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永晴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被告
許恆壽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告
吳瑞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為裁定。

刑事第4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