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英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類於誤寫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應更正為「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十七行至第十九行關於「嗣乙○○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查證上述收據係偽造,始悉上情」
應更正為「上開變造之『臺北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及偽造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北市地政代收收據』均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收支管理之正確性及其承辦人員。嗣乙○○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查證上述收據係經變造或偽造,始悉上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