │ 29,019,000│ X │虛設行號 │ ├─┼────────────┼─────┼──┼──────┼─────┼──┼──────┼─────┼─────┤ │11│振偉科技有限公司 │97年4月 │2 │ 6,265,000│ 313,250│2 │ 6,265,000│ X │虛設行號 │ ├─┼────────────┼─────┼──┼──────┼─────┼──┼──────┼─────┼─────┤ │12│鶴薾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96年12月 │1 │ 300,000│ 15,000│1 │ 300,000│ 15,000│ │ ├─┼────────────┼─────┼──┼──────┼─────┼──┼──────┼─────┼─────┤ │13│立帝有限公司 │96年12月 │37 │ 28,330,845│ 1,416,543│37 │ 28,330,845│ X │虛設行號 │ ├─┼────────────┼─────┼──┼──────┼─────┼──┼──────┼─────┼─────┤ │14│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97年4月 │3 │ 2,016,100│ 100,805│3 │ 2,016,100│ 100,805│ │ ├─┼────────────┼─────┼──┼──────┼─────┼──┼──────┼─────┼─────┤ │15│正鑫企業社 │97年4月 │2 │ 1,050,000│ 52,500│2 │ 1,050,000│ 52,500│ │ ├─┼────────────┼─────┼──┼──────┼─────┼──┼──────┼─────┼─────┤ │16│威爾屋石材有限公司 │97年2至4月│5 │ 7,366,000│ 368,300│5 │ 7,366,000│ 368,300│ │ ├─┼────────────┼─────┼──┼──────┼─────┼──┼──────┼─────┼─────┤ │17│辛舟有限公司 │97年2至4月│26 │ 64,643,505│ 3,232,180│26 │ 64,643,505│ 3,232,180│ │ ├─┼────────────┼─────┼──┼──────┼─────┼──┼──────┼─────┼─────┤ │18│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2至4月│5 │ 1,500,000│ 75,000│5 │ 1,500,000│ 75,000│ │ ├─┼────────────┼─────┼──┼──────┼─────┼──┼──────┼─────┼─────┤ │19│協國營造有限公司 │96年12月 │2 │ 1,600,000│ 80,000│2 │ 1,600,000│ 80,000│ │ ├─┴────────────┴─────┼──┼──────┼─────┼──┼──────┼─────┼─────┤ │合 計│146 │ 301,396,979│15,069,859│144 │ 291,123,979│ 5,239,626│ │ │ │ │(指146張不 │ │ │ │(指扣除虛│ │ │ │ │實發票部分)│ │ │ │設行號56張│ │ │ │ │ │ │ │ │發票及未持│ │ │ │ │ │ │ │ │以扣抵2 張│ │ │ │ │ │ │ │ │之88張發票│ │ │ │ │ │ │ │ │逃漏稅額)│ │ │ │ │ │ │ │ │ │ │ ├────────────────────┴──┴──────┴─────┴──┴──────┴─────┴─────┤ │備註:" X "表示因編號4、5、9、10、11、13公司為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故無逃漏營業稅可言。 │ │總計:①不實發票總張數:146張。 │ │ ②146張不實發票總金額:301,396,979元。 │ │ ③扣除未申報扣抵之發票2張及扣除編號4、5、9、10、11、13(虛設行號)之56張發票,發票張數為:88張。 │ │ ④88張發票總金額:104,792,310元。 │ │ ⑤88張發票逃漏營業稅金額合計為:5,239,62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