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原名魏文傑)住臺北市○.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46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原名魏文傑)為圻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圻勳公司,原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二六號五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變更營業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二五一巷七弄六號一樓,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再遷址至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五四號六樓)之實際負責人,甲○○(本院另為免訴判決)、乙○○(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則為名義負責人(甲○○任期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乙○○係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圻勳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三百九十九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三億七千九百零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七元,交付英屬維京群島商佺格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十家營業人(該等營業人,除國秬實業有限公司外,均為虛設行號)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面額的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與附表所示營業人,俾該等公司扣抵銷項,而幫助該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彼此兩案為同一被告,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等犯嫌,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六號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提起公訴,該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一審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繫屬,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七六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判決書在卷可稽。細繹該案檢察官起訴之事實:「被告為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街一○七號碩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碩謚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佺格研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維京公司)、佺格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佺格公司)實際負責人,柯家翔、陳錦豐(該二人業經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判決有罪確定)係碩謚公司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前、後任之負責人,皆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三人明知碩謚公司於九十一年七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與維京公司、銳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銳衡公司)、婕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婕粲公司)、網飛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飛公司)、天地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天地公司)、佺格公司、日億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日億鑫公司)等公司間並無進貨及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取得維京公司、銳衡公司等公司所開立登載該等公司銷貨予碩謚公司之不實事項,金額共計三億一千三百四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九元之銷項發票六百四十張,並持之向稅捐單位申報稅捐。三人又於同一期間,開立登載碩謚公司銷貨予維京公司、銳衡公司、婕粲公司、網飛公司、天地公司、佺格公司、日億公司等公司之不實事項,金額共計十五億六千零九十四萬七千四百六十五元之銷項發票七百三十七張予該等公司,而幫助該等公司持以向財政部申報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致維京公司、銳衡公司、婕粲公司、網飛公司、天地公司、佺格公司、日億鑫公司總計逃漏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七千五百三十八萬四千一百八十五元」。其犯行期間為九十一年七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與本案所訴九十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二月間止之犯行,有所重疊。且本案中所設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之對象,有維京公司、銳衡公司、婕粲公司、天地公司、日億鑫等公司與另案相同。足認本案被告所涉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與前開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犯行,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公訴人就已繫屬於他法院之同一案件,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院復行起訴,因本院繫屬在後.依前開規定不得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附表 ┌──┬────────┬───────┬──────┐│編號│公 司 名 稱 │取得不實圻勳公│逃漏稅額 ││ │ │司統一發票金額│ │├──┼────────┼───────┼──────┤│ 1 │英數維京群島商佺│1425萬3400元 │71萬2673元 ││ │格研發控股股份有│ │ ││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2 │萌設工程有限公司│1706萬2000元 │85萬3100元 │├──┼────────┼───────┼──────┤│ 3 │婕粲國際事業股份│1269萬0220元 │63萬4515元 ││ │有限公司 │ │ │├──┼────────┼───────┼──────┤│ 4 │天地網國際有限公│3632萬9070元 │181萬6462元 ││ │司 │ │ │├──┼────────┼───────┼──────┤│ 5 │銳衡實業有限公司│5368萬6180元 │268萬4320元 │├──┼────────┼───────┼──────┤│ 6 │水點滴股份有限公│8846萬2826元 │442萬3143元 ││ │司 │ │ │├──┼────────┼───────┼──────┤│ 7 │邦盟匯駿國際股份│1億1348萬9478 │567萬4475元 ││ │有限公司 │元 │ │├──┼────────┼───────┼──────┤│ 8 │日億鑫有限公司 │3743萬7459元 │187萬1873元 │├──┼────────┼───────┼──────┤│ 9 │利奇馬企業有限公│338萬3367元 │16萬9170元 ││ │司 │ │ │├──┼────────┼───────┼──────┤│ 10 │國秬實業有限公司│224萬1467元 │11萬2074元 │├──┼────────┼───────┼──────┤│合計│ │3億7903萬5467 │1895萬1805元││ │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