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942、25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納稅義務人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崴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1段235號2樓)、飛速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飛速公司,設同上址)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乙○○則係乙○○會計事務所(址設臺北市○○○路○段30巷23號1樓)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 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 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乙○○所涉百威公司虛開發票部分,由檢察官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併案審理;涉飛速公司虛開發票部分,由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號審理。)甲○○與乙○○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甲○○提供其所經營之百崴公司、飛速公司發票及發票章予乙○○,二人均明知百崴公司、飛速公司斯時並未實際與附表所列之公司有交易行為,竟由乙○○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以百崴公司名義,虛偽填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5,335萬1,468元之統一發票共353張,交付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上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田公司)等37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上田公司等34家營業人持其中統一發票341張,銷售金額 合計1億5,247萬6,913元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762萬3,86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以飛速公司名義,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之銷售金額2,372 萬2,278元之統一發票87張,交付與如附表三所示之智河有 限公司(下稱智河公司,附表三編號9之互動超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虛設行號)等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嗣如附表四所示之智河公司等營業人持該等87張統一發票,銷售金額共計2,372萬2,278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其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計118萬6,122元(起訴書誤載為99萬0,122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核課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係百崴、飛速公司負責人及有將公司發票章與發票交予乙○○處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法逃漏稅捐犯行,辯稱:因乙○○是公司的股東兼會計師,所將發票交其處理,若公司須開發票時,通知乙○○開立即可云云。經查: ㈠.被告自93年10月21日起至96年10月17日止間擔任百崴公司負責人(原名創世紀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3年3月13 日更名為百崴財務資訊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4年12月25日更名為百崴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76年12月31日至97年3月26日擔任飛速公司負責人(原名為鈞利企業有限公司, 78 年5月27日更名為富全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87年6月22 日更名為盛利群廣告有限公司,88年10月22日更名為飛速科技有限公司)之事實,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百崴、飛速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98年偵22942號偵 查卷第128-131頁、98年偵25087號偵查卷第27-65頁),此 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百崴公司自94年7月起至96年8月間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幫助上田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稅捐;飛速公司自95年5月起至96年8月間虛開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幫助智河公司等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四所示之稅捐之事實,有百崴公司及飛速公司之稅籍資料卡、領用統一發票查詢資料、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8年偵2294 2號偵查卷第3-10、11-13、106-109、110-115、139-141、142-146、254-257頁;98年偵25087號偵查卷第3-9、27-65、120、138頁)在卷可證,並經證人乙○○到庭證述,此部分 事實亦堪認定。 。 ㈢.被告雖否認知悉證人乙○○虛開百崴及飛速公司之發票予附表一、三所列公司之情事,惟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開立百崴及飛速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發票給予附表一、三所列之公司時,百崴及飛速公司與各該公司實際上並無交易,且其開立百崴及飛速公司之發票給其他公司及為何開立均有告知被告(見本院卷第49頁反面、第50頁),並稱:「(問:為何被告會同意你將發票開給其他沒有實際交易的公司?)我的認知是被告欠我錢,所以我把發票開給其他沒有實際交易的公司,被告沒有反對。」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被告知悉證人乙○○虛開百崴及飛速公司之發票予無實際交易如附表一、三所列公司等情。參以證人乙○○證稱94年剛認識被告時,被告跟其說公司營運不錯,95年、96年公司的營運不是很好,幾乎沒有什麼營業,被告常去大陸,找不到人等語,核與證人即被告公司之會計丙○○證稱94年1月 到96年9月任職期間,百崴及飛速公司營業收入不是很多, 需要開立發票的時候不多等情相符,被告亦自承實情如此,可見百崴及飛速公司幾無開立發票之需要,卻任由證人乙○○領用百崴及飛速公司之發票,並由證人乙○○保管,實違常情。被告又辯稱係因乙○○為百崴公司股東,可幫忙找金主,所以將發票交乙○○保管比較方便云云,然證人乙○○證稱其係當名義上股東,實際上並未投資等語。況被告自承經營公司二十餘年,既身為有相當實務經驗之公司負責人,自當更加明瞭將公司發票章及發票交付他人,有遭從事違法行為之可能,卻仍將公司發票章及發票交付乙○○,且對公司開出之發票去處不加聞問,亦顯違常情。 ㈣.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 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 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乙○○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論。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5 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 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而被告與乙○○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再被告同時交付百崴及飛速公司之發票,由乙○○虛開予附表一、三所列之公司,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任由他人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並以此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暨其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規模及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係以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犯本罪,其行為時間終止日為96年8月間,故無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刑法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之 │取得統一發票│ 取得統一發票之 │ │號│行號名稱 │之張數 │ 總金額 │ ├─┼────────────┼──────┼─────────┤ │1 │上田公司 │ 4張 │290萬300元 │ ├─┼────────────┼──────┼─────────┤ │2 │仕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仕│ 2張 │20萬元 │ │ │洛公司) │ │ │ ├─┼────────────┼──────┼─────────┤ │3 │梵生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 1張 │28萬元 │ │ │稱梵生公司) │ │ │ ├─┼────────────┼──────┼─────────┤ │4 │暉民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暉│ 11張 │500萬390元 │ │ │民公司) │ │ │ ├─┼────────────┼──────┼─────────┤ │5 │慧民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慧│ 6張 │251萬6,620元 │ │ │民公司) │ │ │ ├─┼────────────┼──────┼─────────┤ │6 │長鴻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41張 │1,580萬元 │ │ │公司(下稱長鴻公司) │ │ │ ├─┼────────────┼──────┼─────────┤ │7 │保力達股份有限公司 │ 1張 │49萬625元 │ ├─┼────────────┼──────┼─────────┤ │8 │大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 2張 │87萬9,920元 │ │ │雄公司) │ │ │ ├─┼────────────┼──────┼─────────┤ │9 │安峻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 1張 │10萬元 │ │ │安峻公司) │ │ │ ├─┼────────────┼──────┼─────────┤ │10│基棟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基│ 1張 │70萬元 │ │ │棟公司) │ │ │ ├─┼────────────┼──────┼─────────┤ │11│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3張 │11萬4,259元 │ │ │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 │ │ ├─┼────────────┼──────┼─────────┤ │12│巧織庭有限公司(下稱巧織│ 1張 │40萬元 │ │ │庭公司) │ │ │ ├─┼────────────┼──────┼─────────┤ │13│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 2張 │11萬3,420元 │ │ │松公司) │ │ │ ├─┼────────────┼──────┼─────────┤ │14│黎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 4張 │344萬7,381元 │ │ │稱黎霖公司) │ │ │ ├─┼────────────┼──────┼─────────┤ │15│宏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宏│ 5張 │400萬元 │ │ │原公司) │ │ │ ├─┼────────────┼──────┼─────────┤ │16│多力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多│ 5張 │39萬9,000元 │ │ │力公司) │ │ │ ├─┼────────────┼──────┼─────────┤ │17│康瑞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 3張 │36萬元 │ │ │稱康瑞公司) │ │ │ ├─┼────────────┼──────┼─────────┤ │18│上鳴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 1張 │11萬650元 │ │ │鳴公司) │ │ │ ├─┼────────────┼──────┼─────────┤ │19│中華全球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張 │300萬310元 │ │ │(下稱中華公司) │ │ │ ├─┼────────────┼──────┼─────────┤ │20│胡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胡│ 1張 │2萬元 │ │ │佛公司) │ │ │ ├─┼────────────┼──────┼─────────┤ │21│艾茂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 1張 │16萬元 │ │ │茂公司) │ │ │ ├─┼────────────┼──────┼─────────┤ │22│安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19張 │581萬2,006元 │ │ │稱安齊公司) │ │ │ ├─┼────────────┼──────┼─────────┤ │23│美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4張 │15萬2,700元 │ │ │稱美雅公司) │ │ │ ├─┼────────────┼──────┼─────────┤ │24│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20張 │1,000萬500元 │ │ │廣達隆公司) │ │ │ ├─┼────────────┼──────┼─────────┤ │25│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9張 │500萬800元 │ │ │艾科思公司) │ │ │ ├─┼────────────┼──────┼─────────┤ │26│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 28張 │209萬1,250元 │ │ │稱禾企公司) │ │ │ ├─┼────────────┼──────┼─────────┤ │27│威普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27張 │211萬5,407元 │ │ │威普羅公司) │ │ │ ├─┼────────────┼──────┼─────────┤ │28│明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2張 │8萬3,860元 │ ├─┼────────────┼──────┼─────────┤ │29│艾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1張 │11萬7,239元 │ │ │稱艾司公司) │ │ │ ├─┼────────────┼──────┼─────────┤ │30│日日升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13張 │337萬500元 │ │ │司(下稱日日升公司) │ │ │ ├─┼────────────┼──────┼─────────┤ │31│文化大河有限公司(下稱文│ 1張 │41萬215元 │ │ │化公司) │ │ │ ├─┼────────────┼──────┼─────────┤ │32│巨人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張 │7,805萬8,431元 │ │ │(下稱巨人公司) │ │ │ ├─┼────────────┼──────┼─────────┤ │33│俄台有限公司(下稱俄台公│ 2張 │40萬3,305元 │ │ │司) │ │ │ ├─┼────────────┼──────┼─────────┤ │34│長弘紙器有限公司(下稱長│ 1張 │2萬元 │ │ │弘公司) │ │ │ ├─┼────────────┼──────┼─────────┤ │35│祥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祥│ 6張 │460萬1,810元 │ │ │達公司) │ │ │ ├─┼────────────┼──────┼─────────┤ │36│耀通膠業有限公司(下稱耀│ 1張 │2萬元 │ │ │通公司) │ │ │ ├─┼────────────┼──────┼─────────┤ │37│壢新醫院 │ 8張 │10萬570元 │ ├─┴────────────┼──────┼─────────┤ │ 合計 │ 353張 │1億5,335萬1,468元 │ └──────────────┴──────┴─────────┘ 附表二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 逃漏稅額 │ │號│之行號名稱 │之張數 │之總金額 │ │ ├─┼────────┼──────┼──────┼──────┤ │1 │上田公司 │ 4張 │290萬300元 │14萬5,015元 │ ├─┼────────┼──────┼──────┼──────┤ │2 │仕洛公司 │ 2張 │20萬元 │1萬元 │ ├─┼────────┼──────┼──────┼──────┤ │3 │梵生公司 │ 1張 │28萬元 │1萬4,000元 │ ├─┼────────┼──────┼──────┼──────┤ │4 │暉民公司 │ 11張 │500萬390元 │25萬22元 │ ├─┼────────┼──────┼──────┼──────┤ │5 │慧民公司 │ 6張 │251萬6,620元│12萬5,833元 │ ├─┼────────┼──────┼──────┼──────┤ │6 │長鴻公司 │ 41張 │1,580萬元 │79萬元 │ ├─┼────────┼──────┼──────┼──────┤ │7 │大雄公司 │ 2張 │87萬9,920元 │4萬3,996元 │ ├─┼────────┼──────┼──────┼──────┤ │8 │安峻公司 │ 1張 │10萬元 │5,000元 │ ├─┼────────┼──────┼──────┼──────┤ │9 │基棟公司 │ 1張 │70萬元 │3萬5,000元 │ ├─┼────────┼──────┼──────┼──────┤ │10│網路家庭公司 │ 3張 │11萬4,259元 │5,712元 │ ├─┼────────┼──────┼──────┼──────┤ │11│巧織庭公司 │ 1張 │40萬元 │2萬元 │ ├─┼────────┼──────┼──────┼──────┤ │12│黑松公司 │ 2張 │11萬3,420元 │5,672元 │ ├─┼────────┼──────┼──────┼──────┤ │13│黎霖公司 │ 4張 │344萬7,381元│17萬2,369元 │ ├─┼────────┼──────┼──────┼──────┤ │14│宏原公司 │ 5張 │400萬元 │20萬元 │ ├─┼────────┼──────┼──────┼──────┤ │15│多力公司 │ 4張 │19萬9,500元 │9,975元 │ ├─┼────────┼──────┼──────┼──────┤ │16│康瑞公司 │ 3張 │36萬元 │1萬8,000元 │ ├─┼────────┼──────┼──────┼──────┤ │17│上鳴公司 │ 1張 │11萬650元 │5,533元 │ ├─┼────────┼──────┼──────┼──────┤ │18│中華公司 │ 8張 │300萬310元 │15萬18元 │ ├─┼────────┼──────┼──────┼──────┤ │19│胡佛公司 │ 1張 │2萬元 │1,000元 │ ├─┼────────┼──────┼──────┼──────┤ │20│艾茂公司 │ 1張 │16萬元 │8,000元 │ ├─┼────────┼──────┼──────┼──────┤ │21│安齊公司 │ 19張 │581萬2,006元│29萬601元 │ ├─┼────────┼──────┼──────┼──────┤ │22│美雅公司 │ 4張 │15萬2,700元 │7,635元 │ ├─┼────────┼──────┼──────┼──────┤ │23│廣達隆公司 │ 20張 │1,000萬500元│50萬30元 │ ├─┼────────┼──────┼──────┼──────┤ │24│艾科思公司 │ 9張 │500萬800元 │25萬40元 │ ├─┼────────┼──────┼──────┼──────┤ │25│禾企公司 │ 28張 │209萬1,250元│10萬4,563元 │ ├─┼────────┼──────┼──────┼──────┤ │26│威普羅公司 │ 27張 │211萬5,407元│10萬5,774元 │ ├─┼────────┼──────┼──────┼──────┤ │27│艾司公司 │ 1張 │11萬7,239元 │5,862元 │ ├─┼────────┼──────┼──────┼──────┤ │28│日日升公司 │ 13張 │337萬500元 │16萬8,525元 │ ├─┼────────┼──────┼──────┼──────┤ │29│文化公司 │ 1張 │41萬215元 │2萬511元 │ ├─┼────────┼──────┼──────┼──────┤ │30│巨人公司 │ 107張 │7,805萬8,431│390萬2,927元│ │ │ │ │元 │ │ ├─┼────────┼──────┼──────┼──────┤ │31│俄台公司 │ 2張 │40萬3,305元 │2萬165元 │ ├─┼────────┼──────┼──────┼──────┤ │32│長弘公司 │ 1張 │2萬元 │1,000元 │ ├─┼────────┼──────┼──────┼──────┤ │33│祥達公司 │ 6張 │460萬1,810元│23萬91元 │ ├─┼────────┼──────┼──────┼──────┤ │34│耀通公司 │ 1張 │2萬元 │1,000元 │ ├─┴────────┼──────┼──────┼──────┤ │ 合計 │ 341張 │1億5,247萬6,│762萬3,869元│ │ │ │913元 │ │ └──────────┴──────┴──────┴──────┘ 附表三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之│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 │ 備註 │ │號│行號名稱 │之張數 │之總金額 │ │ ├─┼─────────┼──────┼───────┼────┤ │1 │智河公司 │ 3張 │32萬元 │ │ ├─┼─────────┼──────┼───────┼────┤ │2 │生圓科技股份有限公│ 9張 │400萬280元 │ │ │ │司(下稱生圓公司)│ │ │ │ ├─┼─────────┼──────┼───────┼────┤ │3 │宏原公司 │ 12張 │400萬210元 │ │ ├─┼─────────┼──────┼───────┼────┤ │4 │安齊公司 │ 12張 │252萬4,220元 │ │ ├─┼─────────┼──────┼───────┼────┤ │5 │美雅公司 │ 6張 │100萬7,000元 │ │ ├─┼─────────┼──────┼───────┼────┤ │6 │廣達隆公司 │ 10張 │500萬320元 │ │ ├─┼─────────┼──────┼───────┼────┤ │7 │禾企公司 │ 17張 │184萬1,978元 │ │ ├─┼─────────┼──────┼───────┼────┤ │8 │威普羅公司 │ 12張 │110萬8,270元 │ │ ├─┼─────────┼──────┼───────┼────┤ │9 │互動超媒體事業股份│ 6張 │392萬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87張 │2,372萬2,278元│ │ └───────────┴──────┴───────┴────┘ 附表四 ┌─┬────────┬──────┬───────┬──────┐ │編│取得虛偽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取得統一發票 │逃漏稅額 │ │號│之行號名稱 │之張數 │之總金額 │ │ ├─┼────────┼──────┼───────┼──────┤ │1 │智河公司 │ 3張 │32萬元 │1萬6,000元 │ ├─┼────────┼──────┼───────┼──────┤ │2 │生圓公司 │ 9張 │400萬280元 │20萬17元 │ ├─┼────────┼──────┼───────┼──────┤ │3 │宏原公司 │ 12張 │400萬210元 │20萬13元 │ ├─┼────────┼──────┼───────┼──────┤ │4 │安齊公司 │ 12張 │252萬4,220元 │12萬6,211元 │ ├─┼────────┼──────┼───────┼──────┤ │5 │美雅公司 │ 6張 │100萬7,000元 │5萬350元 │ ├─┼────────┼──────┼───────┼──────┤ │6 │廣達隆公司 │ 10張 │500萬320元 │25萬18元 │ ├─┼────────┼──────┼───────┼──────┤ │7 │禾企公司 │ 17張 │184萬1,978元 │9萬2,100元 │ ├─┼────────┼──────┼───────┼──────┤ │8 │威普羅公司 │ 12張 │110萬8,270元 │5萬5,413元 │ ├─┼────────┼──────┼───────┼──────┤ │9 │互動公司 │ 6張 │392萬元 │19萬6,000元 │ ├─┼────────┼──────┼───────┴──────┤ │ │ 合計 │ 87張 │2,372萬2,278元│118萬6,1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