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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孫正華謝昀璉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代表人
張永晴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被告
許恆壽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告
吳瑞祥
選任辯護人
陳淑玲律師

      張泰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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