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志成
- 被告
- 黃國統
- 選任辯護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涂碧美
- 被告
- 謝佳儐
- 被告
- 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郭旆辰
- 被告
- 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鍾法喜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淑惠律師
- 被告
- 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王豐助
- 被告
- 王照雄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祖麟律師
- 被告
- 奉友銀
- 選任辯護人
- 陳孟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蕭萬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告
- 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朝智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明輝律師
- 被告
- 萬懿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審理程序、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