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8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阿爾發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人代表人 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陳品妤律師 被 告 音樂之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張復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9 號、第2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為被告「阿爾發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中被告「阿爾發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公司,而被告「阿爾發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係負責處理詞曲版權授權事宜,被告「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則係做唱片發行及藝人經紀事宜,均明知該公司所發行之歌手江蕙「風吹的願望」專輯中「女人的故事」詞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係由告訴人甲○○(筆名葉衍宏)所享有,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明知被告「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繼受亞律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僅取得告訴人甲○○就前揭音樂著作發行CD、卡帶之授權,竟於97年1 月15日與被告音樂之橋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代理發行合約書,授權音樂之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即上開公司負責人乙○○得自97年4 月25日起至100年4月24日就「風吹的願望(江蕙)」專輯發行LP(黑膠唱片),而將包含告訴人甲○○音樂著作在內之整個專輯重製於黑膠唱片,而於97年4 月發行。嗣於97年4 月29日告訴人甲○○於臺北市○○路○段110號2 樓「佳佳唱片行」以新台幣1,279元購得前揭「風吹的願望(江蕙)」黑膠唱片始得知上情,因認被告丙○○、乙○○均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且被告阿爾發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阿爾發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音樂之橋股份有限公司,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罪名者,對該法人依著作權第101條第1項規定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刑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本院99年3 月30日審判時當庭與被告等人達成和解,且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