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張永晴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毓棋律師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江東原律師
-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連元龍律師
- 被告
- 許恆壽
- 選任辯護人
- 劉陽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璧秋律師
- 被告
- 吳瑞祥
- 選任辯護人
- 陳淑玲律師
張泰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