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吳冠霆李殷君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8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類於誤寫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應更正為「甲○○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十七行至第十九行關於「嗣乙○○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查證上述收據係偽造,始悉上情」

應更正為「上開變造之『臺北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及偽造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北市地政代收收據』均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收支管理之正確性及其承辦人員。嗣乙○○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查證上述收據係經變造或偽造,始悉上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賴武志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85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