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孫正華、謝昀璉、林幸怡
- 法定代理人陳宗光、黃資翔、陳輝泉、鄭政隆、陳天送、林漢鍾、沈明聰、張榮洲、林美琳、張永晴、張師從、吳瑞祥、楊良學、林隆奮、謝世澤、姚連地、陳宏守、薛翠華、路國祥、張純銘、楊芳桂、李傳義
- 被告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詹秋霞、項圓芬、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寰亞有限公司法人、山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永昌、智永有限公司法人、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家祺、張安宜、劉玫芬、卡新有限公司法人、王小萍、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恆壽、陳嘉鎰、朱祥梓、翁于茹、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輝成、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思俊、摩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允生、捷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明雄、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雅冲、采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鼎升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芳石、高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冠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安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宗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至格律師 被 告 詹秋霞 關淑雲 陳誓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項圓芬 蔡蓁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資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寰亞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輝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 被 告 山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政隆 代 理 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李永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勳律師 被 告 智永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天送 被 告 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漢鍾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高鳳英律師 蔡育霖律師 陳宏杰律師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明聰 代 理 人 周家祺 選任辯護人 黃宗哲律師 胡智忠律師 尤英夫律師 被 告 張安宜 威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榮洲 被 告 劉玫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羅婉婷律師 被 告 卡新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美琳 被 告 王小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被 告 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永晴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連元龍律師 被 告 許恆壽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劉陽明律師 被 告 陳嘉鎰 毛忠誠 連志功 鄭維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朱祥梓 選任辯護人 顏本源律師 被 告 翁于茹 吳建濃 黃旭堃 鄭慧娟 楊名棻 謝佳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師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劉輝成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瑞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余家斌律師 張泰昌律師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潘思俊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被 告 摩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良學 被 告 臺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隆奮 選任辯護人 黃映智律師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許允生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捷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世澤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賈育民律師 被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連地 選任辯護人 張安婷律師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邱明雄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守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被 告 鄭雅冲 鄭雅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李岳洋律師 被 告 采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翠華 被 告 鼎升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路國祥 代 理 人 林芳石 被 告 高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純銘 被 告 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芳桂 被 告 冠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傳義 被 告 紀安爵 施勝耀 黃博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璧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1 號、97年度偵字第7161號、97年度偵字第14055 號、97年度偵字第16534 號、97年度偵字第25277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981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8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683號、第132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陳宗光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詹秋霞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關淑雲、鄭慧娟均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誓志、項圓芬、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均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蔡蓁蓁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黃資翔、張師從、劉輝成均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均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劉玫芬、楊良學、許允生、施勝耀均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張安宜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王小萍、潘思俊均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美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張永晴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許恆壽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陳嘉鎰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毛忠誠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連志功、吳建濃、黃旭堃均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楊名棻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吳瑞祥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謝世澤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邱明雄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鄭雅冲、紀安爵、黃博仁均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鄭雅仁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天送、謝佳芬均無罪。 寰亞有限公司、山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智永有限公司、如新環境清潔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威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卡新有限公司、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摩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捷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采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鼎升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冠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均免訴。 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瑞公司)部分: 陳宗光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以下地址均為行為時設址地)之法瑞公司實際負責人,並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之3 國際印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公司,業經解散)、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 0號18樓之2 傑網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傑網公司,業經解散)及址設臺北市○○區○○路0 巷0 號7 樓磐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磐川公司,業經解散)之代表人。詹秋霞先後擔任法瑞公司(民國87年7月1 日至92年 6 月2 日)、國際公司(92年6 月3 日後)業務經理、陳誓志為專案經理、關淑雲、蔡蓁蓁及項圓芬均係法瑞公司員工。另黃資翔(原名黃博仁)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7 樓詠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匯公司)代表人;陳輝泉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0樓之2 寰亞有限公司(下稱寰亞公司)代表人;李永昌係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村○○0 ○00號山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富公司)桃園廠廠長;林漢鍾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1 樓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如新公司)代表人;張安宜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之5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剛公司)業務經理;劉玫芬係址設臺北市○○區○區街0 ○0 號4 樓之3 威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視公司)會計;王小萍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6 樓卡新有限公司(下稱卡新公司)業務代表。陳宗光於如附表一編號9 至27所示時間,辦理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如附表一編號9 至27所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之數據通信分公司及北區電信分公司共計19件標案時,因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為確保該標案能順利決標,竟與其下屬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及蔡蓁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而向無意投標之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王小萍借用渠等所屬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黃資翔、林漢鍾、張安宜、李永昌、王小萍、劉玫芬、陳輝泉則明知陳宗光欲以渠等所屬公司名義陪標,竟亦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容許陳宗光借用渠等所屬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招標案號、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得標廠商各詳如附表一編號9 至27所示,決標方式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27所示),茲分述如下: (一)詠匯公司代表人黃資翔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陳宗光所託,由黃資翔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詠匯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後,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而以詠匯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9 至21、23至24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21、23至24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法瑞公司、國際公司順利得標。 (二)寰亞公司代表人陳輝泉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由陳輝泉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寰亞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後,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而以寰亞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5至27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國際公司、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三)山富公司桃園廠廠長李永昌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陳宗光所託,由李永昌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山富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予陳宗光,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山富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0、22至23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0、22至2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均由國際公司順利得標。 (四)如新公司代表人林漢鍾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由林漢鍾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如新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予陳宗光以供投標之用,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如新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3、15至16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3、15至1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均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五)天剛公司業務經理張安宜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陳宗光所託,由張安宜提供投標所需天剛公司證件、投標相關文件及押標金,再以天剛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9、21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9、2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均由國際公司順利得標。 (六)威視公司會計劉玫芬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陳宗光所託,由劉玫芬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及威視公司大章、代表人小章予陳宗光,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威視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4、26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4、2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均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七)卡新公司業務代表王小萍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經陳宗光指示詹秋霞請託王小萍,由王小萍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卡新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後,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以卡新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2、27所示標案,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標案,由王小萍持前揭文件代表卡新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2、27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國際公司、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八)傑網公司、磐川公司之代表人陳宗光,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將傑網公司及磐川公司之投標所需證件提供予法瑞公司使用,並由陳宗光準備投標所需押標金,而以傑網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標案,另以磐川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10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均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九)法瑞公司及國際公司員工部分: 1、詹秋霞先後擔任法瑞公司、國際公司業務經理,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向卡新公司業務代表王小萍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2、27所示標案。另承前揭犯意,依陳宗光指示,明知附表一編號9 至27均有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陪標之情事,仍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9 至13、15至16、24、26至27所示標案,代表法瑞公司到場投標;如附表一編號14、17至23、25所示標案,代表國際公司到場投標,而分別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27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法瑞公司、國際公司順利得標。 2、關淑雲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詠匯公司、磐川公司、傑網公司、山富公司、如新公司員工,而連續於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標案代表磐川公司,附表一編號10所示標案代表傑網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4、17所示標案代表詠匯公司,附表一編號16所示標案代表如新公司,另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標案代表山富公司到場投標,而分別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10、14、16至17、20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法瑞公司、國際公司順利得標。 3、陳誓志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詠匯公司員工,於如附表一編號9 至11所示標案代表詠匯公司到場投標,而分別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9 至1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4、項圓芬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詠匯公司員工,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13、15所示標案代表詠匯公司到場投標,而分別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2至13、15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5、蔡蓁蓁為法瑞公司員工,受陳宗光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如新公司員工,於如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代表如新公司到場投標,而分別以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3、15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法瑞公司順利得標。 二、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立公司)部分: 張永晴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7 樓聖立公司董事長,許恆壽於92年至93年2 月16日為聖立公司副總經理,嗣於93年2 月17日至95年11月16日間擔任聖立公司總經理(起訴書誤載為於92年至94年間),陳嘉鎰係聖立公司副總經理及臺中分公司經理,毛忠誠係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經理,連志功係聖立公司業務協理,吳建濃、黃旭堃均為聖立公司專案經理,朱祥梓為聖立公司管理處協理,鄭雅仁於92至93年間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鄭維逸、翁于茹、鄭慧娟、楊名棻均為聖立公司業務助理。另陳嘉鎰同時亦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1 冠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鍀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1 采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奕公司)監察人,紀安爵係采奕公司之董事(起訴書誤載為監察人);張師從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群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樺公司)代表人;劉輝成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4 樓欣潮有限公司(下稱欣潮公司,業經解散)實際負責人;潘思俊(83年11月21日起至93年1 月28日為代表人)與吳瑞祥(自92 年12月13日後擔任實際負責人)係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迅公司)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楊良學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15樓摩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利亞公司)代表人;林美琳與王小萍分別為卡新公司實際負責人與業務代表;許允生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0 號地下1 樓臺灣電腦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客戶經理;謝世澤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1 樓捷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陞公司,業經解散,尚未完成清算程序)代表人;邱明雄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0日更名為捷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7年7 月10日更名為力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8年7 月13日更名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鄭雅冲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3樓精融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融公司)業務副理,鄭雅仁係精融公司業務處長(92年至93年期間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94年間轉赴精融公司任職);施勝耀於92年6 月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6樓之3 鼎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5 月29日更名為鼎升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升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於93 年4 月後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2 高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邑公司)執行副總經理;黃博仁係址設高雄市○○區○○村○○街000 巷0 號鑫利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利來公司)業務副理(起訴書誤載為代表人)。 (一)張永晴、許恆壽於如附表二(除編號8 、44、46、60、68所示標案以外)所示時間,辦理聖立公司如附表二(除編號8 、44、46、60、68所示標案以外)所示中華電信公司之北區電信分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電信訓練所、電信研究所、中區分公司、南區分公司共計64件標案時,因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 家,為確保該標案能順利決標,竟與其下屬陳嘉鎰、毛忠誠、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鄭雅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而向無意投標之張師從、劉輝成、潘思俊、吳瑞祥、楊良學、林美琳、王小萍、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精融公司部分)、陳嘉鎰(冠鍀公司部分)、紀安爵、施勝耀、黃博仁借用渠等所屬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張師從、劉輝成、潘思俊、吳瑞祥、楊良學、林美琳、王小萍、許允生、鄭雅冲、鄭雅仁、陳嘉鎰、紀安爵、施勝耀、黃博仁明知張永晴、許恆壽欲以渠等所屬公司名義陪標,竟亦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謝世澤、邱明雄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分別容許張永晴、許恆壽借用渠等所屬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招標案號、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得標廠商各詳如附表二【除編號8 、44、46、60、68所示標案以外】所示,決標方式詳如附表二之二所示【除編號8 、44、46、60、68所示標案以外】), 茲分述如下: 1、群樺公司代表人張師從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許恆壽所託,由張師從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及群樺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先行自張永晴所保管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開設人為不知情之林獻堂),轉入張師從所持用之上海銀行西湖分行帳戶內,再由張師從轉匯至群樺公司上海銀行西湖分行帳戶,經群樺公司領取所需押標金金額用以陪標,待標案結束後,群樺公司再將上開押標金金額匯入前揭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嗣聖立公司即以群樺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 至5 、11至13、15至16、24至26、33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4 至5 、11至13、15至16、24至26、3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2、欣潮公司實際負責人劉輝成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許恆壽所託,由劉輝成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欣潮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另部分押標金經許恆壽審核、張永晴核章決行後,由聖立公司先行自張永晴所保管之彰化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開設人為不知情之張峻雄)轉入欣潮公司帳戶內,供欣潮公司領取押標金金額用以陪標,待標案結束後,欣潮公司再將上開押標金金額匯入前揭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嗣聖立公司即以欣潮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 至7 、10、14、19至20、22、27、29、31所示標案,其中如附表二編號6 、10、19所示標案,由劉輝成持前揭文件代表欣潮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6 至7 、10、14、19至20、22、27、29、3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3、偉迅公司代表人潘思俊(83年11月21日至93年1 月28日為代表人,自85年至92年12月12日為實際負責人)與吳瑞祥(於85年至92年12月12日為副總經理,自92年12月13日後擔任實際負責人)自始無投標意願,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受許恆壽所託,由潘思俊(不包含附表二編號34所示標案)、吳瑞祥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及偉迅公司大章與代表人小章,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墊付,待標案結束後,偉迅公司再將押標金金額匯入前開張永晴所保管之林獻堂帳戶、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內。嗣聖立公司即以偉迅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3 、18、24、32、34、40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 、3 、18、24、32、34、40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 4、摩利亞公司代表人楊良學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許恆壽所託,由楊良學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摩利亞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另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墊付,待標案結束後,摩利亞公司再將上開押標金金額匯入前揭張永晴保管之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嗣聖立公司即以摩利亞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 、25、28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 、25、28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5、卡新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美琳、業務代表王小萍自始無投標意願,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經許恆壽請託,由林美琳、王小萍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卡新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另部分押標金由聖立公司墊付,部分由卡新公司自行準備。嗣聖立公司即以卡新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 至6 、10、31所示標案,並於如附表二編號6 、31所示標案,由王小萍持前揭文件代表卡新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至6 、10、3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6、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客戶經理許允生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經許恆壽指示聖立公司業務協理連志功請託,由許允生提供投標所需證件,製作投標相關文件,並在連志功所準備之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押標金則由臺灣電腦服務公司自行支付。嗣聖立公司、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即分別以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6、35、53所示標案,並於如附表二編號35、53所示標案,由許允生持前揭文件代表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6、35、5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 7、捷陞公司代表人謝世澤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受許恆壽請託,由謝世澤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捷陞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押標金則由聖立公司代為支付。嗣聖立公司以捷陞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0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8、捷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邱明雄與業務廖易頌(未據起訴),自始無投標意願,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受許恆壽所託,由邱明雄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押標金則由聖立公司先行墊付,而自前揭張永晴保管之彰化銀行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內,提領押標金所需金額,轉以捷鴻公司名義開立支票予中華電信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待標案結束後,再行返還。嗣聖立公司以捷鴻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邱明雄並於該標案,指示廖易頌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2 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另附表二編號7 、9 、20至21、23、28所示標案,則由許恆壽以同樣方式委由不詳之捷鴻公司員工,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於投標相關文件蓋印捷鴻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部分押標金由張永晴所保管之前揭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先行墊付,待標案結束後,再行返還。嗣聖立公司另以捷鴻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7 、9 、20至21、23、28所示標案,其中廖易頌於附表二編號7 、20至21代表捷鴻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7 、9 、20至21、23、28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9、采奕公司董事紀安爵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時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總經理之陳嘉鎰所託,由紀安爵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交付予陳嘉鎰,並由陳嘉鎰刻印采奕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蓋印投標相關文件。至押標金則經陳嘉鎰審核押標金借款單後,向聖立公司總公司申請,待許恆壽核可借款單金額,經張永晴核章決行,即由張永晴所保管之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內,將款項匯入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帳戶代為墊付。嗣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以采奕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6 至43 、45、49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6至43、45、49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 10、精融公司部分: ①精融公司業務副主任鄭雅冲自始無投標意願,於92至93年間,受經由陳嘉鎰指示之時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鄭雅仁所託,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而填載投標所需文件、蓋用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並準備投標所需之證件及押標金。嗣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以精融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1至43、47至48所示標案,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1、43所示標案,由鄭雅冲持前揭文件代表精融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41至43、47至48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另因聖立公司作帳需求,鄭雅冲承揭前犯意,以同一方式容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借用精融公司名義及證件,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49 至50 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名義上由精融公司順利得標,然由聖立公司實際履約。 ②嗣鄭雅仁於94年後,轉至精融公司任業務處長,明知自始無投標意願,因受陳嘉鎰所託,以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而在投標所需文件上蓋印公司大章及負責人小章,並準備投標所需之證件及押標金。復於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標案,由鄭雅仁持前揭文件代表精融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45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 11、冠鍀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嘉鎰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許恆壽及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經理毛忠誠所託,由陳嘉鎰提供投標所需證件及文件予聖立公司。其中附表二編號37、49至51所示標案之押標金,係經陳嘉鎰審核押標金借款單後,向聖立公司總公司申請,待許恆壽核可借款單金額,經張永晴核章決行,即由張永晴所保管前開之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將款項匯入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帳戶代為墊付。另附表61、65至66所示標案之押標金,則由毛忠誠審核押標金借款單後,向聖立公司總公司申請,待許恆壽核可借款單金額,經張永晴核章決行,即由前揭張永晴所保管之彰化銀行內湖分張峻雄帳戶,將款項匯入冠鍀公司帳戶,待標案結束後,再行返還。嗣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即以冠鍀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37、49至51、61、65至66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7、49至51、61、65至6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聖立公司順利得標。復因聖立公司作帳需求,由陳嘉鎰承前揭犯意,以同一方式容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借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2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名義上由冠鍀公司順利得標,然由聖立公司實際履約。 12、鑫利來公司業務副理黃博仁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聖立公司經理毛忠誠請託,由黃博仁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鑫利來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部分押標金由毛忠誠審核押標金借款單後,向聖立公司總公司申請,待許恆壽核可借款單金額,經張永晴核章決行,即由張永晴所保管前揭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林獻堂帳戶、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將款項匯入鑫利來公司帳戶代為墊付,待標案結束後,再行返還。嗣聖立公司以鑫利來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4、59、64至65、67、69所示標案,黃博仁並於如附表二編號54、59、64至65、69所示標案持前揭文件代表鑫利來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4、59、64至65、67、69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附表二編號60 所示標案詳後述)。 13、鼎升公司部分: ① 鼎升公司92年6 月前之實際負責人施耀勝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經毛忠誠請託,由施耀勝提供投標所需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鼎升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至押標金則由聖立公司代為支付。嗣聖立公司以鼎升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② 毛忠誠再於92年8 月起,另委由不詳之鼎升公司員工,由其提供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鼎升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押標金亦由聖立公司代為支付。聖立公司再以鼎升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14、施耀勝另於93年4 月起擔任高邑公司執行副總經理,自始無投標意願,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承前揭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受毛忠誠請託,由施耀勝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在投標相關文件上,蓋用高邑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另由聖立公司代為支付押標金。嗣聖立公司以高邑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1、64、66所示標案,並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61、64、6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15、聖立公司其他員工部分: ①陳嘉鎰為聖立公司副總經理及臺中分公司實際負責人,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向采奕公司董事紀安爵借用所屬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6至43、45、49所示標案,並指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員工鄭慧娟(詳後述),於如附表二36至39、41至43、45、49所示標案代表采奕公司到場投標;復於92至93年間,指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鄭雅仁,向精融公司業務副主任鄭雅冲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1至43、47至50所示標案,再於94年間,向時已轉任精融公司業務處長之鄭雅仁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標案:另取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7、49至52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6至43、45、47至5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精融公司及冠鍀公司則名義上得標。 ②毛忠誠為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經理,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向鑫利來公司業務副理黃博仁借用所屬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4、59、64至65、67、69所示標案;又向鼎升公司實際負責人施耀勝及不詳員工借用所屬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54至58、62至63所示標案;復向高邑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施耀勝借用所屬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1、64、66所示標案;另向冠鍀實際負責人陳嘉鎰借用所屬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61、65至66所示標案,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4至59、61至67、69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③連志功為聖立公司業務協理,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向臺灣電腦公司客戶經理許允生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6、35、53所示標案。並指示聖立公司員工楊名棻(詳後述),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標案,代表臺灣電腦公司參與投標。另承前揭犯意,依許恆壽指示,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 、15、35所示標案,均有聖立公司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陪標之情事,仍於前揭標案代表聖立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 、15至16、35、53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聖立公司、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順利得標。 ④鄭維逸(起訴書誤載為蘇維逸)為聖立公司員工,與許恆壽所指示之聖立公司專案經理吳建濃、黃旭堃(詳後述),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摩利亞公司、欣潮公司及卡新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5 、28、31所示標案分別代表摩利亞公司、欣潮公司及卡新公司參與投標,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5 、28、3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⑤朱祥梓為聖立公司員工,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欣潮公司員工,於如附表二編號7 、22所示標案代表欣潮公司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7 、22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⑥翁于茹為聖立公司員工,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群樺公司及欣潮公司員工,於如附表二編號13至14、20、27、29所示標案分別代表群樺公司及欣潮公司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3至14、20、27、29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⑦吳建濃為聖立公司專案經理,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摩利亞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標案代表摩利亞公司參與投標。又明知鄭維逸非欣潮公司員工,竟指示鄭維逸於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標案,代表欣潮公司參與投標。另承前揭犯意,依許恆壽指示,明知如附表二編號28、31所示標案,均有聖立公司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陪標之情事,仍於前揭標案代表聖立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 、28、31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⑧黃旭堃為聖立公司專案經理,受許恆壽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鄭維逸非摩利亞公司及卡新公司員工,而指示鄭維逸於如附表二編號5 、28所示標案,代表摩利亞公司及卡新公司公司參與投標。另承前揭犯意,依許恆壽指示,明知如附表二編號3 至5 、25、28所示標案,均有聖立公司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陪標之情事,仍於前揭標案代表聖立公司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 至5 、25、28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⑨楊名棻為聖立公司員工,與許恆壽所指示之連志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明知其非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標案,代表臺灣電腦服務公司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16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順利得標。 ⑩鄭慧娟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員工,受陳嘉鎰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其非采奕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36至39、41至43、45、49所示標案,代表采奕公司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36至39、41至43、45、49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分別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精融公司順利得標。 ⑪鄭雅仁為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受陳嘉鎰指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向精融公司業務副主任鄭雅冲借用該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41至43、47至50所示標案,並明知其非精融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標案,代表精融公司到場投標,而以如附表編號41至43、47至50所示方式,使決標結果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精融公司順利得標。 (二)石龍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自87年間起,任職址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 段000 巷00號之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同時為華電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電公司)實際負責人,其與許恆壽、毛忠誠均明知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竟於93年4 月26日,由石龍光與許恆壽、毛忠誠協議就附表二編號60所示標案,華電公司不為價格競爭,俾聖立公司得標。另張永晴、許恆壽、毛忠誠承前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毛忠誠洽由鑫利來公司業務副理黃博仁同意,由黃博仁承前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以同一方式出借鑫利來公司名義及證件,並代表鑫利來公司到場參與投標,而以如附表二之二編號60所示之方式,由聖立公司得標。 (三)於94年2 月間,時任許恆壽特別助理之潘思俊(潘思俊部分另退併辦,詳後述)知悉行政院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公告辦理「電腦主機系統提昇案」,潘思俊為能順利銷售HP電腦獲取較大之利潤,在勞保局前開標案公告前某日,與許恆壽前往拜會時任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資訊系統業務處主任郭正義(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9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表示對該標案有興趣,爭取與大同公司合作之機會,遂向郭正義提出如大同公司得標,大同公司可向聖立公司採購HP電腦產品之提議。許恆壽與潘思俊為求搶得大同公司向聖立公司訂貨之先機,唯恐勞保局前開標案未有3 家廠商參與投標,將無法開標,為使該標案能順利開標,許恆壽承前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而向劉輝成借用欣潮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另劉輝成自始無投標意願,亦承前揭容許他人借用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以同一方式出借欣潮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而使該次標案達3 家廠商參與投標故順利開標,嗣經評選由大同公司得標。 三、張永晴、許恆壽為自聖立公司取得資金以供己用,明知渠等分別係聖立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應忠實誠信執行業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聖立公司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許恆壽經由張永晴指示,聯繫偉迅公司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吳瑞祥,渠等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由吳瑞祥連續開立金額為7,500,000 元、5,040,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5,039,930 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偽向聖立公司請領貨款,聖立公司為支付前開貨款,分別於94年1 月13日、94年8 月12日將7,500,000 元、5, 039,930元匯入前揭由張永晴保管之張峻雄帳戶內,供張永晴、許恆壽以提領紅包、發放顧問費予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吳嘉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6760 號、第 2898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女吳姵儀等不一方式,而挪為己用,致生損害於聖立公司。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簽分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追訴權部分: (一)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修正後同條項第2 款規定其追訴權於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修正後規定對行為人無較為有利之處;另犯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 年;修正後同條項第4 款規定其追訴權於5 年內未起訴而消滅,修正後規定對行為人較為不利,故本件被告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法律適用詳後述)及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者,其最重本刑分別為3 年(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及罰金刑(政府採購法第92條),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計算,自應分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款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又按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而所謂追訴權之行使,應包括偵查、起訴及審判程序在內,苟已開始實際偵查,且事實上已在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此觀乎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並無疑義。申言之,公訴案件一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即應認為追訴權之行使,同時停止追訴權時效之進行。是檢察官如於被告所為刑事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前,即已因告訴人之告訴或其他原因而開始實施偵查,其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追訴權時效進行或完成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05 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四)經查: 1、被告法瑞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被告詠匯公司之代表人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9 至27、編號9 至21、23至24所示開標日以前,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及後段所示之罪,是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罰金刑(法律適用詳後述)。又被告法瑞公司之代表人及受雇人、被告詠匯公司之代表人前揭連續犯行之行為終了日分別為附表一編號26、24所示標案之決標日94年4 月15日、94年2 月16日,此有附表一編號24、26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而因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所犯係屬最重法定本刑為罰金之罪,依修法前刑法第80條第5 款規定,分別迄至95年4 月14日、95年2 月15日,追訴權時效始屆滿1 年。然查,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所涉如附表一所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係於94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調查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12月1 日分案偵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852 號卷【下稱A 卷】卷面及第1 頁),則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於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時,均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就此部分自應為實體判決。 2、次查,被告邱明雄係於92年6 月26日以前,涉犯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有附表二編號2 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憑。而因被告邱明雄所犯係屬最重法定本刑3 年以下之罪,依修法前刑法第80條第2 款規定,迄至102 年6 月25日,追訴權時效始屆滿10年。又被告邱明雄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係於97年7 月30日經調查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 月4 日分案偵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534 號卷【下稱L 卷】卷面及第1 頁),是被告邱明雄於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時,自未罹於追訴權時效,而應為實體判決。至被告邱明雄及辯護人辯稱: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之發生日與本案起訴日間已逾5 年,應為免訴判決云云(見本院卷三第88至89頁),對於追訴權時效之計算顯有誤解,自無足採。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073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陳宗光、詹秋霞、許恆壽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依法具結,檢察官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渠等均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傳訊,並分別予被告蔡蓁蓁、邱明雄及其辯護人詰問機會,其詰問權已獲得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得採為證據。三、另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邱明雄及其辯護人前已具狀對證人王育珊於偵查中之證述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429 頁),且於辯論終結前,均未聲請傳喚證人王育珊,審判長復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時,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邱明雄及辯護人均答稱「沒有」(見本院卷七第52頁),顯已認無傳喚證人王育珊調查詰問之必要,而可視為捨棄詰問權,故無不當剝奪其詰問權行使之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四、其餘本院用以認定被告等犯有本案罪行之卷內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另其他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一部分: (一)訊據被告法瑞公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61 號卷【下稱D1卷】第226 至228 頁、第237 至241 頁,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陳宗光(見D1卷第226 至228 頁、第237 至24 1頁、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詹秋霞(見D1卷第135 至137 頁、第155 至156 頁,本院卷二第9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關淑雲(見D1卷第156 頁,本院卷二第9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陳誓志(見本院卷二第92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項圓芬(見本院卷五第210 頁反面)、詠匯公司(見D1卷第175 至176 頁、第184 至185 頁,本院卷二第94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黃資翔(見D1卷第175 至176 頁、第184 至185 頁,本院卷二第94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陳輝泉(見本院卷二第94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李永昌(見本院卷二第94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林漢鍾(本院卷三第284 頁、本院卷四第26頁反面、本院卷五第192 頁)、張安宜(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4055 號卷【下稱K 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二第95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劉玫芬(見K 卷第50至51頁,本院卷二第95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王小萍(見D1卷第117 至118 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立公司)業務處長郭明茂(見K 卷第61至63頁)、如新公司股東白意文(見K 卷第72至73頁)、被告陳宗光之友人郭陞(見K 卷第74至75頁)、寰亞公司員工林麗銀(見D1卷第97至102 頁)證述明確,復有附表一編號9 至2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暨被告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保險對象投保資料(見調查局卷第13至15頁,本院卷五第187 至188 頁)、被告法瑞公司及國際公司員工名單(見A 卷第33至35頁)、被告法瑞公司、國際公司、磐川公司、傑網公司、詠匯公司、寰亞公司、山富公司、如新公司、天剛公司、威視公司、卡新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及設立、變更登記表(見A 卷第144 至153 頁、K 卷第第12 2至123 頁、第126 至127 頁、第130 至13 5頁、第138 至143 頁,本院卷六第27 4至276 頁)、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99年1 月4 日數管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252 至313 頁)、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99年1 月8 日北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本院卷二第332 至359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無違,堪以採信。 (二)至被告蔡蓁蓁固坦認伊於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時間為法瑞公司員工,且伊於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持被告如新公司投標文件至數據通信分公司數據通信大樓參與投標,並在於前揭標案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下稱開標紀錄)上如新公司代表欄處簽署自己姓名,又持如新公司大章及代表人林漢鍾小章蓋印其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犯行,辯稱:伊於本案前並無參與標案之經驗及知識,當日係受被告陳宗光指示持文件至現場,伊不知被告陳宗光有向被告如新公司借牌陪標,也不知為何到場,現印象模糊,且與被告陳宗光並無任何犯意聯絡云云。經查: 1、被告蔡蓁蓁於如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持被告如新公司投標文件至數據通信分公司數據通信大樓參與投標,並在於前揭標案之開標紀錄上如新公司代表欄處簽署自己姓名,又持如新公司大章及代表人林漢鍾小章蓋印其上等情,業據其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D1卷第125 至126 頁、本院卷五第218 頁),核與證人陳宗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抵相符(見本院卷五第211 頁反面至第214 頁),堪信屬實。又如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標案,除被告詹秋霞代表被告法瑞公司至開標現場外,另有被告項圓芬以法瑞公司員工之身分,代表詠匯公司至開標現場參與投標乙節,亦有前揭開標紀錄可徵(見A 卷第93頁、第96 頁 ),而被告蔡蓁蓁既於偵查中坦承伊知道要有3 家廠商才能開標等情明確(見D1卷第156 頁),而其在系爭2 次標案之開標紀錄上,係於非其所任職之其他公司,亦即「如新公司」代表欄簽署自身姓名,並蓋用該公司相關印鑑,且發生上情之次數非僅單一,則被告蔡蓁蓁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見D1卷第125 頁調查筆錄教育程度欄)且從業行銷良久,要非無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既見開標場所有多名法瑞公司同事在場參與投標,猶有甚者,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標案,到場參與投標之人除共同被告即法瑞公司員工詹秋霞、項圓芬外別無他人在場,衡諸一般事理,縱被告非熟知政府採購法確切規定,然其明知其係代表非自己任職之法瑞公司到場並具名簽署,復見現場尚有其他同屬法瑞公司之人員,豈有不起疑心之理,足徵被告蔡蓁蓁對於其持被告如新公司文件到場投標,卻辯稱不知原因為何,亦無犯意聯絡云云,要與常情有悖,委無足採。2、至證人陳宗光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沒有跟被告蔡蓁蓁說明伊是找被告如新公司陪標,亦未告知被告法瑞公司亦有參加投標云云,惟其亦證稱在開標室內之人員可以看見彼此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五第217 頁反面),則縱使證人陳宗光未為前揭說明,然被告蔡蓁蓁既以如新公司代表之身分至開標現場參與投標並簽名蓋印,且開標現場另有多名法瑞公司員工在場,則被告蔡蓁蓁對於其行為極有可能涉及不法等情,自難諉為不知。另證人詹秋霞雖證稱伊與被告分屬不同部門,平日很少接觸交談,且於標案現場未與被告蔡蓁蓁討論投標事宜云云(見本院卷五第219 至220 頁),然此節要與被告蔡蓁蓁主觀上是否知悉其就如附表一編號13、15所示參與投標之行為係借牌投標等情無涉,是渠等之證述,均難據為對被告蔡蓁蓁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蔡蓁蓁前揭辯解,顯係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前揭被告等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事實二之(一)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永晴(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61號卷二【下稱G 卷】第180 至182 頁、第189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61號卷三【下稱H 卷】第277 至278 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第235 頁反面、本院卷六第91頁)、許恆壽(見G 卷第208 至209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61號卷四【下稱I 卷】第8 至9 頁、第11 頁 、第99頁,本院卷二第21頁、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36 頁、本院卷六第91頁)、陳嘉鎰(見G 卷第121 至127 頁、第135 至137 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1頁)、毛忠誠(見G 卷197 至99頁、第203 至204 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1頁)、連志功(見L 卷第86至87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1頁)、鄭維逸(見G 卷第2 至4 頁、第12至14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朱祥梓(見G卷 第19至21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翁于茹(見G 卷第30至32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吳建濃(見G 卷第37至38頁、第40至44頁,本院卷二第96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黃旭堃(見G 卷第66至68 頁、第81至84頁,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 頁、本院卷六第96頁)、鄭慧娟(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61號卷一【下稱F 】第33至35頁、第40至42頁,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楊名棻(見F 卷第44至45頁、第50至52頁,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張師從(H 卷第49至51頁、第71至72頁,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劉輝成(見F 卷第16至18頁,本院卷二第96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潘思俊(見G 卷第99至101 頁,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吳瑞祥(見H 卷第24至26頁、第37至41頁,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楊良學(見L 卷第40至43頁,本院卷五第266 頁)、林美琳(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王小萍(見H 卷第1 至3 頁、第13至14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五第192 頁)、許允生(見L 卷第76至77頁,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謝世澤(見H 卷第15至16頁、第21至23頁,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鄭雅冲(見L 卷第62至64頁,本院卷二第97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鄭雅仁(見H 卷第108 至113 頁,本院卷二第97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紀安爵(見F 卷第21至23、第27至31頁,本院卷二第98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施勝耀(見H 卷第90至91頁、第98至99頁、L 卷第92至93頁,本院卷二第98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黃博仁(H 卷第81至82頁、第87至89頁,本院卷二第98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聖立公司會計主任王育珊(見F 卷第73至81頁、第83至88頁)、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梁玉媚(見G 卷第151 至159 頁、第164 至170 頁)、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業務伍國華(見L 卷第66至68頁)證述明確。 (二)此外,復有附表二(除編號8 、44、46、60、68所示標案以外)證據欄所示之證據,暨聖立公司核決權限表(見G 卷第47至66頁)、法眼系統任職單位查詢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5322號卷【下稱E 卷】第26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2至33頁、第35至36頁、第38至39 頁 、第41至42頁、第45至46頁、第50至51頁、第53至54頁)、聖立公司員工名冊(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搜字第13號卷【下稱N 卷】第21至23頁)、證人王育珊製作之上開張峻雄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帳戶支出明細表(見F 卷第78至81頁)、前揭林獻堂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帳戶明細表及張峻雄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帳戶明細表(見L 卷第465 至478 頁)、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102 年7 月4 日彰西湖字第0000000 號函暨附件(見本院卷六第229 至239 頁)、彰化銀行內湖分行102 年7 月3 日彰內湖字第0000000 號函暨附件(見本院卷六第241 至256 頁)、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99年1 月4 日數管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二第252 頁、第314 至330 頁)、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99 年1月8 日北人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二第332 至359 頁)、本院搜索票(見N 卷第230 至250 頁)、押物品目錄表及贓證物品清單(見L 卷第14至20頁、N 卷第230 至250 頁、第253 至329 頁)、聖立公司、群樺公司、欣潮公司、偉迅公司、摩利亞公司、卡新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捷陞公司、捷鴻公司、采奕公司、精融公司、冠鍀公司、鼎升公司、高邑公司、鑫利來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變更登記表(見N 卷第9 至17頁、I 卷第117 至119 頁,本院卷六第277 至305 頁)存卷可佐,另有於聖立公司扣得之前揭許峻雄、林獻堂存摺共3 本(扣案物標號甲1-1 )、證人王育珊製作之張峻雄帳戶支出明細表5 張(扣案物標號甲1-2 ),及自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扣得之附表二編號49、50、52所示標案資料(扣案物編號甲2-陸-21 、甲2-陸-2 2、甲2-柒-2)及編號49、50、52所示標案利潤分配傳真文件(扣案物編號甲2-捌-1)扣案為憑,是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三)至被告邱明雄固坦承其於93年1 月20日前係捷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出借捷鴻公司名義及證件予聖立公司陪標之犯行,辯稱:被告捷鴻公司參與政府採購標案係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決定,伊並未保管捷鴻公司大章及代表人小章,殊無可能配合被告聖立公司陪標。又伊與被告許恆壽僅有單純業務往來,並無配合陪標之動機。況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尚有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源公司)參與投標,然檢察官並未認定該公司亦係被告聖立公司借名陪標之廠商,是依卷存證據無從認定該標案係被告捷鴻公司配合被告聖立公司陪標云云。經查:1、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許恆壽於偵查中結證稱:伊請被告捷鴻公司幫忙陪標之案件,早期係跟被告邱明雄聯絡,嗣被告邱明雄自93年間自捷鴻公司離職後,伊轉而與另一位業務經理聯繫等語明確(見I 卷第12頁),復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有找被告邱明雄以被告捷鴻公司名義陪標,伊係先找被告邱明雄,而後才找證人廖易頌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67 頁、第269 頁反面),核與證人廖易頌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92年間在捷鴻公司擔任業務,直屬上司為被告邱明雄,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係被告邱明雄交代伊去幫聖立公司陪標,且捷鴻公司於該案所填寫之投標金額,應係陪標等語大抵相符(見本院卷六第206 頁反面至207 頁、第210 頁反面至第211 頁、第213 頁),復經證人即捷鴻公司董事長白惠芳於調查局中證稱:該公司關於中華電信公司之標案,伊係授權被告邱明雄負責等語在卷(見H 卷第42至44頁)。又證人即被告許恆壽、證人廖易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皆經檢察官及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始為上開證述,渠等與被告邱明雄素無怨隙,當無甘冒偽證罪之追訴處罰,而為與事實不符陳述之動機或理由存在。況被告許恆壽業已坦承犯罪事實之經過,更無以供述被告邱明雄犯罪資為推諉卸責之必要。另證人廖易頌證述之內容,已使自身陷於遭受相關刑事訴追等之不利境地,衡情尚無憑空設詞誣陷被告邱明雄,而面臨再度加重己身罪責之風險。綜上,堪認證人許恆壽、廖易頌、白惠芳之前述證詞,應屬事實。 2、至證人許恆壽、廖易頌於本院審理中雖就如何聯繫被告邱明雄邀約陪標及被告邱明雄如何指示前往陪標等節之具體內容答稱渠等記不起來等語,然因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距案發之92年6 月26日,相隔已達10年之久,是以證人許恆壽、廖易頌對犯罪細節之記憶隨時間經過而逐漸模糊,尚符常情,而渠等就陪標之時間、對象、招標機關等前後證述大抵一致且若合符節,業如前述,自不能僅因部分事實業經淡忘即遽認渠等所述全部不足為採。 3、次查,證人即聖立公司會計王育珊於偵查中證稱:被告聖立公司有幫被告捷鴻公司出具過押標金等語明確(見F 卷第84頁),又觀諸扣案之前揭戶名為林獻堂之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帳戶存摺,於92年6 月20日曾支出750,000 元,且該支出紀錄旁,經聖立公司內部人員註記「N920166 」即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案號之字樣等情,有該存摺1 本扣案可考(見扣案物編號甲1-1 號),而該筆金額正係以被告捷鴻公司名義出具予中華電信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之支票等情,亦有彰化商業銀行溪內湖分行102 年7 月24日彰西湖字第0000000 號函暨傳票影本2 張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七第14至15頁),另參以扣案之被告捷鴻公司92年間押標金付款申請單、傳票暨明細分類帳(見扣案物編號甲6-4 、6-35號),均未見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之請款單據及金額流向,足徵被告捷鴻公司就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所出具之保證金,確係被告聖立公司代為墊付等情,要無疑義。則果被告捷鴻公司就此標案確有投標之意願,衡諸一般事理,豈有委由被告聖立公司繳付保證金以為投標之理,堪認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係由被告捷鴻公司出借名義及證件而為被告聖立公司陪標乙節,至為灼然。是被告邱明雄前揭辯解,顯與事實有悖,尚無可採。 4、基此,被告邱明雄容許被告許恆壽借用被告捷鴻公司名義而於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為陪標行為等情,堪以認定。5、另被告邱明雄及其辯護人雖請求本院函請中華電信公司提供捷鴻公司92年間所參與全數標案(含得標及未得標)之開標紀錄及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簽到單,以證明於92年間之中華電信公司標案中,被告捷鴻公司曾與被告聖立公司相互競標而由被告捷鴻公司得標之事實云云(見本院卷六第26 7頁),然查,縱使被告捷鴻公司曾就有關中華電信公司之標案,與聖立公司相互競標,亦無礙被告許恆壽或趁一時之便,而央請被告邱明雄所屬之被告捷鴻公司出借名義陪標之可能,況附表二編號2 所示標案係由被告捷鴻公司容許被告聖立公司借用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經本院以政府電子採購網搜尋捷鴻公司於92年間所投標之所有標案(見本院卷六第315 至327 頁),亦無被告邱明雄及其辯護人所主張相互競標而由被告捷鴻公司得標之情形,是被告邱明雄及其辯護人此部分聲請,要無調查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告邱明雄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前揭被告等之犯行堪可認定。 三、事實二之(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聖立公司(見本院卷三第235 頁反面)、許恆壽(見本院卷三第236 頁)、毛忠誠(見本院卷五第156 頁反面)、鑫利來公司(見本院卷五第156 頁反面)、黃博仁(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83 號卷【下稱11483 號卷】一第220 至224 頁、卷二第258 至259 頁,本院卷五第156 頁反面)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專案經理莊毓錦(見11483 號卷一第38至40頁)、華電公司登記負責人邱憶涵(見11483 號卷一第107 頁反面)、聖立公司高雄辦事處業務伍國華(見11483 號卷一第378 至381 頁)證述明確,另有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專案經理石龍光於93年4 月28日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莊毓錦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1483 號卷一68至69頁)、於93年4 月26日與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蘇坤煌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1483 號卷一第218 頁)、於93 年4月26日與被告毛忠誠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1483 號卷一第205 至208 頁)及於93年4 月26日與被告許恆壽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1483 號卷一第207 至208 頁)在卷可憑,另有如附表二編號60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一致,均堪信為真實。 (二)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洵堪認定。 四、事實二之(三)部分: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許恆壽(見本院卷二第225 頁、本院卷三第236 頁)、劉輝成(見本院卷七第52頁)坦承不諱,又據證人即大同公司經理郭正義(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924號卷【下稱9924號卷】第26至28頁、第43至44頁)、聖立公司總經理特助潘思俊(見9924號卷第13至15頁、第54至55頁)、證人即聖立公司經理林秀珍(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380 號【下稱380 號卷】卷一第34至36頁、9924號卷第52至5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683號卷第43至45頁)證述在卷,另有欣潮公司廠商資格審查表、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3年度9 月至12月營業稅繳款書、投標廠商聲明書、證件封、標封、領據(見380 號卷一第37至44頁)、大同公司廠商資格審查表、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群公司)廠商資格審查表(見38 0卷三第60至61頁)及勞保局會議紀錄、簽呈(見380 卷二第38至40頁、第45至46頁、第52頁、380 卷三第58頁)、勞保局「電腦主機系統提升計畫」顧問服務作業案投標須知(見380 卷三第45至50頁)在卷可憑,堪信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可認定。 五、事實三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永晴(見G 卷第180 至182 頁、第186 至191 頁,本院卷二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1頁、第235 頁反面、本院卷六第91頁)、許恆壽(見F 卷第220 至223 頁、G 卷第107 頁反面至108 頁、第118 頁至119 頁、第211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21頁、第9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36 頁、本院卷六第91頁)、吳瑞祥(見H 卷第25頁、第39至41頁,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卷三第21頁、本院卷六第96頁)供述在卷,並有證人王育珊製作之前揭張峻雄帳戶支出明細表、彰化銀行內湖分行張峻雄帳戶支出明細表、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2 年7 月3 日彰內湖字第0000000 號函暨附件、彰化商業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等件存卷可考(見F 卷第78至81頁、L 卷第471 至478 頁、本院卷六第241 至256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736號卷一第5 至7 頁),復有扣案之聖立公司94年1 月3 月明細分類帳(扣案物編號甲1-11 )、94年7 月9 月明細分類帳(扣案物編號甲1- 9)在卷為憑,是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予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蔡蓁蓁、邱明雄前揭辯解,均係事後圖卸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比較說明如下: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各階段之行為,修正為僅限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而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就本件被告等之犯行,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之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2、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經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除配合刑法第4 章章名之修正,而將「以共犯論」修正為「以正犯或共犯論」以求法條體系用語之一貫,及為配合同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修正,而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外,其第1 項增加但書「但得減輕其刑」之修正。經比就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增加「但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對於被告張永晴、許恆壽較為有利。 3、新修正刑法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被告許恆壽、張永晴、陳嘉鎰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被告許恆壽、張永晴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被告陳宗光、陳嘉鎰分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及後段之行為間,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4、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5、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有罪之被告等(除法人被告、被告謝世澤、邱明雄、楊名棻以外之其餘被告等)均係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均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上開被告等所為,均應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6、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5 項、第92條之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前刑法刑法第33條第5 款原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於本次修正後刑法第35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前法律之規定,被告等所涉論罪條文之構成要件與法定刑本身固無修改;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因刑法第33條第5 項之修正,由原先經罰金罰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後之銀元10元(合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7、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將其上限提高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9、修正前刑法第68條,就罰金刑之加重,僅加重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就罰金刑之加重,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為有利之處。 10、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等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二)至公訴意旨固認被告等上開借牌陪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術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另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罰金刑云云。惟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力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圍標行為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本法關於不正競爭禁止之刑事罰責所由設,即第87條第1 項「強制圍標」、第3 項「詐術圍標」、第4 項「合意圍標」及第5 項「借牌圍標」等罪,均係針對出於圍標行為參與之人或廠商所為規範。其中「強制圍標」及「詐術圍標」類型皆係經由透過妨害競爭對手自由意志之形成,而達其一己不正競爭之目的,是就行為本質而言,與「合意圍標」、「借牌圍標」雖亦屬非法競標,但係2 人以上或廠商間各具有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迥然有別。前二者圍標態樣,該有投標意願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及因被施詐而無法投標之廠商,乃本罪被害客體;就後二者圍標方式,其各廠商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或無投標意願而出借牌照者,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概屬行為主體。「借牌圍標」之出借者,本條第5 項後段設有處罰明文,其「合意圍標」者之處罰,自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即要約廠商),而應認所有參與達成該協議之廠商,均受本條第4 項之規範,以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圍標,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至若行為人係以「強制圍標」之方式以達成「合意圍標」之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即陪標)之結果者,即應逕論以強制圍標罪責,殊無成立合意圍標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4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揆諸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範意旨,行為人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而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無阻絕他人投標之途,是單純之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在文義解釋上即難認該當該條項所稱之「詐術」或與「詐術」等同之「其他非法方法」自明。查法瑞公司、聖立公司(除附表二編號60所示標案外)僅係單純向本無投標意願之前揭被告等借用渠等之廠商名義及證件,進而達成借牌陪標之情形,而無證據足可顯示被告法瑞公司、聖立公司及其代表人、受雇人曾以使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之方式,致其他廠商無以投標,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上開被告等關於借牌陪標之行為,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是公訴意旨上開認定,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見本院卷二第93頁反面)。 (三)事實一部分(即附表一編號9至27): 1、核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蔡蓁蓁,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陳宗光、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王小萍,分別容許他人借用傑網公司、磐川公司、詠匯公司、寰亞公司、山富公司、如新公司、天剛公司、威視公司及卡新公司等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等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法瑞公司就附表一編號9 至27所示之標案,其代表人及受雇人犯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法瑞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罰金刑。被告詠匯公司就附表一編號9 至21、23至24所示之標案,則係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詠匯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罰金刑。 2、就附表一編號9 、10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1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陳誓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2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項圓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3、15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項圓芬、蔡蓁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4、16、17、20、23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一編號18、19、21至22、24至27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陳宗光、詹秋霞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詹秋霞、陳誓志雖辯稱渠等所為係幫助犯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6 至167 頁)。惟按現行刑法關於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認定,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茍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詹秋霞除與被告王小萍聯繫借用卡新公司名義及證件以陪標,另為參與陪標行為;被告陳誓志亦實際參與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而投標之行為,業如前述,是渠等所為,均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屬共同正犯無疑,渠等前揭所辯,尚無可採。此外,查被告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王小萍,與被告法瑞公司之前揭代表人及受雇人間,分別係借用名義及證件,與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而為投標,難認彼此間有何犯意之聯絡,自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是檢察官認此部分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容有誤會。 (四)事實二之(一)部分(即附表二除編號8 、44、46、60、68以外): 1、核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鄭雅仁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陳嘉鎰、張師從、劉輝成、吳瑞祥、潘思俊、楊良學、林美琳、王小萍、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紀安爵、施勝耀、黃博仁分別容許他人借用冠鍀公司、群樺公司、欣潮公司、偉迅公司、摩利亞公司、卡新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捷陞公司、捷鴻公司、精融公司、采奕公司、鼎升公司、高邑公司及鑫利來公司等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等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 2、就附表二編號1 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連志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潘思俊、吳瑞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2 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邱明雄與廖易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3 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黃旭堃、吳建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潘思俊、吳瑞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4 、25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黃旭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5 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黃旭堃、鄭維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林美琳、王小萍有犯意聯絡其行為分擔;就附表6 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林美琳、王小萍有犯意聯絡其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7 、22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朱祥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9 、11至12、17、19、21、23、26、30 、33 、34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0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林美琳、王小萍有犯意聯絡其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3至14、20、27、29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翁于茹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5、35、53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連志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6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楊名棻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18、24、32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潘思俊、吳瑞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28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吳建濃、鄭維逸、黃旭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31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吳建濃、鄭維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林美琳、王小萍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36至39、45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鄭慧娟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40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潘思俊、吳瑞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41至43、49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鄭慧娟、鄭雅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47至48、50標案所示之行為,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鄭雅仁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51至52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二編號54至67、69標案所示之行為,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毛忠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此外,查被告陳嘉鎰(就容許他人借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部分)、劉輝成、張師從、潘思俊、吳瑞祥、楊良學、林美琳、王小萍、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冲、鄭雅仁(就容許他人借用精融公司名義及證件部分)、紀安爵、施勝耀、黃博仁,渠等與被告聖立公司之前揭代表人及受雇人間,分別係借用名義及證件與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而為投標,難認彼此間有何犯意之聯絡,自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是檢察官認此部分應論以共同正犯云云,亦有誤會。 (五)事實二之(二)部分: 核被告張永晴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許恆壽、毛忠誠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同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黃博仁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毛忠誠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及被告許恆壽、毛忠誠、石龍光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部分,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六)事實二之(三)部分: 核被告許恆壽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劉輝成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許恆壽、潘思俊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七)事實三部分: 核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核被告吳瑞祥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就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雖非偉迅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惟因與該公司負責人之被告吳瑞祥共犯該罪,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就犯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八)罪數部分: 1、被告陳宗光部分: (1)被告陳宗光就事實一所載之行為,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借名投標及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上開犯行,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均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另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所稱之連續犯,係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而其每一行為均觸犯構成要件(或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故連續犯之成立,除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基於概括之犯意外,在客觀上必須連續實行2 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而每次犯罪行為均能單獨成立構成要件(或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17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宗光於如附表一編號9 至27所示標案,以被告法瑞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借用傑網公司、磐川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及以傑網公司、磐川公司代表人身分,容許被告法瑞公司借用名義及證件陪標之行為間,係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相同罪名,然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行為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處斷。 2、被告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蔡蓁蓁、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如事實一所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借名投標及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3、被告王小萍就事實一、二之(一)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時間密接、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4、被告張永晴部分: (1)被告張永晴就事實二之(一)、二之(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被告張永晴就事實三前後2 次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前後2 次背信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為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分別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張永晴以委請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遂行背信之行為,所犯上開2 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3)又被告張永晴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且犯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許恆壽部分: (1)被告許恆壽就事實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被告許恆壽就事實三所為前後2 次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及前後2 次背信行為,各均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為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分別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許恆壽以委請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遂行背信之行為,所犯上開2 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 後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3)被告許恆壽就事實二之(二)部分,為使聖立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得標,而於該標案同時以合意圍標及借牌陪標之方式遂行目的,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且行為具有同一性,堪認其係其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4)從而,被告許恆壽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6、被告陳嘉鎰部分: (1)被告陳嘉鎰就事實二之(一)所載之行為,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借名投標及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上開犯行,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均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又被告陳嘉鎰於如附表二編號37、49至51、61、65至66所示標案,以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借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及以冠鍀公司實際負責人身分,容許聖立公司借用名義及證件陪標之行為間,係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行相同罪名,已悉述如前,然其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行為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斷。 7、被告毛忠誠部分: (1)被告毛忠誠就事實二之(一)、二之(二)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被告毛忠誠就事實二之(二)部分,為使聖立公司就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標案得以順利得標,而於該標案同時以合意圍標及借牌陪標之方式遂行目的,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且行為具有同一性,堪認係其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 8、被告劉輝成就事實二之(一)、二之(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9、被告吳瑞祥部分: (1)被告吳瑞祥就事實二之(一)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被告吳瑞祥就事實三所為前後2 次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為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 (3)綜上,被告吳瑞祥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係基於各別之犯意,且行為迥異,應予分論併罰。 10、鄭雅仁部分: (1)被告鄭雅仁就事實二之(一)所載之行為,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名投標罪及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上開犯行,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均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2)又被告鄭雅仁於92至93年間,擔任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經理,而借用精融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與其自94年後,而容許聖立公司借用精融公司名義及證件陪標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11、被告黃博仁就事實二之(一)、二之(二)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時間密接、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12、被告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林美琳、張師從、潘思俊、楊良學、許允生、鄭雅冲、紀安爵、施勝耀如事實二之(一)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借名投標及容許他人借名投標罪,各自方法相同,所犯罪名亦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至被告邱明雄、楊名棻、謝世澤僅分別各犯如附表二編號2 、16、30所示之罪,而未連續實行2 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與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要件迥不相侔,自無從依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檢察官就被告邱明雄、楊名棻、謝世澤部分同認有連續犯之適用,自有未洽。 (九)擴張審理範圍部分: 1、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陳宗光、李永昌如附表一編號23號所示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惟該部分犯行與已敘及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於審理中告知此情(見本院卷七第51頁反面至52頁),自得併予審理。 2、又公訴人雖亦未就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紀安爵就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分別借用及容許聖立公司借用冠鍀公司、采奕公司名義及證件之犯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敘明;復未就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於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分別借用及容許聖立公司借用冠鍀公司名義及證件之犯行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然該部分行為均與起訴書已敘及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見本院卷七第181 頁),本院亦於審理中一併告知被告等(見本院卷七第52頁),自亦得併予審理。 八、量刑部分: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陳宗光、張永晴、許恆壽分別身為被告法瑞公司、國際公司及被告聖立公司之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本應尊重法制,健全市場,詎渠等竟分別指示公司員工並請託其他廠商,共為借牌陪標行為,且被告許恆壽更進而為協議圍標之行為,自有可議。又渠等犯行之時間分別自91至94年(被告法瑞公司、國際公司部分)及92至94年間(被告聖立公司部分),為時甚久,且所涉標案分別總計高達19件、66件,致本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受到嚴重挑戰,有害於社會秩序,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殊值非難;另被告詹秋霞、陳嘉鎰、毛忠誠雖均為受雇人,然渠等均係公司高階經理人,主導負責前揭陪標、圍標行為,參與甚深;又被告邱明雄、蔡蓁蓁未能面對己過,犯後毫無悔意,亦不可取;再者,被告張永晴、許恆壽身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本應忠實執行職務,竟為謀己利,私自挪用資金以為己用,違背公司股東之託付,更對被告聖立公司資產造成相當損害,而被告吳瑞祥為公司商業負責人,竟為一己之私而開立不實憑證,均應嚴懲不貸。惟念被告等(除被告邱明雄、蔡蓁蓁以外)終能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又被告等(除被告林漢鍾、張安宜、陳嘉鎰、毛忠誠、吳建濃、潘思俊、吳瑞祥、許允生、鄭雅仁、黃博仁以外)均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參以被告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蔡蓁蓁、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鄭雅仁均係奉命行事,而被告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林漢鍾、張安宜、劉玫芬、王小萍、林美琳、張師從、劉輝成、潘思俊、吳瑞祥、楊良學、許允生、謝世澤、邱明雄、鄭雅沖、鄭雅仁、紀安爵、施勝耀、黃博仁均係受託而為本件犯行,惡性較輕,另衡酌被告等於本件犯行所擔任之角色、分工、參與標案之次數及程度,暨渠等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詳本院所得查詢卷一至卷四)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法瑞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被告詠匯公司因其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則分別審酌上情,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罰金。 (二)另被告等本件犯罪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渠等所受宣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其刑期至2 分之1 ,且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黃資翔、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張師從、劉輝成,均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就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事涉行為人易刑折算標準金額之多寡與得否易刑處分之限制,固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應比適用之範圍,然並不包括在上開有關「罪刑應綜其全部之結果為比較後整體適用」之範圍內,而應分別依其比較之結果,個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 1、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列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現已廢止)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千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2、是被告等(除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外)所犯上開各罪經本院宣告或減得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就被告等(除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外)所為上開犯行相關之宣告刑及所減得之刑,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3、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 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修正後第42條第3 項、第5 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 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行為人為法院所科罰金易服勞役,若依新舊法折算,其總額均逾6 個月之日數時,即以適用舊法對行為人有利。 4、查被告張永晴、許恆壽所宣告之併科罰金均為600,000 元,依修正前之刑法以900 元折算1 日或修正後之刑法最高額規定以3,000 元折算1 日,均逾180 日(6 個月),自以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有利被告等,爰適用修正前之刑法42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減刑後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應依宣告之折算標準而毋庸另訂,併此敘明。 5、另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然與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鄭雅仁定執行刑部分無涉,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爰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沒收:扣案之物(見K 卷第13至16頁、N 卷第253 至329 、本院卷三第176 至179 頁、第211 至214 頁)均係正常商業活動或營業行為所需之文件及帳戶資料,而與本件犯行無涉等情,業據被告等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七第69頁),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供被告等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十、緩刑:末查,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項圓芬、黃資翔、陳輝泉、李永昌、劉玫芬、王小萍、林美琳、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連志功、鄭維逸、朱祥梓、翁于茹、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楊名棻、張師從、劉輝成、楊良學、許允生、謝世澤、鄭雅冲、紀安爵、施勝耀,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敘明如前,另被告林漢鍾、潘思俊、吳瑞祥、黃博仁5 年以內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堪認其等無非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渠等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悔意甚殷,信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實宜使其等有機會得以改過遷善,是以本院認尚無逕對其等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故對上開被告等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但被告等前揭犯行,製造虛假競爭,對社會公眾已形成相當負面程度之影響,自應施以一定程度之懲戒,以免大眾心存僥倖、積習難返,而無從杜絕,故依其涉案程度輕重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另衡以被告張永晴、許恆壽、吳瑞祥前已各捐款10萬元予財團法人門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及財團法人私立臺東基督教阿尼色弗兒童之家,有捐款證明3 紙可稽(見本院卷三第255 頁、第257 頁、第259 至260 頁),均併予諭知被告等(除被告法瑞公司、詠匯公司、蔡蓁蓁、張安宜、毛忠誠、邱明雄、鄭雅仁以外)均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各支付國庫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資懲儆,併期惕勵。 十一、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被告邱明雄、施耀勝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1 )被告邱明雄除本院上述認定有罪部分外,就附表二編號7 、9 、20至21、23、28至29所示標案,亦係自始無投標意願,惟為配合被告許恆壽影響採購結果,竟與被告許恆壽合意以捷鴻公司名義配合投標,致該等標案均由聖立公司得標;(2 )被告施耀勝除本院上開認定有罪部分外,就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68所示標案,亦係自始無投標意願,惟為配合被告聖立公司影響採購結果,竟與被告毛忠誠合意以鼎升公司名義配合投標,致該等標案均由聖立公司得標。因認被告邱明雄、施耀勝此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云云。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4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024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明雄、施耀勝此部分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無非係以(1 )被告邱明雄、許恆壽之供述、證人王育珊之證述,及附表二編7 、9 、20至21、23、28至29證據欄所示證據;(2 )被告施耀勝之自白、被告毛忠誠之供述,及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68證據欄所示證據資為論據。 4、惟查: (1)被告邱明雄部分: ①被告邱明雄係於93年1 月20日自捷鴻公司離職等情,業據證人廖易頌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六第207 頁),復有被告邱明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3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②又被告邱明雄於捷鴻公司離職後,未曾受被告許恆壽所託而指示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出借捷鴻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行為乙節,經證人即被告許恆壽於偵查中證稱:被告邱明雄93年自捷鴻公司離職後,伊就沒有直接跟被告邱明雄聯繫,而係與另一位業務經理連絡等情(見I 卷第12頁),且證人廖易頌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3年被告邱明雄離開捷鴻公司後,就沒有再找伊去陪標等語在卷(見本院卷六第211 頁),而觀諸如附表二編號7 、9 、20至21、23、28至29所示標案時間,均於被告邱明雄93年1 月20日離職後,足認此部分犯行,要與被告邱明雄無涉,甚為明確。 (2)被告施耀勝部分: ①被告施勝耀於92年6 月後自鼎升公司離職後,被告毛忠誠即未與之聯繫陪標事宜等節,業據證人即被告毛忠誠於調查局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L 卷第58頁、本院卷六第99頁反面),又證人即被告毛忠誠與被告施耀勝僅為單純業務往來關係等情,亦據被告施耀勝陳述在卷(見H 卷第90頁反面),是證人即被告毛忠誠衡情亦無曲意迴護被告施勝耀之理,從而其證詞堪信為真實。 ②而觀諸如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68所示標案所示標案時間,均於被告施勝耀離開鼎升公司後,是此部分出借鼎升公司名義及證件之行為,是否確係被告施耀勝所為,即有合理可疑。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施勝耀確有此部分犯行,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即難僅以被告施勝耀之自白,即謂被告施勝耀就前揭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68所示標案有借牌圍標之犯行。 (3)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邱明雄就附表二編號7 、9 、20至21、23、28至29所示標案,被告施勝耀就附表二編號54至55、57至58、62至63、68所示標案,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又被告邱明雄、施勝耀就前述部分,如成立犯罪,應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圍標罪,檢察官就此部分容有誤會,已如前述,而此部分若成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之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牌陪標罪為連續犯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附表一編號1至8部分: 1、公訴意旨以: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陳誓志、關淑雲、李永昌、黃資翔除本院上述認定有罪部分外,另關於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標案,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廠商無投標之真意,惟為具備政府採購法應有3 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為圖以被告法瑞公司或國際公司名義獨攬前揭標案,竟共同基於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分別使用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廠商名義參加投標,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前揭各該標案之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並為決標,致使前揭標案之開標均發生不正確結果,分別由法瑞公司或國際公司得標,因認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陳誓志、關淑雲、李永昌、黃資翔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云云。 2、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次按87年5 月27日制訂公布並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原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依該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須行為人以詐術或非法之方法,藉以達成促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始得成立。雖其後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在不變更該條第3 項內容之情形下,復增訂第5 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該條第5 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6 項。足徵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內甚明。又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規定,行為人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構成犯罪。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無阻絕他人投標之途,則單純之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在文義解釋上似難當然認係「詐術」或與「詐術」等同之「其他非法方法」,已如前述。因而,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始增訂第5 項定,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再佐以依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前之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款規定為:「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對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行為之廠商,機關亦僅得將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無科以刑罰之規定,益見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所處刑罰之行為,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在內。 3、查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陳誓志、關淑雲、李永昌、黃資翔就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陪標行為,如成立犯罪,應分別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借牌陪標罪及容許他人借牌陪標罪,檢察官就此部分有所誤會,已敘述如上。又本件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陪標行為時間均係於90年11月28日前,而借牌投標行為之處罰規定,則係至91年2 月6 日增修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時,始公布施行,並於91年2 月8 日生效,依罪刑法定主義,在此之前縱有借牌陪標或容許他人借牌陪標之行為,究屬不罰之行為,本不得依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加以處罰,且本諸刑罰不溯既往之原則,亦不得以修正後之第87條第5 項加以處罰。 4、準此而論,本件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黃資翔、李永昌分別借牌陪標及容許他人借牌陪標之行為,依渠等行為時之法律係屬不罰之行為,雖有不當,但既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其行為涉有其他罪嫌,且其行為亦與其行為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復不能依其行為後之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論處,則其上開被訴犯行,自屬不能證明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被告陳宗光、詹秋霞、關淑雲、陳誓志、黃資翔、李永昌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成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附表二編號8、44、46、68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劉輝成、楊良學、紀安爵、鄭雅冲、鄭雅仁、黃博仁除本院上述認定有罪部分外,另關於附表二編號8 、44、46、68所示標案,明知如附表二編號8 、44、46、68所示廠商無投標之真意,惟為具備政府採購法應有3 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為圖以被告聖立公司名義獨攬前揭標案,竟共同基於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分別使用附表二編號8 、44、46、68所示廠商名義參加投標,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前揭各該標案之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並為決標,致使前揭標案之開標均發生不正確結果,分別由聖立公司得標,因認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劉輝成、楊良學、鄭雅冲、鄭雅仁、紀安爵、黃博仁均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云云。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3、經查,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8 月12日起自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事業,又如附表二編號8 、44、46所示標案,分別係於94年8 月17日、94年8 月25日、94年8 月17日決標,附表二編號68所示標案,則係於94年8 月19日第一次規格標,94年8 月30日第一次價格標決標等節,有附表二編號8 、44、46、68證據欄所示證據可憑,故如附表二編號8 、44、46、68所示標案之決標、簽約、交貨、驗收履約期間,既均於中華電信公司民營化後,自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此有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102 年2 月18日北人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152 頁)。是被告張永晴、許恆壽、陳嘉鎰、毛忠誠、吳建濃、黃旭堃、鄭慧娟、劉輝成、楊良學、鄭雅冲、鄭雅仁、紀安爵、黃博仁此部分行為,均不成立犯罪自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即與渠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一、被告陳天送部分: 1、公訴意旨以:被告智永公司代表人陳天送無投標之真意,與被告陳宗光共同基於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為具備政府採購法應有3 家合格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2 至3 、5 至6 所示標案,由被告陳宗光向被告陳天送借得智永公司之證件及大小章,以智永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前揭各該標案之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並為決標,致使前揭標案之開標均發生不正確結果,而由法瑞公司得標,因認被告陳天送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云云(被告陳宗光等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2、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 至3 、5 至6 所示之陪標行為,應屬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者,而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已詳述如前。查被告陳天送所為借牌陪標之時間均係於90年11月28日前,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借牌陪標行為之處罰規定,則係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並於91年2 月8 日生效,依罪刑法定主義中法不溯既往原則,於行為時法無處罰明文者,即為不罰,故在法有處罰明文之前,縱有上開行為,究屬不罰之行為,自不得以修正後之第87條第5 項加以處罰。是被告陳天送所為前揭容許他人借牌陪標之行為,因斯時法律未有科以刑罰之規定,而應予不罰,自應逕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謝佳芬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佳芬為聖立公司員工,共同基於施用詐術之犯意聯絡,明知其非摩利亞公司員工,而於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標案,代表摩利亞公司到場投標,因認被告謝佳芬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嫌云云。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8 月12日起自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事業,又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標案,係於94年8 月17日決標乙情,有附表二編號8 證據欄所示證據可考,故該標案已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業如前述,則被告謝佳芬之行為,因法律未有科以刑罰之規定,亦應逕為無罪之諭知。 丙、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寰亞公司、山富公司、智永公司、如新公司、天剛公司、威視公司、卡新公司如事實一所述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及被告聖立公司、群樺公司、偉迅公司、摩利亞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捷陞公司、捷鴻公司、采奕公司、鼎升公司、高邑公司、鑫利來公司、冠鍀公司、卡新公司如事實二之(一)所述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均涉犯刑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另被告聖立公司如事實二之(二)、二之(三),鑫利來公司如事實二之(二)所示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則涉犯刑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圍標罪,因認上開法人被告等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解散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民法第40條第2 項、公司法第2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公司之解散,固為其法律上人格消滅之原因,但公司經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處理其未了事務後,始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智永公司、捷陞公司分別於99年12月31日、100 年12月9 日決議解散等情,分別有臺北市政府100 年1 月31日府產商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100 年12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273 頁、第293 頁),然被告智永公司、捷陞公司截至本院102 年8 月6 日審理終結前,僅有向臺北市政府辦妥公司解散登記,而尚未清算終結乙節,業據被告捷陞公司辯護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七第71頁反面),且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七第183 頁),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智永公司、捷陞公司於清算終結前,形式上即難認其法人人格業已消滅,自不得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合先敘明。 三、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再按追訴權時效之進行,對於不同犯罪事實及各別犯人之間均具有獨立性,亦即必須針對不同犯罪事實或各別犯罪嫌疑人予以各別計算,在檢察官已有特定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下,以調查犯罪事實為目的所進行之一切偵查程序(包括相驗屍體、勘驗現場、訊問證人,鑑定證物等),固可認為對該特定犯罪嫌疑人已行使其追訴權,而為該特定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法定事由。但檢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不明」(包括誤認他人為本案犯罪嫌疑人)之情形所進行之一切相關偵查程序,能否遽認已對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追訴權,而成為本案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法定事由,即非全無爭議。尤其依新修正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未起訴」而消滅,亦即以犯罪事實發生後經過一定期間「未起訴」某特定犯罪嫌疑人,作為該某特定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消滅之法定事由。若已在一定期間內「起訴」某特定犯罪嫌疑人,則僅該特定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其他未受起訴之共犯或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之進行,仍不因該特定犯罪嫌疑人被起訴而受影響。否則一人被起訴,其他共犯及犯罪嫌疑人之追訴權時效全部停止進行,不僅違反前述追訴權時效之獨立性,亦與追訴權時效制度設立之本旨不符。準此以觀,檢察官在「犯罪嫌疑人不明」(包括誤認他人為本案犯罪嫌疑人)之情形下所進行之一切相關偵查程序,似不能認為已對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使其追訴權,而成為本案犯罪嫌疑人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法定事由(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2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等之追訴權時效是否業已消滅,自因針對不同犯罪事實或各別犯罪嫌疑人予以各別計算。 四、本件被告寰亞公司、山富公司、如新公司、天剛公司、威視公司、卡新公司、聖立公司、群樺公司、偉迅公司、摩利亞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捷陞公司、捷鴻公司、采奕公司、鼎昇公司、高邑公司、鑫利來公司、冠鍀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部分,關於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業如前述,經查: (一)與事實一有關部分: 1、被告如新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93年4 月12日,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4年4 月11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3 月27日指揮調查局發動搜索而開始偵查,有本院搜索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見N 卷第250 頁、第327 至329 頁),則被告如新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2、被告山富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93年11月26日以前,而自該日起算,追訴權時效應於94年11月25日即告完成,然調查局係於94年11月28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並經該署於94年12月1 日分案偵查(見A 卷卷面及第1 頁),則被告山富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3、被告天剛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93年10月6 日以前,被告威視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一編號26所示標案之94年4 月15日以前,而自前揭日期起算,渠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分別於94年10月5 日、95年4 月14日即告完成,然調查局均係於97年6 月26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並經該署於97年7 月1 日分案偵查(見K 卷卷面及第1 頁),則被告天剛公司及威視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4、被告寰亞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94年4 月15日以前,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5年4 月14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4 月24日傳喚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陳輝泉到署訊問而開始偵查,有訊問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D1卷第196 頁),是被告寰亞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5、被告卡新公司(與事實一、二均有關)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94年7 月21日以前,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5年7 月20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3 月27日傳喚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林美琳到署訊問而開始偵查,有訊問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F 卷第69頁),是被告卡新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成而消滅。 (二)與事實二有關部分: 1、被告聖立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94年8 月10日,被告群樺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94年3 月3 日,被告摩利亞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93年7 月12日,被告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94年3 月3 日,被告捷鴻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94年3 月31日,被告采奕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94年8 月10日,而分別自上開日期起算,渠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分別於95年8 月9 日、95年3 月2 日、94年7 月11日、95年3 月2 日、95年3 月30日、95年8 月9 日各自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3 月27日指揮調查局分別就前揭公司發動搜索而開始偵查,有本院搜索票、調查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聖立公司部分:見N 卷第234 頁、第239 頁、第266 至272 頁、第289 至292 頁;群樺公司部分:見N 卷第237 頁、第281 至284 頁;摩利亞公司部分:見N 卷第235 頁、第273 至277 頁;臺灣電腦服務公司部分:見N 卷第238 頁、第285 至288 頁;捷鴻公司部分:見N 卷第230 至231 頁、第251 至257 頁;采奕公司部分:見N 卷第240 頁、第293 至295 頁),則被告聖立公司、群樺公司、摩利亞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捷鴻公司、采奕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渠等所犯上開犯之行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無疑。 2、被告偉迅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93年11月18日,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4年11月17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4 月2 日傳喚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潘思俊到署訊問而開始偵查,有訊問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G 卷第99 頁 ),是被告偉迅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3、被告捷陞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30所示之94年6 月21日以前,被告鼎升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分別為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93年4 月16日以前,被告高邑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93年11月16日以前,而分別自上開日期起算,渠等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分別於95年6 月20日、94年4 月15日、94年11月15日各自完成,然調查局均係於97年7 月30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並經該署於97年8 月4 日分案偵查(見L 卷卷面及第1 頁),則被告捷陞公司、鼎升公司、高邑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渠等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均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4、被告冠鍀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93年11月16日,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4年11月15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4 月2 日傳喚該公司代表人即被告陳嘉鎰到署訊問而開始偵查,有訊問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G 卷第135 頁),是被告冠鍀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5、被告鑫利來公司所涉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94年4 月27日,而自該日起算,其犯行之追訴權時效應於95年4 月26日即告完成,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於97年4 月22日傳喚該公司受雇人即被告黃博仁到署訊問而開始偵查,有訊問筆錄1 紙存卷可參(見H 卷第87頁),是被告鑫利來公司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其所犯上開犯行之追訴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三)至被告天剛公司雖辯稱:被告天剛公司自始即有投標意願,請求先予審酌是否無罪,再審酌追訴權時效是否消滅云云(本院卷一第255 至264 頁、本院卷二第173 至174 頁),然按法院對於案件應先審查其訴訟要件是否具備,訴訟要件又可分為形式訴訟要件與實體訴訟要件,欠缺前者要件,應諭知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欠缺後者要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故欠缺形式訴訟要件之判決應優先於欠缺實體訴訟要件之判決,即管轄錯誤、不受理之判決,應優先於免訴之判決;免訴判決應優先於實體上之有罪、無罪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天剛公司因欠缺實體訴訟要件,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優先為免訴之判決,是被告天剛公司前揭辯解,顯於法於據,自難允許。 (四)是上開法人被告等所犯之罪之追訴權時效於檢察官開始偵查時均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應逕諭知免訴之判決。丁、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精融公司就如事實二之(一)所述之受雇人即被告鄭雅冲、鄭雅仁所為,均涉犯刑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圍標罪,因認被告精融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因合併而解散,無須清算,人格因而消滅,此觀諸公司法第24條、第75條、第319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精融公司業已於98年1月1日與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精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且精融公司為消滅公司等情,有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表、臺北市政府98年2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78至186頁),是被告精融公司之法人人格既已於98年1月1日消滅,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被告精融公司部分,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戊、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981號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吳嘉輝於86年12月19日至95年2 月22日期間擔任交通部電信總局副局長,負責督導廣電技術處、專用電信處與電波管理處等業務。被告許恆壽為拓展聖立公司有關廣播電視領域之業務,竟思藉由吳嘉輝擔任電信總局副局長身分,利用渠等對廣播電視相關業務之監督、管理權限,以協助被告聖立公司拓展業務,於92年5 月錄用吳嘉輝之子即案外人吳俊儀為聖立公司員工後,除給付每月薪資27,000元外,另為拉攏吳嘉輝,而自92年12月起提高吳俊儀之薪資為每月50,000餘元,並匯入案外人繆允蓉設於彰化銀行北門分行之帳戶。而被告許恆壽明知繆允蓉非屬聖立公司員工,惟為給付前揭款項,竟以給付繆允蓉薪資為由匯款至前揭帳戶,並以不實憑證申報聖立公司92、93年度人事薪資費用共計226,530 元,因認被告許恆壽另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爰請併予辦理等語。 (二)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629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前開事實三所載被告許恆壽填載不實會計憑之犯行係於94年1 月13日、94年8 月12日前之某日,而併案意旨所載被告許恆壽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時間則係92年12月至93年間,二者相距年餘,時隔甚久,況被告許恆壽於本院審理中亦陳稱:併辦部分行為與事實三所示犯行並不相關,其為虛報薪資之併辦行為時,亦未預見日後會有虛開發票情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七第69頁),足徵被告許恆壽所為併案犯行與本件事實三所載犯行,應非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畫之概括犯意內,要無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四)從而,被告許恆壽併案犯行,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即無從併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83號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許恆壽於中華電信公司北區電信分公司93年2 月24日「N920265 號第二代話務觀察評析系統設備乙批採購案」中,出借被告聖立公司名義及證件而借牌陪標,嗣由聖立公司、捷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禾公司)、捷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競標,並由捷禾公司得標。因認被告許恆壽涉犯刑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陪標罪嫌,而與本案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被告聖立公司亦一併併案辦理等語。 (二)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法律上能獨立評價之犯罪行為,而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並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45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併辦意旨所指被告許恆壽之犯行,係其容許他人借用聖立公司之名義及證件而為陪標行為,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被告許恆壽應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陪標罪,然被告許恆壽就本件事實欄二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法第87條第4 項之合意圍標罪及同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陪標罪等節,業經認定如前,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後段之基本構成要件,分別係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與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及證件,係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彼此行為目的相歧,二者構成要件苟不相同,自難認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得論以連續犯之一罪。另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合意圍標行為,係指參與投標之廠商間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違價格競爭之結果,亦與單純藉用他人名義及證件之行為有異,自無從論以連續犯自明。 (四)從而,被告許恆壽經併辦所指犯行,難認與本案經起訴並認定有罪部分,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被告聖立公司亦無從附麗,自均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683號、99年度偵字第13243 號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潘思俊於事實二之(三)所涉犯行,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陪標罪嫌,而與本案事實二之(一)所為,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爰併案辦理等語。 (二)經查,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潘思俊關於事實二之(三)部分犯行,係其以被告聖立公司受雇人身分,向欣潮公司借用名義及證件陪標等情,故認被告潘思俊此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陪標罪嫌。然查,被告潘思俊就本案事實二之(一)所為,係以偉迅公司代表人身分,容許他人即聖立公司借用偉迅公司名義及證件而為陪標行為,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已悉述如前,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基本構成要件互殊此節,業已說明如上,是亦難認被告潘思俊併辦部分之行為與本案事實二之(一)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 (三)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就前開被告潘思俊移送併案部分併予審理,且該部分事實亦非本案起訴範圍,當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第300 條、第301 條、第302 條第2 款、第303 條第5 款,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第5 項、第92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2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浩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5 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 ┌──┬────┬────┬────┬────┬────┬─────┬─────┬─────┬────┬────────────┐ │編號│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招標案號│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底價 │得標金額 │得標廠商│證據 │ │ │ │ │ │ │ │出席人員 │ │ │ │ │ ├──┼────┼────┼────┼────┼────┼─────┼─────┼─────┼────┼────────────┤ │1 │數據通信│帳單印寄│D890106 │89年1月3│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1,000,000│30,800,000│法瑞公司│1.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 │分公司 │作業列印│ │1日 │大樓(臺│印碁公司 │元 │元 │ │ 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 │ │系統擴充│ │ │北市信義│財團法人中│ │ │ │ / 廢標紀錄(下稱數據通│ │ │ │乙批 │ │ │區信義路│華電腦中心│ │ │ │ 信開標紀錄,K 卷第76頁│ │ │ │ │ │ │一段21號│ │ │ │ │ ) │ │ │ │ │ │ │) │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56 頁) │ ├──┼────┼────┼────┼────┼────┼─────┼─────┼─────┼────┼────────────┤ │2 │數據通信│高速印表│D890178 │89年4月2│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11,200,000│11,100,000│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機耗材 │ │4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起訴書│元 │ │ 第77頁) │ │ │ │ │ │ │北市信義│智永公司 │誤載為11,1│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區信義路│(陳誓志)│00,000元)│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一段21號│傑網公司 │ │ │ │ 第257 至258頁) │ │ │ │ │ │ │) │ │ │ │ │ │ ├──┼────┼────┼────┼────┼────┼─────┼─────┼─────┼────┼────────────┤ │3 │數據通信│中英文雙│D890162 │89年5 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40,320,000│40,320,000│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面列印設│ │3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78頁) │ │ │ │備之磨損│ │ │北市信義│印碁公司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零件及維│ │ │區信義路│(關淑雲)│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護乙批 │ │ │一段21號│智永公司 │ │ │ │ 第259 至267頁) │ │ │ │ │ │ │) │(陳誓志)│ │ │ │ │ ├──┼────┼────┼────┼────┼────┼─────┼─────┼─────┼────┼────────────┤ │4 │數據通信│電子帳單│D900012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48,500,000│48,450,000│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分公司 │系統一批│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79頁) │ │ │ │ │ │90年2月1│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 │ │5日 │區信義路│傑網公司 │ │ │ │ 標紀錄(K 卷第80頁) │ │ │ │ │ │ │一段21號│信隆科技股│ │ │ │3.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第一次價│) │份公司【下│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格標: │ │稱信隆公司│ │ │ │ 第268至269頁) │ │ │ │ │ │90年3月1│ │】 │ │ │ │4.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3 日(起│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訴書誤載│ │第一次價格│ │ │ │ 96年度偵字第661 號卷【│ │ │ │ │ │為90年 3│ │標: │ │ │ │ 下稱D2 卷】第1 頁) │ │ │ │ │ │月10日)│ │法瑞公司 │ │ │ │ │ │ │ │ │ │ │ │傑網公司 │ │ │ │ │ │ │ │ │ │ │ │信隆公司 │ │ │ │ │ ├──┼────┼────┼────┼────┼────┼─────┼─────┼─────┼────┼────────────┤ │5 │數據通信│空氣淨化│D900053 │90年3 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40,000元 │338,000 元│法瑞公司│1.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 │ │分公司 │系統耗材│ │20日(起│大樓(臺│智永公司 │ │ │ │ 公司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乙批 │ │訴書誤載│北市信義│磐川公司 │ │ │ │ (下稱數據通信參加投標│ │ │ │ │ │為90年 3│區信義路│ │ │ │ │ 廠商資料表,K 卷第81至│ │ │ │ │ │月21日)│一段21號│ │ │ │ │ 83頁) │ │ │ │ │ │ │) │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70頁) │ ├──┼────┼────┼────┼────┼────┼─────┼─────┼─────┼────┼────────────┤ │6 │數據通信│單張雙面│D900057 │90年3 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738,000元 │738,000元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列印雷射│ │28 日 │大樓(臺│(項圓芬)│ │ │ │ 第84頁) │ │ │ │印表機一│ │ │北市信義│智永公司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批 │ │ │區信義路│(陳天送)│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一段21號│磐川公司 │ │ │ │ 第271 頁) │ │ │ │ │ │ │) │(陳誓志)│ │ │ │ │ ├──┼────┼────┼────┼────┼────┼─────┼─────┼─────┼────┼────────────┤ │7 │數據通信│高速印表│D900187 │90年8月 │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10,200,000│9,673,035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機耗材一│ │24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起訴書│元(起訴書│ │ 第85頁) │ │ │ │批 │ │ │北市信義│印碁公司 │誤載為9,67│誤載為10,2│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區信義路│捷竹股份有│3,035元) │00,000元)│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一段21號│限公司 │ │ │ │ 第272至273頁) │ │ │ │ │ │ │) │ │ │ │ │ │ ├──┼────┼────┼────┼────┼────┼─────┼─────┼─────┼────┼────────────┤ │8 │數據通信│高速印表│D900247 │90年11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6,893,582 │6,893,582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機耗材 │ │28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86頁) │ │ │ │ │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區信義路│(關淑雲)│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一段21號│傑網公司 │ │ │ │ 第274至275頁) │ │ │ │ │ │ │) │(陳誓志)│ │ │ │ │ ├──┼────┼────┼────┼────┼────┼─────┼─────┼─────┼────┼────────────┤ │9 │數據通信│空氣淨化│D910076 │91年4 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47,941 元│346,000元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系統耗材│ │15 日 │大樓(臺│(詹秋霞)│(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第87頁) │ │ │ │ │ │ │北市信義│磐川公司 │載為346,00│載為347,94│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表廠商│ │ │ │ │ │ │區信義路│(關淑雲)│0 元) │1元) │ │ 資料表(法務部調查局臺│ │ │ │ │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 北市調查處卷【下稱調查│ │ │ │ │ │ │) │(陳誓志)│ │ │ │ 局卷】第97至106 頁) │ │ │ │ │ │ │ │ │ │ │ │3.決標公告(A 卷第41頁)│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76頁) │ │ │ │ │ │ │ │ │ │ │ │5.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 │ │ │ │ │ │ │ │ │ │ │ 公司廠商報價單(下稱數│ │ │ │ │ │ │ │ │ │ │ │ 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卷│ │ │ │ │ │ │ │ │ │ │ │ 第131 至134 頁) │ │ │ │ │ │ │ │ │ │ │ │6.前揭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 │ │ │ │ │ │ │ │ │ │ 記證、臺北市營業人銷售│ │ │ │ │ │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投標廠商│ │ │ │ │ │ │ │ │ │ │ │ 聲明書、文件及產品合法│ │ │ │ │ │ │ │ │ │ │ │ 性保證書(臺灣臺北地方│ │ │ │ │ │ │ │ │ │ │ │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 7161號【下稱7161號卷】│ │ │ │ │ │ │ │ │ │ │ │ 卷六第13至38頁) │ │ │ │ │ │ │ │ │ │ │ │7.中華電信公司數據通信分│ │ │ │ │ │ │ │ │ │ │ │ 公司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 │ │ │ │ (下稱數據通信押標金繳│ │ │ │ │ │ │ │ │ │ │ │ 納、退還單,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39至40頁) │ ├──┼────┼────┼────┼────┼────┼─────┼─────┼─────┼────┼────────────┤ │10 │數據通信│廢氣紙塵│D910125 │91年6 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48,700 元│348,000元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排除系統│ │11日 │大樓(臺│(詹秋霞)│(起訴書誤│(起訴書誤│ │ 第88頁) │ │ │ │耗材 │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載為348,00│載為348,70│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區信義路│(陳誓志)│0 元) │0元) │ │ 料表(調查局卷第107 至│ │ │ │ │ │ │一段21號│傑網公司 │ │ │ │ 116 頁) │ │ │ │ │ │ │) │(關淑雲)│ │ │ │3.決標公告(A卷第44頁) │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77 頁) │ │ │ │ │ │ │ │ │ │ │ │5.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 │ │ │ │ │ │ │ │ │ │ │ 卷第128 至130 頁) │ │ │ │ │ │ │ │ │ │ │ │6.前揭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 │ │ │ │ │ │ │ │ │ │ 記證、臺北市營業人銷售│ │ │ │ │ │ │ │ │ │ │ │ 額與稅額申報、投標廠商│ │ │ │ │ │ │ │ │ │ │ │ 聲明書、文件及產品合法│ │ │ │ │ │ │ │ │ │ │ │ 性保證書(7161號卷六第│ │ │ │ │ │ │ │ │ │ │ │ 56至78頁) │ │ │ │ │ │ │ │ │ │ │ │7.數據通信分公司押標金繳│ │ │ │ │ │ │ │ │ │ │ │ 納、退還單(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79頁) │ ├──┼────┼────┼────┼────┼────┼─────┼─────┼─────┼────┼────────────┤ │11 │數據通信│高速雙面│D910332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48,000,000│48,000,000│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分公司 │列印設備│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89頁) │ │ │ │維護 │ │91年12月│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 │ │ │20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 標紀錄(K 卷第90頁) │ │ │ │ │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46頁) │ │ │ │ │ │第一次價│) │(陳誓志)│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盟立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1年12月│ │志盛股份有│ │ │ │ 第278至279頁) │ │ │ │ │ │30日 │ │限公司【下│ │ │ │5.採購合約(D2卷第250-12│ │ │ │ │ │ │ │稱志盛公司│ │ │ │ 至250-1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法瑞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盟立公司 │ │ │ │ │ │ │ │ │ │ │ │志盛公司 │ │ │ │ │ ├──┼────┼────┼────┼────┼────┼─────┼─────┼─────┼────┼────────────┤ │12 │數據通信│北區單據│D920233 │第二次資│數據通信│第二次資格│7,130,000 │6,000,000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第二次資格標開│ │ │分公司 │裝封、郵│ │格標: │大樓(臺│標: │元(起訴書│元(起訴書│ │ 標紀錄(K 卷第91頁) │ │ │ │簡委外處│ │92年9月5│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誤載為6,00│誤載為7,13│ │2.數據通信第二次價格標開│ │ │ │理(技術│ │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0,000元) │0,000元) │ │ 標紀錄(K 卷第92頁) │ │ │ │服務)作│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56頁) │ │ │ │業一年約│ │第二次價│) │(項圓芬)│ │ │ │4.第二次資格標中文公開取│ │ │ │30000萬 │ │格標: │ │唯達股份有│ │ │ │ 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 │ │ │張(含稅│ │92年9 月│ │限公司【下│ │ │ │ 料(本院卷二第280 至28│ │ │ │) │ │10日 │ │稱唯達公司│ │ │ │ 1 頁) │ │ │ │ │ │ │ │】 │ │ │ │5.合約及採購規格(D2卷第│ │ │ │ │ │ │ │ │ │ │ │ 250-6至11頁) │ │ │ │ │ │ │ │第二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法瑞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唯達公司 │ │ │ │ │ ├──┼────┼────┼────┼────┼────┼─────┼─────┼─────┼────┼────────────┤ │13 │數據通信│中區單據│D920375 │92年10月│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080,000 │2,715,000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裝封郵簡│ │28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93頁) │ │ │ │勞務(技│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決標公告(A卷第58頁) │ │ │ │術服務)│ │ │區信義路│(項圓芬)│ │ │ │3.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委外 │ │ │一段21號│如新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蔡蓁蓁)│ │ │ │ 第284 至285頁) │ │ │ │ │ │ │ │唯達公司 │ │ │ │4.數據通信投標參加廠商資│ │ │ │ │ │ │ │ │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82頁│ │ │ │ │ │ │ │ │ │ │ │ 、第84頁、第86頁、第8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83頁、第85頁、第87頁│ │ │ │ │ │ │ │ │ │ │ │ 、第89頁) │ ├──┼────┼────┼────┼────┼────┼─────┼─────┼─────┼────┼────────────┤ │14 │數據通信│英文雙面│D920457 │92年12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46,400,000│46,350,000│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列印設備│ │10日 │大樓(臺│(詹秋霞)│ │ │ │ 第94頁) │ │ │ │維護(含│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決標公告(A卷第60頁) │ │ │ │維護料及│ │ │區信義路│(關淑雲)│ │ │ │3.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維修)乙│ │ │一段21號│盟立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批 │ │ │) │ │ │ │ │ 第286 至287 頁) │ │ │ │ │ │ │ │ │ │ │ │4.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 │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91頁│ │ │ │ │ │ │ │ │ │ │ │ 、第93頁、第95頁) │ │ │ │ │ │ │ │ │ │ │ │5.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92頁、第94頁、第96頁│ │ │ │ │ │ │ │ │ │ │ │ ) │ ├──┼────┼────┼────┼────┼────┼─────┼─────┼─────┼────┼────────────┤ │15 │數據通信│南區單據│D930030 │第一次價│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2,680,000 │2,680,000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資格標開│ │ │分公司 │、報表裝│ │格標: │大樓(臺│標: │元(起訴書│元 │ │ 標紀錄(K 卷第96頁) │ │ │ │封勞務(│ │93年2月2│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誤載為2,70│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技術服務│ │0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0,000元) │ │ │ 標紀錄(K 卷第97頁) │ │ │ │)委外作│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62頁) │ │ │ │業案乙批│ │第一次價│) │(項圓芬)│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如新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3年2月2│ │(蔡蓁蓁)│ │ │ │ 第288至289頁) │ │ │ │ │ │6日 │ │ │ │ │ │5.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98頁│ │ │ │ │ │ │ │標: │ │ │ │ 、第105 頁、第111 頁)│ │ │ │ │ │ │ │法瑞公司 │ │ │ │6.前揭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 │ │ │(詹秋霞)│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 │ │ │ │ │ │ │ │ │ │ 記證、公司登記證明、臺│ │ │ │ │ │ │ │ │ │ │ │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 │ │ │ │ │ │ │ │ │ 申報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 │ │ │ │ │ │ │ │ │ │ 、履約承諾書(7161卷第│ │ │ │ │ │ │ │ │ │ │ │ 99至104 頁、第106 至11│ │ │ │ │ │ │ │ │ │ │ │ 0 頁) │ │ │ │ │ │ │ │ │ │ │ │7.契約書及採購規格(D2卷│ │ │ │ │ │ │ │ │ │ │ │ 第287至294 頁) │ ├──┼────┼────┼────┼────┼────┼─────┼─────┼─────┼────┼────────────┤ │16 │數據通信│中區單據│D930118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1,200,000 │1,200,000 │法瑞公司│1.決標公告(A卷第65頁) │ │ │分公司 │列印勞務│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技術服│ │93年3月3│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 │ │ │ 標紀錄(K 卷第98頁) │ │ │ │務)委外│ │1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3.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 │處理作業│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 標紀錄(K 卷第99頁) │ │ │ │ │ │第一次價│) │如新公司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關淑雲)│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3年4月1│ │ │ │ │ │ 第290至291頁) │ │ │ │ │ │2日 │ │第一次價格│ │ │ │5.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標: │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116 │ │ │ │ │ │ │ │法瑞公司 │ │ │ │ 頁、第118 頁、第120 頁│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 │詠匯公司 │ │ │ │6.前揭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 │ │ │ │ │ │ │ │ │ │ │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 │ │ │ │ │ │ │ │ │ │ 記證(7161號卷六第117 │ │ │ │ │ │ │ │ │ │ │ │ 頁、第119 頁、第121 頁│ │ │ │ │ │ │ │ │ │ │ │ ) │ ├──┼────┼────┼────┼────┼────┼─────┼─────┼─────┼────┼────────────┤ │17 │數據通信│IBM 雙面│D930259 │93年 5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15,280,000│15,280,000│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列印設備│ │21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100 頁) │ │ │ │相關耗材│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一批 │ │ │區信義路│(關淑雲)│ │ │ │ 料表(調查局卷第117 至│ │ │ │ │ │ │一段21號│盟立公司 │ │ │ │ 121頁) │ │ │ │ │ │ │) │ │ │ │ │3.決標公告(A卷第67頁) │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92至293頁) │ │ │ │ │ │ │ │ │ │ │ │4.標封(A 卷第144 至146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 │ │ │ │ │ │ │ │ │ │ │ 卷第147 至148 頁) │ │ │ │ │ │ │ │ │ │ │ │6.前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 │ │ │ │ │ 、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 │ │ │ │ │ │ │ │ │ │ │ 稅額申報書、文件及產品│ │ │ │ │ │ │ │ │ │ │ │ 合法性保證書、保證書(│ │ │ │ │ │ │ │ │ │ │ │ 7161號卷六第139 至141 │ │ │ │ │ │ │ │ │ │ │ │ 頁、第157 至160 頁) │ │ │ │ │ │ │ │ │ │ │ │7.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 │ │ │ │ 還單(7161號卷六第171 │ │ │ │ │ │ │ │ │ │ │ │ 至173 頁) │ │ │ │ │ │ │ │ │ │ │ │8.採購合約(7161號卷六第│ │ │ │ │ │ │ │ │ │ │ │ 175 至177 頁) │ ├──┼────┼────┼────┼────┼────┼─────┼─────┼─────┼────┼────────────┤ │18 │數據通信│中英文雙│D930559 │93年11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46,100,000│46,100,000│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面列印設│ │15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101 頁) │ │ │ │備維護 (│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含維護料│ │ │區信義路│盟立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及維修) │ │ │一段21號│ │ │ │ │ 第294至295頁) │ │ │ │乙批 │ │ │) │ │ │ │ │3.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 │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181 │ │ │ │ │ │ │ │ │ │ │ │ 頁、第183 頁、第18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182 頁、第184 頁、第│ │ │ │ │ │ │ │ │ │ │ │ 186 頁) │ ├──┼────┼────┼────┼────┼────┼─────┼─────┼─────┼────┼────────────┤ │19 │數據通信│高速印表│D931465 │93年 8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9,998,000 │9,850,000 │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機耗材 │ │26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102 頁) │ │ │ │ │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區信義路│天剛公司 │ │ │ │ 料表(調查局卷第122 至│ │ │ │ │ │ │一段21號│ │ │ │ │ 126 頁) │ │ │ │ │ │ │) │ │ │ │ │3.決標公告(A卷第69頁) │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96至297頁) │ │ │ │ │ │ │ │ │ │ │ │5.標封(A 卷第138 至140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6.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 │ │ │ │ │ │ │ │ │ │ │ 卷第141 至143 頁) │ │ │ │ │ │ │ │ │ │ │ │7.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保證書、公司│ │ │ │ │ │ │ │ │ │ │ │ 登記證明書、文件及產品│ │ │ │ │ │ │ │ │ │ │ │ 合法性保證書、聲明書(│ │ │ │ │ │ │ │ │ │ │ │ 7161號卷六第203 至208 │ │ │ │ │ │ │ │ │ │ │ │ 頁、第211 至218 頁、第│ │ │ │ │ │ │ │ │ │ │ │ 229 至233 頁) │ │ │ │ │ │ │ │ │ │ │ │8.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 │ │ │ │ 還單(7161號卷六第234 │ │ │ │ │ │ │ │ │ │ │ │ 至235 頁) │ │ │ │ │ │ │ │ │ │ │ │9.採購合約(D2卷第305 至│ │ │ │ │ │ │ │ │ │ │ │ 308頁) │ ├──┼────┼────┼────┼────┼────┼─────┼─────┼─────┼────┼────────────┤ │20 │數據通信│北區單據│D932486 │93年10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7,700,000 │7,700,000 │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裝封、郵│ │5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第103 頁) │ │ │ │簡作業勞│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務委外 │ │ │區信義路│山富公司 │ │ │ │ 料表(調查局卷第127 至│ │ │ │ │ │ │一段21號│(關淑雲)│ │ │ │ 134 頁) │ │ │ │ │ │ │) │ │ │ │ │3.決標公告(A卷第73頁) │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298至299頁) │ │ │ │ │ │ │ │ │ │ │ │5.標封(A 卷第122 至124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6.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 │ │ │ │ │ │ │ │ │ │ │ 卷第125 至127 頁) │ │ │ │ │ │ │ │ │ │ │ │7.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臺北市營業│ │ │ │ │ │ │ │ │ │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 │ │ │ │ │ │ 聲明書範本、保證書、登│ │ │ │ │ │ │ │ │ │ │ │ 記證明書(7161號卷六第│ │ │ │ │ │ │ │ │ │ │ │ 257 至259 頁、第265 至│ │ │ │ │ │ │ │ │ │ │ │ 267 頁、第272 至27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 │ │ │ │ 還單(7161號卷六第268 │ │ │ │ │ │ │ │ │ │ │ │ 頁、第278 頁) │ │ │ │ │ │ │ │ │ │ │ │9.採購合約及採購規格(D2│ │ │ │ │ │ │ │ │ │ │ │ 卷六第258 至264 頁) │ ├──┼────┼────┼────┼────┼────┼─────┼─────┼─────┼────┼────────────┤ │21 │數據通信│高速印表│D936570 │93年10月│數據通信│國際公司 │9,010,000 │9,010,000 │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分公司 │機相關耗│ │6 日 │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 │ │ 料表(調查局卷第135 至│ │ │ │材 │ │ │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 │ │ 139 頁) │ │ │ │ │ │ │區信義路│天剛公司 │ │ │ │2.決標公告(A卷第77頁) │ │ │ │ │ │ │一段21號│ │ │ │ │3.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卷 │ │ │ │ │ │ │) │ │ │ │ │ 第104頁) │ │ │ │ │ │ │ │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 │ │ │ │ │ │ 第302頁) │ │ │ │ │ │ │ │ │ │ │ │5.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A │ │ │ │ │ │ │ │ │ │ │ │ 卷第135 至137頁) │ │ │ │ │ │ │ │ │ │ │ │6.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臺北市營業│ │ │ │ │ │ │ │ │ │ │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 │ │ │ │ │ │ 聲明書範本保證書登記證│ │ │ │ │ │ │ │ │ │ │ │ 明書登記證明書(7161卷│ │ │ │ │ │ │ │ │ │ │ │ 六第302 至308 頁、第31│ │ │ │ │ │ │ │ │ │ │ │ 2 至319 頁、第325 至33│ │ │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7.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 │ │ │ │ 還單(7161號卷六第333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8.採購合約(7161號卷六第│ │ │ │ │ │ │ │ │ │ │ │ 334至335 頁) │ ├──┼────┼────┼────┼────┼────┼─────┼─────┼─────┼────┼────────────┤ │22 │數據通信│北區單據│D931611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2,755,000 │2,755,000 │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分公司 │、報表列│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95頁) │ │ │ │印勞務(│ │93年11月│北市信義│國際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技術服務│ │4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 標紀錄(K 卷第105 頁)│ │ │ │)委外處│ │ │一段21號│山富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79頁) │ │ │ │理 │ │第一次價│) │卡新公司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3年11月│ │ │ │ │ │ 第304至305 頁) │ │ │ │ │ │19日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國際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23 │數據通信│南區單據│D935657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1,638,000 │1,638,000 │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分公司 │列印勞務│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106 頁)│ │ │ │(技術服│ │93年11月│北市信義│國際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 │務)委外│ │19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 標紀錄(K 卷第107 頁)│ │ │ │處理作業│ │ │一段21號│詠匯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81頁) │ │ │ │ │ │第一次價│) │山富公司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關淑雲)│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3年11月│ │ │ │ │ │ 第306至307 頁) │ │ │ │ │ │26日 │ │第一次價格│ │ │ │5.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標: │ │ │ │ 料表(D1卷第109 頁) │ │ │ │ │ │ │ │國際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詠匯公司 │ │ │ │ │ │ │ │ │ │ │ │山富公司 │ │ │ │ │ ├──┼────┼────┼────┼────┼────┼─────┼─────┼─────┼────┼────────────┤ │24 │數據通信│南區單據│D933839 │94年2月1│數據通信│法瑞公司 │3,000,000 │2,760,000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報表裝│ │6 日(起│大樓(臺│(詹秋霞)│元 │元(起訴書│ │ 第108 頁) │ │ │ │封勞務(│ │訴書誤載│北市信義│詠匯公司 │ │誤載為1,76│ │2.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技術服務│ │為94年 1│區信義路│威視公司 │ │0,000元)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委外處│ │月18日)│一段21號│ │ │ │ │ 第308 至309 頁) │ │ │ │理作業案│ │ │) │ │ │ │ │ │ │ │ │乙批 │ │ │ │ │ │ │ │ │ ├──┼────┼────┼────┼────┼────┼─────┼─────┼─────┼────┼────────────┤ │25 │數據通信│單面雙面│D933293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16,450,000│16,000,000│國際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分公司 │列印雷射│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109 頁)│ │ │ │印表機 │ │93年6月3│北市信義│國際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 │ │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 標紀錄(K 卷第110 頁)│ │ │ │ │ │ │一段21號│寰亞公司 │ │ │ │3.決標公告(A卷第100頁)│ │ │ │ │ │第一次價│) │盟立公司 │ │ │ │4.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 │ │格標: │ │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 │ │93年6月 │ │ │ │ │ │ 第310 至311頁) │ │ │ │ │ │24日 │ │第一次價格│ │ │ │5.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 │ │標: │ │ │ │ A卷第99頁) │ │ │ │ │ │ │ │國際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盟立公司 │ │ │ │ │ ├──┼────┼────┼────┼────┼────┼─────┼─────┼─────┼────┼────────────┤ │26 │數據通信│中區單據│DA894009│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4,700,000 │4,648,728 │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標開│ │ │分公司 │列印裝封│2 │格標: │大樓(臺│標: │元 │元 │ │ 標紀錄(K 卷第111 頁)│ │ │ │郵簡勞務│ │94年3月2│北市信義│法瑞公司 │ │ │ │2.數據通信第一次價格標開│ │ │ │(技術服│ │5 日 │區信義路│(詹秋霞)│ │ │ │ 標紀錄(K 卷第112 頁)│ │ │ │務)委外│ │ │一段21號│寰亞公司 │ │ │ │3.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 │ │ │處理作業│ │第一次價│) │威視公司 │ │ │ │ 劃書公告資料(本院卷二│ │ │ │一年 │ │格標: │ │全宇商業機│ │ │ │ 第312至313 頁) │ │ │ │ │ │94年4月1│ │器有限公司│ │ │ │ │ │ │ │ │ │5日 │ │【下稱全宇│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法瑞公司 │ │ │ │ │ │ │ │ │ │ │ │(詹秋霞)│ │ │ │ │ │ │ │ │ │ │ │寰亞公司 │ │ │ │ │ │ │ │ │ │ │ │威視公司 │ │ │ │ │ │ │ │ │ │ │ │全宇公司 │ │ │ │ │ ├──┼────┼────┼────┼────┼────┼─────┼─────┼─────┼────┼────────────┤ │27 │北區電信│電子帳單│N930266 │93年10月│北區電信│法瑞公司 │35,000,000│35,000,000│法瑞公司│1.數據通信開標紀錄(K 卷│ │ │分公司 │設備採購│ │28日(起│分公司(│(詹秋霞)│元 │元 │ │ 第113 頁) │ │ │ │乙批 │ │訴書誤載│臺北市仁│卡新公司 │ │ │ │2.數據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為93年10│愛路一段│(王小萍)│ │ │ │ 料表(7161號卷六第417 │ │ │ │ │ │月13日)│42 號) │寰亞公司 │ │ │ │ 頁、第419 頁、第42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決標公告(A卷第85頁) │ │ │ │ │ │ │ │ │ │ │ │4.前揭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 │ │ │ │ │ │ │ │ │ │ │ 事業登記證(7161號卷六│ │ │ │ │ │ │ │ │ │ │ │ 第418 頁、第420 頁、第│ │ │ │ │ │ │ │ │ │ │ │ 422頁) │ │ │ │ │ │ │ │ │ │ │ │5.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71│ │ │ │ │ │ │ │ │ │ │ │ 61號卷六424 至430 頁、│ │ │ │ │ │ │ │ │ │ │ │ 第432 至43 4頁) │ │ │ │ │ │ │ │ │ │ │ │6.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 │ │ │ │ 還單(71 61 號卷六439 │ │ │ │ │ │ │ │ │ │ │ │ 至441 頁) │ │ │ │ │ │ │ │ │ │ │ │7.標封(7161號卷六442 至│ │ │ │ │ │ │ │ │ │ │ │ 444 頁) │ └──┴────┴────┴────┴────┴────┴─────┴─────┴─────┴────┴────────────┘ 附表一之一:得標方式 ┌──┬─────┬─────┬──────────────┐ │編號│招標機關 │招標案號 │得標方式 │ ├──┼─────┼─────┼──────────────┤ │1-8 │中華電信公│D890106 │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司數據通信│D890178 │ │ │ │分公司 │D890162 │ │ │ │ │D900012 │ │ │ │ │D900053 │ │ │ │ │D900057 │ │ │ │ │D900187 │ │ │ │ │D900247 │ │ ├──┼─────┼─────┼──────────────┤ │9 │中華電信公│D910076 │磐川公司、詠匯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法瑞公司於優先減價後以低於│ │ │分公司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10 │中華電信公│D910125 │傑網公司、詠匯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法瑞公司於優先減價後以低於│ │ │分公司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11 │中華電信公│D910332 │於91年11月20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數據通信│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1年│ │ │分公司 │ │12月30日第一次價格標,志盛公│ │ │ │ │司及盟立公司資格不符合,由法│ │ │ │ │瑞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 │ │ │ │得標。 │ ├──┼─────┼─────┼──────────────┤ │12 │中華電信公│D920233 │於92年9 月5 日第二次資格標,│ │ │司數據通信│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2年│ │ │分公司 │ │9 月10日第二次價格標,由法瑞│ │ │ │ │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13 │中華電信公│D920375 │如新公司資格不符合,由法瑞公│ │ │司數據通信│ │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 │分公司 │ │ │ ├──┼─────┼─────┼──────────────┤ │14 │中華電信公│D920457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盟立公司│ │ │司數據通信│ │不減價,由國際公司於第3次 比│ │ │分公司 │ │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15 │中華電信公│D930030 │於93年2 月20日第一次資格標,│ │ │司數據通信│ │詠匯公司、如新公司資格不符合│ │ │分公司 │ │,嗣於93年2 月26日第一次價格│ │ │ │ │標,由法瑞公司於第3次 比減價│ │ │ │ │後按底價得標。 │ ├──┼─────┼─────┼──────────────┤ │16 │中華電信公│D930118 │於93年3 月31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數據通信│ │如新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3年│ │ │分公司 │ │4 月12日第一次價格標,由法瑞│ │ │ │ │公司按底價得標。 │ ├──┼─────┼─────┼──────────────┤ │17 │中華電信公│D930259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盟立公司│ │ │司數據通信│ │不減價,由國際公司於第2次 比│ │ │分公司 │ │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18 │中華電信公│D930559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盟立公司│ │ │司數據通信│ │不減價,由國際公司於第2次 比│ │ │分公司 │ │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19 │中華電信公│D931465 │詠匯公司、天剛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國際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 │ │分公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0 │中華電信公│D932486 │詠匯公司、山富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數據通信│ │,由國際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 │ │分公司 │ │按底價得標。 │ ├──┼─────┼─────┼──────────────┤ │21 │中華電信公│D936570 │詠匯公司、天剛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國際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 │ │分公司 │ │底價得標。 │ ├──┼─────┼─────┼──────────────┤ │22 │中華電信公│D931611 │於93年11月4 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數據通信│ │國際公司、山富公司及卡新公司│ │ │分公司 │ │均符合投標資格,嗣於93 年11 │ │ │ │ │月19日第一次價格標,山富公司│ │ │ │ │、卡新公司資格不符合,由國際│ │ │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23 │中華電信公│D935657 │詠匯公司、山富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數據通信│ │,由國際公司以低於底價之價格│ │ │分公司 │ │得標。 │ ├──┼─────┼─────┼──────────────┤ │24 │中華電信公│D933839 │詠匯公司資格不符合,由法瑞公│ │ │司數據通信│ │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 │分公司 │ │ │ ├──┼─────┼─────┼──────────────┤ │25 │中華電信公│D933293 │於93年6 月3 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數據通信│ │寰亞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3年│ │ │分公司 │ │6 月24日第一次價格標,盟立公│ │ │ │ │司不減價,國際公司於第1 次比│ │ │ │ │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26 │中華電信公│DA0000000 │於94年3 月25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數據通信│ │寰亞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3年│ │ │分公司 │ │6 月24日第一次價格標,威視公│ │ │ │ │司、全宇公司資格不符合,由法│ │ │ │ │瑞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低於│ │ │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7 │中華電信公│N930266 │寰亞公司不減價,卡新公司於第│ │ │司北區電信│ │1 次比減價時減價後,於第2 次│ │ │分公司 │ │比減價不再減價,由法瑞公司於│ │ │ │ │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附表二: ┌──┬────┬────┬─────┬────┬────┬─────┬──────┬──────┬────┬────────────┐ │編號│招標機關│標案名稱│招標案號 │決標日期│開標地點│參標廠商\│底價 │得標金額 │得標廠商│證據 │ │ │ │ │ │ │ │出席人員 │ │ │ │ │ ├──┼────┼────┼─────┼────┼────┼─────┼──────┼──────┼────┼────────────┤ │1 │北區電信│92年度eL│N920162 │第一次規│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5,150,545元│15,150,545元│聖立公司│1 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 │ │分公司 │EAMIS系 │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公司第一次規格標開標/ │ │ │ │統電腦設│ │92年6 月│臺北市中│聖立公司 │ │ │ │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 │ │ │備擴充案│ │24日 │正區仁愛│偉迅公司 │ │ │ │ 紀錄(下稱北區開標記錄│ │ │ │乙批 │ │ │路一段42│達慶資訊有│ │ │ │ L 卷第215 頁) │ │ │ │ │ │第一次價│號) │限公司【下│ │ │ │2.第一次價格標北區開標紀│ │ │ │ │ │格標: │ │稱達慶公司│ │ │ │ 錄(L 卷第213 頁) │ │ │ │ │ │92年7 月│ │】 │ │ │ │3.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 │ │ │ │ │24日 │ │邑泰科技股│ │ │ │ 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簽到單│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下稱北區投標廠商出席│ │ │ │ │ │ │ │【下稱邑泰│ │ │ │ 代表簽到單,L 卷第214 │ │ │ │ │ │ │ │公司】 │ │ │ │ 頁、216 頁) │ │ │ │ │ │ │ │ │ │ │ │4.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分│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公司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標: │ │ │ │ (下稱北區押標金繳納、│ │ │ │ │ │ │ │聖立公司 │ │ │ │ 退還單,H 卷第29至30頁│ │ │ │ │ │ │ │(連志功)│ │ │ │ ) │ │ │ │ │ │ │ │偉迅公司 │ │ │ │5.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3│ │ │ │ │ │ │ │達慶公司 │ │ │ │ 5 頁) │ │ │ │ │ │ │ │邑泰公司 │ │ │ │ │ ├──┼────┼────┼─────┼────┼────┼─────┼──────┼──────┼────┼────────────┤ │2 │北區電信│92年度窗│N920166 │92年6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1,808,190元│11,720,000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1│ │ │分公司 │口收付作│ │26日 │司大樓(│安源公司 │ │ │ │ 7 頁) │ │ │ │業化自動│ │ │臺北市中│捷鴻公司 │ │ │ │2.北區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簽│ │ │ │化設備 │ │ │正區仁愛│(廖易碩)│ │ │ │ 到單(L 卷第218頁) │ │ │ │ │ │ │路一段42│ │ │ │ │3.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3│ │ │ │ │ │ │號) │ │ │ │ │ 6 頁) │ │ │ │ │ │ │ │ │ │ │ │ │ ├──┼────┼────┼─────┼────┼────┼─────┼──────┼──────┼────┼────────────┤ │3 │北區電信│IOIS/eTR│N920177 │92年7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20,167,000元│20,080,000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1│ │ │分公司 │IS及IOIS│ │10日 │司大樓(│(黃旭堃)│ │ │ │ 9 頁) │ │ │ │/eLEAMIS│ │ │臺北市中│偉迅公司 │ │ │ │2.北區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簽│ │ │ │系統電腦│ │ │正區仁愛│摩利亞公司│ │ │ │ 到單(L 卷第221 頁) │ │ │ │主機設備│ │ │路一段42│(吳建濃)│ │ │ │3.代理或授權證明書(L卷 │ │ │ │擴充案乙│ │ │號) │ │ │ │ │ 第220頁) │ │ │ │批 │ │ │ │ │ │ │ │4.北區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 │ │ │ │ (L 卷第222 頁) │ │ │ │ │ │ │ │ │ │ │ │5.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3│ │ │ │ │ │ │ │ │ │ │ │ 7 頁 ) │ ├──┼────┼────┼─────┼────┼────┼─────┼──────┼──────┼────┼────────────┤ │4 │北區電信│IOIS/eTR│N920189 │92年7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0,605,000元│10,480,000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2│ │ │分公司 │IS及IOIS│ │24日 │司大樓(│(黃旭堃)│ │ │ │ 3 頁) │ │ │ │/eLEAMIS│ │ │臺北市中│群樺公司 │ │ │ │2.北區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簽│ │ │ │系統資料│ │ │正區仁愛│宏碁股份有│ │ │ │ 到單(L 卷第224頁) │ │ │ │庫軟體擴│ │ │路一段42│限公司【下│ │ │ │3.投標須知(H卷第67頁) │ │ │ │充案乙批│ │ │號) │稱宏碁公司│ │ │ │4.群樺公司轉帳傳票(H 卷│ │ │ │ │ │ │ │】 │ │ │ │ 第68頁) │ ├──┼────┼────┼─────┼────┼────┼─────┼──────┼──────┼────┼────────────┤ │5 │北區電信│eTRISs市│N930261 │93年10月│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7,001,543元 │7,001,543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2│ │ │分公司 │話系統擴│ │12日 │司大樓(│(黃旭堃)│ │ │ │ 5 頁) │ │ │ │充案乙批│ │ │臺北市中│卡新公司 │ │ │ │2.北區分公司投標廠商出席│ │ │ │ │ │ │正區仁愛│(鄭維逸)│ │ │ │ 代表簽到單(L 卷第226 │ │ │ │ │ │ │路一段42│群樺公司 │ │ │ │ 頁) │ │ │ │ │ │ │號) │ │ │ │ │3.代理或授權證明書(L 卷│ │ │ │ │ │ │ │ │ │ │ │ 第227頁、第229頁) │ │ │ │ │ │ │ │ │ │ │ │4.北區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 │ │ │ │ (L 卷第228 頁、第230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群樺公司投標申請書(H │ │ │ │ │ │ │ │ │ │ │ │ 卷第62頁) │ │ │ │ │ │ │ │ │ │ │ │6.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 │ │ │ │ │ │ │ │ │ H卷第64頁) │ │ │ │ │ │ │ │ │ │ │ │7.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3│ │ │ │ │ │ │ │ │ │ │ │ 9 頁) │ ├──┼────┼────┼─────┼────┼────┼─────┼──────┼──────┼────┼────────────┤ │6 │北區電信│NTMOS 系│N930267 │93年11月│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5,379,000元│15,379,000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3│ │ │分公司 │統資料庫│ │30日 │司大樓(│卡新公司 │ │ │ │ 1 頁) │ │ │ │主機與網│ │ │臺北市中│(王小萍)│ │ │ │2.北區分公司投標廠商出席│ │ │ │管伺服器│ │ │正區仁愛│華電公司 │ │ │ │ 代表簽到單(L 卷第232 │ │ │ │等設備 │ │ │路一段42│臺灣平虹資│ │ │ │ 頁) │ │ │ │ │ │ │號) │訊股份有限│ │ │ │3.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 │ │ │ │公司【下稱│ │ │ │ 0 頁) │ │ │ │ │ │ │ │平虹公司】│ 】 │ │ │ │ │ │ │ │ │ │ │欣潮公司 │ │ │ │ │ │ │ │ │ │ │ │(劉輝成)│ │ │ │ │ ├──┼────┼────┼─────┼────┼────┼─────┼──────┼──────┼────┼────────────┤ │7 │北區電信│TOPS/Ord│N930277 │93年10月│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7,700,000元 │7,700,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3│ │ │分公司 │er研發測│ │28日 │司大樓(│捷禾公司 │ │ │ │ 4 頁) │ │ │ │試資料庫│ │ │臺北市中│欣潮公司 │ │ │ │2.北區分公司投標廠商出席│ │ │ │伺服器1 │ │ │正區仁愛│(朱祥梓)│ │ │ │ 代表簽到單(L 卷第235 │ │ │ │批 │ │ │路一段42│捷鴻公司 │ │ │ │ 頁) │ │ │ │ │ │ │號) │(廖易頌)│ │ │ │3.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 │ │ │ │ │ │ │ │ 1 頁) │ ├──┼────┼────┼─────┼────┼────┼─────┼──────┼──────┼────┼────────────┤ │8 │北區電信│94年度eT│NAH940309 │94年8 月│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9,000,000元│19,000,000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3│ │ │分公司 │RIS 擴充│ │18日 │司大樓(│(黃旭堃)│ │ │ │ 6 頁) │ │ │ │設備乙批│ │ │臺北市中│摩利亞公司│ │ │ │2.代理或授權證明書(L 卷│ │ │ │ │ │ │正區仁愛│(謝佳芬)│ │ │ │ 第237 至238頁) │ │ │ │ │ │ │路一段42│欣潮公司 │ │ │ │3.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 │ │ │ │ │ │號) │ │ │ │ │ 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 │ │ │ │ │ │ │ │ │ │ / 廢標廠商簽名單(下稱│ │ │ │ │ │ │ │ │ │ │ │ 北區開標廠商簽名單,N │ │ │ │ │ │ │ │ │ │ │ │ 卷第31頁反面) │ │ │ │ │ │ │ │ │ │ │ │4.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 │ │ │ │ │ │ │ │ 2 頁) │ ├──┼────┼────┼─────┼────┼────┼─────┼──────┼──────┼────┼────────────┤ │9 │北區電信│長途通信│NAN940093 │94年3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7,593,305元 │7,593,305元 │聖立公司│1.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分公司 │業務營運│ │31日 │司大樓(│捷鴻公司 │ │ │ │ 3 頁) │ │ │ │暨資費管│ │ │臺北市中│華合科技股│ │ │ │2.決標公告(本院卷六第30│ │ │ │理系統(│ │ │正區仁愛│份有限公司│ │ │ │ 6 至308 頁) │ │ │ │LDBMS )│ │ │路一段42│【下稱華合│ │ │ │ │ │ │ │維護 │ │ │號) │公司】 │ │ │ │ │ ├──┼────┼────┼─────┼────┼────┼─────┼──────┼──────┼────┼────────────┤ │10 │北區電信│MOD 即時│NA0000000 │第一次規│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2,600,000元│12,30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北區開標紀│ │ │分公司 │訊務網管│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39 頁) │ │ │ │系統乙套│ │94年6月 │臺北市中│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北區開標紀│ │ │ │ │ │22日 │正區仁愛│欣潮公司 │ │ │ │ 錄(L 卷第240 頁) │ │ │ │ │ │ │路一段42│卡新公司 │ │ │ │3.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 │ │第一次價│號) │ │ │ │ │ 4 頁) │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4年7月 │ │標: │ │ │ │ │ │ │ │ │ │12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欣潮公司 │ │ │ │ │ │ │ │ │ │ │ │(劉輝成)│ │ │ │ │ ├──┼────┼────┼─────┼────┼────┼─────┼──────┼──────┼────┼────────────┤ │11 │北區電信│本分公司│GA0000000 │92年4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310,000元 │1,300,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4│ │ │分公司 │規劃處「│ │17日 │司大樓(│達慶公司 │ │ │ │ 1 至242 頁頁) │ │ │ │第二代公│ │ │臺北市中│群樺公司 │ │ │ │2.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話管理系│ │ │正區仁愛│ │ │ │ │ 7 頁) │ │ │ │統設備IP│ │ │路一段42│ │ │ │ │ │ │ │ │AS2 維護│ │ │號) │ │ │ │ │ │ │ │ │案」 │ │ │ │ │ │ │ │ │ ├──┼────┼────┼─────┼────┼────┼─────┼──────┼──────┼────┼────────────┤ │12 │北區電信│中華電信│GA0000000 │92年6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333,000,000 │331,500,000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4│ │ │分公司 │全區個人│ │17日 │司大樓(│群樺公司 │元 │元 │ │ 3 至244 頁) │ │ │ │終端軟體│ │ │臺北市中│資憲科技股│ │ │ │2.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4│ │ │ │授權採購│ │ │正區仁愛│份有限公司│ │ │ │ 9 頁) │ │ │ │案 │ │ │路一段42│【下稱資憲│ │ │ │ │ │ │ │ │ │ │號) │公司】 │ │ │ │ │ ├──┼────┼────┼─────┼────┼────┼─────┼──────┼──────┼────┼────────────┤ │13 │北區電信│長途通信│GA0000000 │第一次資│北區分公│第一次資格│8,500,000元 │8,500,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4│ │ │分公司 │業務營運│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5 至247 頁) │ │ │ │暨資費管│ │93年3月 │臺北市中│聖立科技 │ │ │ │2.投標須知(本院卷二第35│ │ │ │理系統(│ │11日 │正區仁愛│華合公司 │ │ │ │ 1 頁) │ │ │ │LD-BMS)│ │ │路一段42│群樺公司 │ │ │ │ │ │ │ │維護 │ │第一次價│號) │(翁于茹)│ │ │ │ │ │ │ │ │ │格標: │ │ │ │ │ │ │ │ │ │ │ │93年3月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17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14 │北區電信│LD-BMS │GA0000000 │93年6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7,844,000元 │7,844,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4│ │ │分公司 │災害防治│ │17日 │司大樓(│庫柏科技股│ │ │ │ 8 至249 頁) │ │ │ │備援系統│ │ │臺北市中│份有限公司│ │ │ │3.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北區電│ │ │ │維護 │ │ │正區仁愛│公司【下稱│ │ │ │ 信分公司決標結果通知書│ │ │ │ │ │ │路一段42│庫柏公司】│ │ │ │ (下稱北區決標結果通知│ │ │ │ │ │ │號) │欣潮公司 │ │ │ │ 書,L 卷第250 頁) │ │ │ │ │ │ │ │(翁于茹)│ │ │ │ │ ├──┼────┼────┼─────┼────┼────┼─────┼──────┼──────┼────┼────────────┤ │15 │北區電信│第二代公│GA0000000 │93年9月 │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2,294,000元 │1,968,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5│ │ │分公司 │用電話管│ │7日 │司大樓(│(連志功)│ │ │ │ 1 頁) │ │ │ │理系統設│ │ │臺北市中│群環科技股│ │ │ │2.北區決標結果通知書(L │ │ │ │備維護 │ │ │正區仁愛│份有限公司│ │ │ │ 卷第252 頁) │ │ │ │ │ │ │路一段42│【下稱群環│ │ │ │3.群樺公司投標申請書(H │ │ │ │ │ │ │號) │公司】 │ │ │ │ 卷第60頁) │ │ │ │ │ │ │ │群樺公司 │ │ │ │4.投標須知(H卷第61頁) │ ├──┼────┼────┼─────┼────┼────┼─────┼──────┼──────┼────┼────────────┤ │16 │北區電信│eLEAMIS │GA0000000 │第一次:│北區分公│第一次價格│1,840,000元 │1,836,000元 │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分公司 │系統電腦│ │94年2月 │司大樓(│標: │ │ │ │ 257 至258 頁) │ │ │ │軟、硬體│ │21日 │臺北市中│聖立公司 │ │ │ │2.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及網路設│ │ │正區仁愛│群樺公司 │ │ │ │ (L 卷第259 至260 頁)│ │ │ │備維護 │ │第二次:│路一段42│臺灣電腦服│ │ │ │3.出席代表授權書(L卷第 │ │ │ │ │ │94年3月 │號) │務公司 │ │ │ │ 261頁) │ │ │ │ │ │3日 │ │(楊名棻)│ │ │ │4.保密切結書(L 卷第262 │ │ │ │ │ │ │ │ │ │ │ │ 頁) │ │ │ │ │ │ │ │第二次價格│ │ │ │5.群樺科技投標申請書(H │ │ │ │ │ │ │ │標: │ │ │ │ 卷第65頁) │ │ │ │ │ │ │ │聖立公司 │ │ │ │6.投標須知(H卷第66頁) │ ├──┼────┼────┼─────┼────┼────┼─────┼──────┼──────┼────┼────────────┤ │17 │行動通信│公文交換│M920118 │92年10月│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1,297,103元 │1,285,000元 │聖立公司│1.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 │ │分公司 │及影像處│ │17日 │(臺北市│詠德興有限│ │ │ │ 開標紀錄(下稱行動通信│ │ │ │理主機乙│ │ │大安區愛│公司【下稱│ │ │ │ 開標紀錄,L 卷第394 頁│ │ │ │批 │ │ │國東路35│詠德興公司│ │ │ │ ) │ │ │ │ │ │ │號) │】 │ │ │ │2.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 │ │ │ │ │ │ │達慶公司 │ │ │ │ 決標結果通知書(下稱行│ │ │ │ │ │ │ │ │ │ │ │ 動通信決標結果通知書,│ │ │ │ │ │ │ │ │ │ │ │ L 卷第395 頁) │ │ │ │ │ │ │ │ │ │ │ │3.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通信分│ │ │ │ │ │ │ │ │ │ │ │ 公司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 │ │ │ │ (下稱行動通信押標金繳│ │ │ │ │ │ │ │ │ │ │ │ 納、退還單,L 卷第396 │ │ │ │ │ │ │ │ │ │ │ │ 頁) │ ├──┼────┼────┼─────┼────┼────┼─────┼──────┼──────┼────┼────────────┤ │18 │行動通信│行通客服│M92M101 │92年8月 │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234,000元 │234,000元 │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 卷│ │ │分公司 │應用伺服│ │28日 │(臺北市│偉迅公司 │ │ │ │ 第400 頁) │ │ │ │器維護契│ │ │大安區愛│達慶公司 │ │ │ │2.行動通信決標結果通知書│ │ │ │約乙批 │ │ │國東路35│ │ │ │ │ (L 卷第401 頁) │ │ │ │ │ │ │號) │ │ │ │ │3.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 │ │ │ │ │ │ │ │ │ │ │ 採購案減價單(下稱行動│ │ │ │ │ │ │ │ │ │ │ │ 通信併購案減價單,L 卷│ │ │ │ │ │ │ │ │ │ │ │ 第402 至403 頁) │ │ │ │ │ │ │ │ │ │ │ │4.中華電信公司行動通信分│ │ │ │ │ │ │ │ │ │ │ │ 公司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 │ │ │ │ (下稱行動通信參加投標│ │ │ │ │ │ │ │ │ │ │ │ 廠商資料表,L 卷第404 │ │ │ │ │ │ │ │ │ │ │ │ 頁) │ ├──┼────┼────┼─────┼────┼────┼─────┼──────┼──────┼────┼────────────┤ │19 │行動通信│Web ODAS│M930118 │93年11月│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4,749,227元 │4,749,227元 │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卷 │ │ │分公司 │主機系統│ │19日 │(臺北市│捷裕公司 │ │ │ │ 第405頁) │ │ │ │採購1批 │ │ │大安區愛│欣潮公司 │ │ │ │2.行動通信採購案減價單(│ │ │ │ │ │ │國東路35│(劉輝成)│ │ │ │ L 卷第406 至408 頁) │ │ │ │ │ │ │號) │ │ │ │ │ │ ├──┼────┼────┼─────┼────┼────┼─────┼──────┼──────┼────┼────────────┤ │20 │行動通信│行動電話│M93M045 │93年7月 │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7,400,672元 │7,320,000元 │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 卷│ │ │分公司 │總匯付費│ │1日 │(臺北市│捷鴻公司 │ │ │ │ 第409 頁) │ │ │ │服務系統│ │ │大安區愛│(廖易頌)│ │ │ │2.出席代表授權書(L卷第 │ │ │ │設備維護│ │ │國東路35│欣潮公司 │ │ │ │ 410 頁、第414頁) │ │ │ │契約2年 │ │ │號) │(翁于茹)│ │ │ │3.行動通信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 │ │ │ │ 料表,L 卷第411 至413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 │ │ │ │ │ │ │ │ │ │ │ 決標結果通知書(下稱行│ │ │ │ │ │ │ │ │ │ │ │ 動通信決標結果通知書,│ │ │ │ │ │ │ │ │ │ │ │ N 卷第35頁反面) │ ├──┼────┼────┼─────┼────┼────┼─────┼──────┼──────┼────┼────────────┤ │21 │行動通信│公文系統│M93M062 │93年7月 │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246,920元 │239,600元 │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 卷│ │ │分公司 │伺服器設│ │29日 │(臺北市│達慶公司 │ │ │ │ 第415 頁) │ │ │ │備維護契│ │ │大安區愛│捷鴻公司 │ │ │ │2.行動通信決標結果通知書│ │ │ │約乙年 │ │ │國東路35│(廖易頌)│ │ │ │ (L 卷第416 頁) │ │ │ │ │ │ │號) │ │ │ │ │ │ ├──┼────┼────┼─────┼────┼────┼─────┼──────┼──────┼────┼────────────┤ │22 │行動通信│企業資訊│MA0000000 │94年2月 │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18,331,720元│18,331,720元│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 卷│ │ │分公司 │協同作業│ │5日 │(臺北市│華合公司 │ │ │ │ 第417 頁) │ │ │ │應用平臺│ │ │大安區愛│欣潮公司 │ │ │ │2.行動通信決標結果通知書│ │ │ │設備乙批│ │ │國東路35│(朱祥梓)│ │ │ │ (L 卷第418 頁) │ │ │ │ │ │ │號) │ │ │ │ │3.行動通信採購案減價單(│ │ │ │ │ │ │ │ │ │ │ │ L 卷第419 至421 頁) │ │ │ │ │ │ │ │ │ │ │ │4.出席代表授權書(L 卷第│ │ │ │ │ │ │ │ │ │ │ │ 422至424頁) │ ├──┼────┼────┼─────┼────┼────┼─────┼──────┼──────┼────┼────────────┤ │23 │行動通信│〈電腦設│L93F0074F5│93年6月 │行通大樓│聖立公司 │291,108元 │279,500元 │聖立公司│1.行動通信開標紀錄(L卷 │ │ │分公司 │備修護費│ │25日 │(臺北市│達慶公司 │ │ │ │ 第425頁) │ │ │ │〉公文系│ │ │大安區愛│捷鴻公司 │ │ │ │2.投標廠商資格紀錄表(L │ │ │ │統伺服器│ │ │國東路35│ │ │ │ │ 卷第426頁) │ │ │ │維護工作│ │ │號) │ │ │ │ │3.具結書(L 卷第427至428│ │ │ │ │ │ │ │ │ │ │ │ 頁) │ ├──┼────┼────┼─────┼────┼────┼─────┼──────┼──────┼────┼────────────┤ │24 │數據通信│區域網路│D920104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1,530,000元 │1,528,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交換器及│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30 頁)│ │ │ │網路卡 │ │92年5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 │ │27日 │區信義路│偉迅公司 │ │ │ │ 標紀錄(L卷第429 頁) │ │ │ │ │ │ │一段21號│群樺公司 │ │ │ │ │ │ │ │ │ │第一次價│) │ │ │ │ │ │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2年6月 │ │標: │ │ │ │ │ │ │ │ │ │13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偉迅公司 │ │ │ │ │ │ │ │ │ │ │ │群樺公司 │ │ │ │ │ ├──┼────┼────┼─────┼────┼────┼─────┼──────┼──────┼────┼────────────┤ │25 │數據通信│數據服務│D920137 │第一次資│數據通信│第一次資規│17,593,000元│17,28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資訊系統│ │規格標:│大樓(臺│格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32 頁)│ │ │ │設備擴充│ │92年6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乙批 │ │18日 │區信義路│(黃旭堃)│ │ │ │ 標紀錄(L卷第431頁) │ │ │ │ │ │ │一段21號│群樺公司 │ │ │ │ │ │ │ │ │ │第一次價│) │摩利亞公司│ │ │ │ │ │ │ │ │ │格標: │ │ │ │ │ │ │ │ │ │ │ │92年7月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16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黃旭堃)│ │ │ │ │ │ │ │ │ │ │ │群樺公司 │ │ │ │ │ │ │ │ │ │ │ │摩利亞公司│ │ │ │ │ ├──┼────┼────┼─────┼────┼────┼─────┼──────┼──────┼────┼────────────┤ │26 │數據通信│加值服務│D930136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27,410,000元│27,30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集中監控│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37 頁)│ │ │ │管理系統│ │93年4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乙批 │ │14日 │區信義路│仲琦科技股│ │ │ │ 標紀錄(L 卷第436 頁)│ │ │ │ │ │ │一段21號│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第一次價│) │【下稱仲琦│ │ │ │ │ │ │ │ │ │格標: │ │公司】 │ │ │ │ │ │ │ │ │ │93年5月 │ │群樺公司 │ │ │ │ │ │ │ │ │ │25日 │ │長紘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長紘│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群樺公司 │ │ │ │ │ ├──┼────┼────┼─────┼────┼────┼─────┼──────┼──────┼────┼────────────┤ │27 │數據通信│總公司區│D935660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25,900,000元│25,90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域商圈內│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39 頁)│ │ │ │容加值管│ │93年11月│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理軟硬體│ │19日 │區信義路│欣潮公司 │ │ │ │ 標紀錄(L卷第438 頁) │ │ │ │設備 │ │ │一段21號│凌群公司 │ │ │ │ │ │ │ │ │ │第一次價│) │ │ │ │ │ │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3年12月│ │標: │ │ │ │ │ │ │ │ │ │8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欣潮公司 │ │ │ │ │ │ │ │ │ │ │ │(翁于茹)│ │ │ │ │ │ │ │ │ │ │ │凌群公司 │ │ │ │ │ ├──┼────┼────┼─────┼────┼────┼─────┼──────┼──────┼────┼────────────┤ │28 │數據通信│數據服務│D938320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5,180,000元 │4,98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資訊系統│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41 頁)│ │ │ │異地備援│ │93年6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設備擴充│ │18日 │區信義路│(吳建濃)│ │ │ │ 標紀錄(L卷第440 頁) │ │ │ │一批 │ │ │一段21號│捷鴻公司 │ │ │ │ │ │ │ │ │ │第一次價│) │摩利亞公司│ │ │ │ │ │ │ │ │ │格標: │ │(鄭維逸)│ │ │ │ │ │ │ │ │ │93年7月 │ │ │ │ │ │ │ │ │ │ │ │12日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黃旭堃)│ │ │ │ │ │ │ │ │ │ │ │捷鴻公司 │ │ │ │ │ │ │ │ │ │ │ │(廖易頌)│ │ │ │ │ │ │ │ │ │ │ │摩利亞公司│ │ │ │ │ │ │ │ │ │ │ │(鄭維逸)│ │ │ │ │ ├──┼────┼────┼─────┼────┼────┼─────┼──────┼──────┼────┼────────────┤ │29 │數據通信│「企業管│D938834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41,040,000元│41,04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理資訊系│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43 頁)│ │ │ │統 (eMS)│ │94年1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第二階│ │27日 │區信義路│欣潮公司 │ │ │ │ 標紀錄(L卷第442 頁) │ │ │ │段測試環│ │ │一段21號│(翁于茹)│ │ │ │ │ │ │ │境及開發│ │第一次價│) │捷鴻公司 │ │ │ │ │ │ │ │工作站設│ │格標: │ │(廖易頌)│ │ │ │ │ │ │ │置 │ │94年2月 │ │ │ │ │ │ │ │ │ │ │ │23日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捷鴻公司 │ │ │ │ │ │ │ │ │ │ │ │(廖易頌)│ │ │ │ │ ├──┼────┼────┼─────┼────┼────┼─────┼──────┼──────┼────┼────────────┤ │30 │數據通信│網路交換│DA0000000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6,600,000元 │6,20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設備 │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44 頁)│ │ │ │ │ │94年5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 │ │5日 │區信義路│捷陞公司 │ │ │ │ 標紀錄(L卷第443 頁) │ │ │ │ │ │ │一段21號│倍力資訊股│ │ │ │3.數據通信參加廠商投標資│ │ │ │ │ │第一次價│) │份有限公司│ │ │ │ 料表(H 卷第17頁) │ │ │ │ │ │格標: │ │【下稱倍立│ │ │ │ │ │ │ │ │ │94年6月 │ │公司】 │ │ │ │ │ │ │ │ │ │21日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倍力公司 │ │ │ │ │ ├──┼────┼────┼─────┼────┼────┼─────┼──────┼──────┼────┼────────────┤ │31 │數據通信│數據服務│DA0000000 │第一次規│數據通信│第一次規格│5,900,000元 │5,76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數據通信開│ │ │分公司 │資訊系統│ │格標: │大樓(臺│標: │ │ │ │ 標紀錄(L 卷第448 頁)│ │ │ │設備擴充│ │94年6月 │北市信義│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數據通信開│ │ │ │ │ │17日 │區信義路│(吳建濃)│ │ │ │ 標紀錄L卷第446 頁) │ │ │ │ │ │ │一段21號│欣潮公司 │ │ │ │3.數據通信開標廠商簽名單│ │ │ │ │ │第一次價│) │(鄭維逸)│ │ │ │ (L 卷第447 頁) │ │ │ │ │ │格標: │ │卡新公司 │ │ │ │4.數據通信廠商報價單(H │ │ │ │ │ │94年7月 │ │(王小萍)│ │ │ │ 卷第6 頁) │ │ │ │ │ │21日 │ │ │ │ │ │5.封標單(H卷第7頁)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6.數據通信參加廠商資料表│ │ │ │ │ │ │ │標: │ │ │ │ (H 卷第8 頁) │ │ │ │ │ │ │ │聖立公司 │ │ │ │7.答標書(H 卷第9 頁) │ │ │ │ │ │ │ │欣潮公司 │ │ │ │8.印鑑授權書(H 卷第10頁│ │ │ │ │ │ │ │(鄭維逸)│ │ │ │ ) │ │ │ │ │ │ │ │卡新公司 │ │ │ │9.數據通信押標金繳納、退│ │ │ │ │ │ │ │(王小萍)│ │ │ │ 還單(H 卷第11頁) │ ├──┼────┼────┼─────┼────┼────┼─────┼──────┼──────┼────┼────────────┤ │32 │電信研究│固網行網│R920437 │92年9月 │電信研究│聖立公司 │2,391,755元 │2,376,755元 │聖立公司│1.中華電信研究所開標決標│ │ │所 │智慧型加│ │19日 │所(桃園│泰鋒電腦股│ │ │ │ 開標紀錄(L 卷第449 頁│ │ │ │值簡訊服│ │ │縣楊梅鎮│份有限公司│ │ │ │ ) │ │ │ │務研發平│ │ │民族路五│【下稱泰鋒│ │ │ │2.中華電信研究所廠商報價│ │ │ │臺 │ │ │段551巷 │公司】 │ │ │ │ 簽核單(L 卷第450 頁)│ │ │ │ │ │ │12號) │偉迅公司 │ │ │ │3.退還押標金收據(L卷第 │ │ │ │ │ │ │ │ │ │ │ │ 451至452頁) │ │ │ │ │ │ │ │ │ │ │ │4.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 │ │ │ │ │ │ │ │ │ │ │ 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L │ │ │ │ │ │ │ │ │ │ │ │ 卷第453 頁) │ ├──┼────┼────┼─────┼────┼────┼─────┼──────┼──────┼────┼────────────┤ │33 │電信研究│行動網加│R930217 │93年5 月│電信研究│聖立公司 │4,890,012 │4,840,000 │聖立公司│1.群樺公司投標申請書(H │ │ │所 │值服務研│ │12日 │所(桃園│群環公司 │ │ │ │ 卷第58頁) │ │ │ │發暨測試│ │ │縣楊梅鎮│群樺公司 │ │ │ │2.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 │ │ │平臺 │ │ │民族路五│ │ │ │ │ 投標須知(H 卷第59頁)│ │ │ │ │ │ │段551巷 │ │ │ │ │3.決標公告(本院卷六第30│ │ │ │ │ │ │12號) │ │ │ │ │ 9至311頁 ) │ ├──┼────┼────┼─────┼────┼────┼─────┼──────┼──────┼────┼────────────┤ │34 │電信訓練│WEB ODAS│TA93P0027 │93年11月│電信訓練│聖立公司 │3,160,700元 │3,160,700元 │聖立公司│1.中華電信公司電信訓練所│ │ │所 │系統訓練│ │18 日 │所(新北│偉迅公司 │ │ │ │ 開標會議紀錄(L 卷第45│ │ │ │設備 │ │ │市板橋區│得捷公司 │ │ │ │ 4 頁) │ │ │ │ │ │ │民族路16│(起訴書附│ │ │ │2.中華電信公司電信訓練所│ │ │ │ │ │ │8號) │表二贅載欣│ │ │ │ 簽復單(L 卷第457 至46│ │ │ │ │ │ │ │潮公司、鼎│ │ │ │ 1 頁) │ │ │ │ │ │ │ │升公司、邑│ │ │ │5.中華電信公司電信訓練所│ │ │ │ │ │ │ │泰公司) │ │ │ │ 押標金繳納、退還單(L │ │ │ │ │ │ │ │ │ │ │ │ 卷第462 至464 頁) │ ├──┼────┼────┼─────┼────┼────┼─────┼──────┼──────┼────┼────────────┤ │35 │北區電信│TOPS儲存│N930274 │93年10月│北區分公│聖立公司 │14,445,375元│14,445,375元│聖立公司│1.北區開標紀錄(L 卷第23│ │ │分公司 │系統設備│ │27日 │司大樓(│(連志功)│ │ │ │ 3 頁) │ │ │ │乙批 │ │ │臺北市中│臺灣電腦公│ │ │ │ │ │ │ │ │ │ │正區仁愛│司 │ │ │ │ │ │ │ │ │ │ │路一段42│(許允生)│ │ │ │ │ │ │ │ │ │ │號) │ │ │ │ │ │ ├──┼────┼────┼─────┼────┼────┼─────┼──────┼──────┼────┼────────────┤ │36 │中區分公│門禁系統│C920045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8,583,250元 │8,582,250元 │聖立公司│1.中華電信中區分公司第一│ │ │司 │IC監視設│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次規格標開標紀錄(下稱│ │ │ │備 │ │92年5月 │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 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26│ │ │ │ │ │14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4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 │ │第一次價│ │寰訊科技顧│ │ │ │ 錄(L 卷第263 頁) │ │ │ │ │ │格標: │ │問股份有限│ │ │ │3.廠商參與中華電信中區分│ │ │ │ │ │92年6月 │ │公司【下稱│ │ │ │ 公司開標出席或委託授權│ │ │ │ │ │17日 │ │寰訊公司】│ │ │ │ 書(下稱中區出席或委託│ │ │ │ │ │ │ │殷富資訊股│ │ │ │ 授權書,L 卷第265 頁)│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4.中華電信中區分公司參加│ │ │ │ │ │ │ │【下稱殷富│ │ │ │ 投標廠商資料表(下稱中│ │ │ │ │ │ │ │公司】 │ │ │ │ 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冠閎資訊工│ │ │ │ L 卷第266 至271 頁) │ │ │ │ │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冠閎│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晉暘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晉暘│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37 │中區分公│區域網路│C920154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600,000元 │1,60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交換器 │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74 頁) │ │ │ │ │ │92年11月│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 │ │4日 │民路一段│英保電腦股│ │ │ │ 錄(L 卷第278 頁) │ │ │ │ │ │ │161號) │份有限公司│ │ │ │3.中區出席或委託授權書(│ │ │ │ │ │第一次價│ │【下稱英保│ │ │ │ L 卷第275 至277 頁) │ │ │ │ │ │格標: │ │公司】 │ │ │ │ │ │ │ │ │ │92年12月│ │冠鍀公司 │ │ │ │ │ │ │ │ │ │1日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英保公司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38 │中區分公│ADSL線路│C920163 │92年11月│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900,000元 │780,000元 │聖立公司│1.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27│ │ │司 │負載平衡│ │7日 │司大樓(│東王微碼資│ │ │ │ 4 頁) │ │ │ │交換器 │ │ │臺中市三│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民路一段│公司【下稱│ │ │ │ │ │ │ │ │ │ │161號) │東王微碼公│ │ │ │ │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冠閎公司 │ │ │ │ │ ├──┼────┼────┼─────┼────┼────┼─────┼──────┼──────┼────┼────────────┤ │39 │中區分公│防火牆設│C930141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8,336,000元 │8,336,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備擴充 │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93 頁) │ │ │ │ │ │93年10月│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 │ │22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L 卷第292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 │ │ │ │ │ │第一次價│ │冠閎公司 │ │ │ │ │ │ │ │ │ │格標: │ │ │ │ │ │ │ │ │ │ │ │93年11月│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3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冠閎公司 │ │ │ │ │ ├──┼────┼────┼─────┼────┼────┼─────┼──────┼──────┼────┼────────────┤ │40 │中區分公│公話管理│CB92LD017 │92年5 月│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2,920,079元 │2,886,400元 │聖立公司│1.決標公告(本院卷六第31│ │ │司 │系統及防│ │9 日 │司大樓(│偉迅公司 │ │ │ │ 2 至314 頁) │ │ │ │火牆系統│ │ │臺中市三│采奕公司 │ │ │ │2.契約書(本院資料卷二第│ │ │ │電腦設備│ │ │民路一段│ │ │ │ │ 1至7頁) │ │ │ │維護 │ │ │161號) │ │ │ │ │ │ ├──┼────┼────┼─────┼────┼────┼─────┼──────┼──────┼────┼────────────┤ │41 │中區分公│TOPS/ORD│C930146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3,424,100元 │3,424,1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ER系統應│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95頁) │ │ │ │用伺服器│ │93年11月│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備援設備│ │4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L 卷第294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 │ │ │ │ │ │第一次價│ │精融公司 │ │ │ │ │ │ │ │ │ │格標: │ │(鄭雅仁)│ │ │ │ │ │ │ │ │ │93年11月│ │ │ │ │ │ │ │ │ │ │ │16日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精融公司 │ │ │ │ │ │ │ │ │ │ │ │(鄭雅冲)│ │ │ │ │ ├──┼────┼────┼─────┼────┼────┼─────┼──────┼──────┼────┼────────────┤ │42 │中區分公│電腦機房│C930148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722,000元 │716,8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資訊安全│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96頁) │ │ │ │監視攝錄│ │93年11月│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設備乙批│ │4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L 卷第297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3.中區出席或委託授權書(│ │ │ │ │ │第一次價│ │精融公司 │ │ │ │ L 卷第298 至300 頁) │ │ │ │ │ │格標: │ │ │ │ │ │ │ │ │ │ │ │93年11月│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10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精融公司 │ │ │ │ │ ├──┼────┼────┼─────┼────┼────┼─────┼──────┼──────┼────┼────────────┤ │43 │中區分公│ITOS實體│C930149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1,905,000元│11,905,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層測試平│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301頁) │ │ │ │臺 │ │93年11月│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 │ │23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L 卷第302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 │ │ │ │ │ │第一次價│ │精融公司 │ │ │ │ │ │ │ │ │ │格標: │ │ │ │ │ │ │ │ │ │ │ │93年11月│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29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精融公司 │ │ │ │ │ │ │ │ │ │ │ │(鄭雅冲)│ │ │ │ │ ├──┼────┼────┼─────┼────┼────┼─────┼──────┼──────┼────┼────────────┤ │44 │中區分公│中華電信│CAE940131 │94年8月 │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11,407,000元│11,380,000元│聖立公司│1.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30│ │ │司 │(中區)│ │25日 │司大樓(│(吳建濃)│ │ │ │ 4 頁) │ │ │ │EAI系統 │ │ │臺中市三│采奕公司 │ │ │ │2.中華電信公司中區分公司│ │ │ │平臺設備│ │ │民路一段│(鄭慧娟)│ │ │ │ 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 │ │擴充 │ │ │161號) │精融公司 │ │ │ │ / 廢標廠商簽名單(下稱│ │ │ │ │ │ │ │ │ │ │ │ 中區廠商簽名單,L 卷第│ │ │ │ │ │ │ │ │ │ │ │ 305 頁) │ │ │ │ │ │ │ │ │ │ │ │3.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 │ │ │ │ (L 卷第307 至309 頁)│ │ │ │ │ │ │ │ │ │ │ │4.系統平臺設備實機測試日│ │ │ │ │ │ │ │ │ │ │ │ 期表(E卷第49頁) │ ├──┼────┼────┼─────┼────┼────┼─────┼──────┼──────┼────┼────────────┤ │45 │中區分公│TOPS/ORD│CAG940101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4,083,000元 │4,083,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ER伺服器│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310 頁) │ │ │ │集中監控│ │94年7月 │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系統 │ │5日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L 卷第312 頁) │ │ │ │ │ │ │161號) │(鄭慧娟)│ │ │ │3.中區開標廠商簽名單(L │ │ │ │ │ │第一次價│ │精融公司 │ │ │ │ 卷第311 頁、第313 頁)│ │ │ │ │ │格標: │ │(鄭雅仁)│ │ │ │4.聖立公司借款單、臺新國│ │ │ │ │ │94年8月 │ │ │ │ │ │ 際銀行商業本票、遠東國│ │ │ │ │ │10日 │ │第一次價格│ │ │ │ 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標: │ │ │ │ G 卷第129 頁)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采奕公司 │ │ │ │ │ │ │ │ │ │ │ │(鄭慧娟)│ │ │ │ │ │ │ │ │ │ │ │精融公司 │ │ │ │ │ ├──┼────┼────┼─────┼────┼────┼─────┼──────┼──────┼────┼────────────┤ │46 │中區分公│伺服器及│CAG940142 │94年8月 │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2,460,000元 │2,460,000元 │聖立公司│1.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31│ │ │司 │筆記型電│ │17日 │司大樓(│采奕公司 │ │ │ │ 4 頁) │ │ │ │腦 │ │ │臺中市三│(鄭慧娟)│ │ │ │2.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民路一段│精融公司 │ │ │ │ (L 卷第315 至317 頁)│ │ │ │ │ │ │161號) │(鄭雅冲)│ │ │ │3.出席或委託授權書(L卷 │ │ │ │ │ │ │ │ │ │ │ │ 第318頁) │ ├──┼────┼────┼─────┼────┼────┼─────┼──────┼──────┼────┼────────────┤ │47 │中區分公│查號加值│C930014 │93年5月 │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14,560,000元│14,525,000元│聖立公司│1.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司 │系統資料│ │5日 │司大樓(│安源公司 │ │ │ │ 280 頁) │ │ │ │庫全文檢│ │ │臺中市三│精融公司 │ │ │ │2.中區決標結果通知書(L │ │ │ │索(Full│ │ │民路一段│敦發科技股│ │ │ │ 卷第281 頁) │ │ │ │Text Sea│ │ │161號) │份有限公司│ │ │ │3.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rch)軟 │ │ │ │【下稱敦發│ │ │ │ (L 卷第282 至285 頁)│ │ │ │體工具7 │ │ │ │公司】 │ │ │ │ │ │ │ │套 │ │ │ │ │ │ │ │ │ ├──┼────┼────┼─────┼────┼────┼─────┼──────┼──────┼────┼────────────┤ │48 │中區分公│AGSSSJE&│C930021 │93年3月 │中區分公│聖立公司 │519,500元 │519,500元 │聖立公司│1.中區開標紀錄(L 卷第28│ │ │司 │AGSSSJE │ │22日 │司大樓(│精融公司 │ │ │ │ 6 頁) │ │ │ │Sentinel│ │ │臺中市三│悠盛科技股│ │ │ │2.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各乙批 │ │ │民路一段│份有限公司│ │ │ │ (L 卷第287 至289 頁)│ │ │ │ │ │ │161號) │【下稱悠盛│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起訴書贅│ │ │ │ │ │ │ │ │ │ │ │載鑫利來公│ │ │ │ │ │ │ │ │ │ │ │司、精誠公│ │ │ │ │ │ │ │ │ │ │ │司) │ │ │ │ │ ├──┼────┼────┼─────┼────┼────┼─────┼──────┼──────┼────┼────────────┤ │49 │中區分公│SSLOSS-I│C930086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0,505,200元│10,504,200元│精融公司│1.手寫傳真文件(G 卷第13│ │ │司 │I 資料庫│(起訴書誤│格標: │司大樓(│標: │ │ │ │ 3 頁) │ │ │ │主機擴充│載為C93938│93年6 月│臺中市三│冠鍀公司 │ │ │ │2.中區第一次規格標開標紀│ │ │ │乙批 │6 ,經檢察│28 │民路一段│采奕公司 │ │ │ │ 錄(本院資料卷二第28至│ │ │ │ │官以補充理│日 │161號) │精融公司 │ │ │ │ 29頁) │ │ │ │ │由書更正)│ │ │ │ │ │ │3.中區第一次價格標開標紀│ │ │ │ │ │第一次價│ │價格標: │ │ │ │ 錄(本院資料卷二第30頁│ │ │ │ │ │格標: │ │冠鍀公司 │ │ │ │ ) │ │ │ │ │ │93年8 月│ │采奕公司 │ │ │ │4.決標公告(本院資料卷二│ │ │ │ │ │3日 │ │(鄭慧娟)│ │ │ │ 第31頁) │ │ │ │ │ │ │ │精融公司 │ │ │ │5.中區廠商報價單(本院資│ │ │ │ │ │ │ │ │ │ │ │ 料卷二第32至42頁) │ │ │ │ │ │ │ │ │ │ │ │6.中區決標結果通知書(本│ │ │ │ │ │ │ │ │ │ │ │ 院資料卷二第43頁) │ │ │ │ │ │ │ │ │ │ │ │7.中區開標出席或委託授權│ │ │ │ │ │ │ │ │ │ │ │ 書(本院資料卷二第44至│ │ │ │ │ │ │ │ │ │ │ │ 47頁) │ │ │ │ │ │ │ │ │ │ │ │8.押標金繳納、退還單(本│ │ │ │ │ │ │ │ │ │ │ │ 院資料卷二第48至50頁)│ │ │ │ │ │ │ │ │ │ │ │9.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 │ │ │ │ (本院資料卷二第51至53│ │ │ │ │ │ │ │ │ │ │ │ 頁) │ ├──┼────┼────┼─────┼────┼────┼─────┼──────┼──────┼────┼────────────┤ │50 │中區分公│SSLOSS-I│C930061 │93年6 月│中區分公│精融公司 │8,844,000元 │8,800,000元 │精融公司│1.手寫傳真文件(G 卷第13│ │ │司 │I 與交換│ │30日 │司大樓(│冠鍀公司 │ │ │ │ 3 頁) │ │ │ │機介接設│ │ │台中市三│悠盛公司 │ │ │ │2.中區開標紀錄(本院資料│ │ │ │備1批 │ │ │民路一段│ │ │ │ │ 卷二第9至11頁) │ │ │ │ │ │ │161號) │ │ │ │ │3.中區廠商報價單(本院資│ │ │ │ │ │ │ │ │ │ │ │ 料卷二第12至13頁) │ │ │ │ │ │ │ │ │ │ │ │4.審標意見書彙總表(本院│ │ │ │ │ │ │ │ │ │ │ │ 資料卷二第14頁) │ │ │ │ │ │ │ │ │ │ │ │5.中區決標結果通知書(本│ │ │ │ │ │ │ │ │ │ │ │ 院資料卷二第15頁) │ │ │ │ │ │ │ │ │ │ │ │6.中區開標出席或委託授權│ │ │ │ │ │ │ │ │ │ │ │ 書(本院資料卷二第16至│ │ │ │ │ │ │ │ │ │ │ │ 20頁) │ │ │ │ │ │ │ │ │ │ │ │7.中區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 │ │ │ │ (本院資料卷二第21至23│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8.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 │ │ │ │ (本院資料卷二第24至26│ │ │ │ │ │ │ │ │ │ │ │ 頁) │ ├──┼────┼────┼─────┼────┼────┼─────┼──────┼──────┼────┼────────────┤ │51 │中區分公│中華電信│C920074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50,000,000元│27,20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EAI系統 │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73頁) │ │ │ │平臺設備│ │92年7月 │臺中市三│大同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乙批 │ │11日 │民路一段│神通電腦股│ │ │ │ 錄L 卷第272 頁) │ │ │ │ │ │ │161號)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第一次價│ │(下稱神通│ │ │ │ │ │ │ │ │ │格標: │ │公司) │ │ │ │ │ │ │ │ │ │92年8月 │ │精業股份有│ │ │ │ │ │ │ │ │ │1日 │ │限公司(下│ │ │ │ │ │ │ │ │ │ │ │稱精業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亮智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亮智│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敦陽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敦陽│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艾群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艾群│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邑泰公司 │ │ │ │ │ │ │ │ │ │ │ │國眾電腦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國仲│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晉泰科技股│ │ │ │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下稱晉泰│ │ │ │ │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和平整合資│ │ │ │ │ │ │ │ │ │ │ │訊股份有限│ │ │ │ │ │ │ │ │ │ │ │公司(下稱│ │ │ │ │ │ │ │ │ │ │ │和平公司)│ │ │ │ │ │ │ │ │ │ │ │安源公司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冠鍀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大同公司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亮智公司 │ │ │ │ │ │ │ │ │ │ │ │敦陽公司 │ │ │ │ │ │ │ │ │ │ │ │和平公司 │ │ │ │ │ │ │ │ │ │ │ │晉泰公司 │ │ │ │ │ │ │ │ │ │ │ │冠鍀公司 │ │ │ │ │ │ │ │ │ │ │ │安源公司 │ │ │ │ │ ├──┼────┼────┼─────┼────┼────┼─────┼──────┼──────┼────┼────────────┤ │52 │中區分公│第二代交│C920072 │92年9 月│中區分公│冠鍀公司 │67,243,616元│66,660,000元│冠鍀公司│1.手寫傳真文件(G 卷第13│ │ │司 │換機用戶│ │3 日 │司大樓(│群樺公司 │ │ │ │ 2 頁) │ │ │ │線作業支│ │ │臺中市三│諾達電訊網│ │ │ │2.中華電信公司中區分公司│ │ │ │援系統設│ │ │民路一段│路股份有限│ │ │ │ 供應處通知單(本院資料│ │ │ │備乙批 │ │ │161號) │公司【下稱│ │ │ │ 卷二第55頁) │ │ │ │ │ │ │ │諾達公司】│ │ │ │3.中區決標結果通知書(本│ │ │ │ │ │ │ │臺灣富士通│ │ │ │ 院資料卷二第56頁) │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4.中區押標金繳納、退還單│ │ │ │ │ │ │ │司【下稱富│ │ │ │ (本院資料院二第57至61│ │ │ │ │ │ │ │士通公司】│ │ │ │ 頁) │ │ │ │ │ │ │ │國眾公司 │ │ │ │5.中區開標出席或委託授權│ │ │ │ │ │ │ │ │ │ │ │ 書(本院資料卷二第62至│ │ │ │ │ │ │ │ │ │ │ │ 66頁) │ │ │ │ │ │ │ │ │ │ │ │6.中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 │ │ │ │ │ (本院資料卷二第67至71│ │ │ │ │ │ │ │ │ │ │ │ 頁) │ ├──┼────┼────┼─────┼────┼────┼─────┼──────┼──────┼────┼────────────┤ │53 │中區分公│TOPS/ORD│C930058 │第一次規│中區分公│第一次規格│5,415,000元 │5,30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中區開標紀│ │ │司 │ER磁碟陣│ │格標: │司大樓(│標: │ │ │ │ 錄(L 卷第290頁) │ │ │ │列儲存系│ │93年6月 │臺中市三│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中區開標紀│ │ │ │統擴充 │ │4日 │民路一段│臺灣電腦服│ │ │ │ 錄L 卷第291 頁) │ │ │ │ │ │ │161號) │務公司 │ │ │ │ │ │ │ │ │ │第一次價│ │(許允生) │ │ │ │ │ │ │ │ │ │格標: │ │群環公司 │ │ │ │ │ │ │ │ │ │93年7月 │ │ │ │ │ │ │ │ │ │ │ │5日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臺灣電腦服│ │ │ │ │ │ │ │ │ │ │ │務公司 │ │ │ │ │ │ │ │ │ │ │ │(許允生) │ │ │ │ │ │ │ │ │ │ │ │群環公司 │ │ │ │ │ ├──┼────┼────┼─────┼────┼────┼─────┼──────┼──────┼────┼────────────┤ │54 │南區分公│RS232 to│S920075 │92年12月│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1,326,630元 │1,315,000元 │聖立公司│1.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南區電│ │ │司 │Ethernet│ │10日 │司(高雄│鑫利來公司│ │ │ │ 信分公司開標/ 議價/ 決│ │ │ │Converte│ │ │市林森一│(黃博仁)│ │ │ │ 標/ 流標/ 廢標紀錄(下│ │ │ │ │ │ │路230號 │鼎升公司 │ │ │ │ 稱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 │ │ │) │ │ │ │ │ 319 頁) │ │ │ │ │ │ │ │ │ │ │ │2.中華電信公司臺灣南區電│ │ │ │ │ │ │ │ │ │ │ │ 信分公司參加投標廠商資│ │ │ │ │ │ │ │ │ │ │ │ 料表(下稱南區參加投標│ │ │ │ │ │ │ │ │ │ │ │ 廠商資料表,L 卷第320 │ │ │ │ │ │ │ │ │ │ │ │ 至321頁) │ ├──┼────┼────┼─────┼────┼────┼─────┼──────┼──────┼────┼────────────┤ │55 │南區分公│ADSL/ATM│S920335 │92年10月│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3,814,800元 │3,800,000元 │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32│ │ │司 │Rinpoche│ │3日 │司(高雄│鼎升公司 │ │ │ │ 2 頁) │ │ │ │網管系統│ │ │市林森一│矽聯科技股│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主機作業│ │ │路230號 │份有限公司│ │ │ │ (L 卷第323 至325 頁)│ │ │ │系統更新│ │ │) │【下稱矽聯│ │ │ │ │ │ │ │Linux乙 │ │ │ │公司】 │ │ │ │ │ │ │ │式 │ │ │ │ │ │ │ │ │ ├──┼────┼────┼─────┼────┼────┼─────┼──────┼──────┼────┼────────────┤ │56 │南區分公│障礙申告│S920531 │92年6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13,196,800元│13,160,000元│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33│ │ │司 │系統資料│ │10日 │司(高雄│鼎升公司 │ │ │ │ 4 頁) │ │ │ │庫伺服器│ │ │市林森一│矽聯公司 │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設備一式│ │ │路230號 │ │ │ │ │ (L 卷第335 至337 頁)│ │ │ │ │ │ │) │ │ │ │ │ │ ├──┼────┼────┼─────┼────┼────┼─────┼──────┼──────┼────┼────────────┤ │57 │南區分公│備份軟體│S920548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4,817,050元 │4,68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License │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38 頁) │ │ │ │等一批 │ │92年8月 │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 │ │19日 │路230號 │鼎升公司 │ │ │ │ 錄(L 卷第339 頁) │ │ │ │ │ │ │) │精業公司 │ │ │ │3.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第一次價│ │ │ │ │ │ (L 卷第340 至342 頁)│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2年10月│ │標: │ │ │ │ │ │ │ │ │ │13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鼎升公司 │ │ │ │ │ │ │ │ │ │ │ │精業公司 │ │ │ │ │ ├──┼────┼────┼─────┼────┼────┼─────┼──────┼──────┼────┼────────────┤ │58 │南區分公│TOPS/ORD│S920567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8,090,460元│18,090,46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ER磁碟陣│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47 至348 頁│ │ │ │列儲存系│ │92年10月│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 ) │ │ │ │統擴充 │ │28日 │路230號 │邑泰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 │ │ │) │鼎升公司 │ │ │ │ 錄(L 卷第343 頁) │ │ │ │ │ │第一次價│ │ │ │ │ │3.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L 卷第344 至346 頁)│ │ │ │ │ │92年10月│ │標: │ │ │ │ │ │ │ │ │ │31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邑泰公司 │ │ │ │ │ │ │ │ │ │ │ │鼎升公司 │ │ │ │ │ ├──┼────┼────┼─────┼────┼────┼─────┼──────┼──────┼────┼────────────┤ │59 │南區分公│通信伺服│S930014 │93年5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270,000元 │270,000元 │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34│ │ │司 │器(16PO│ │6日 │司(高雄│鑫利來公司│ │ │ │ 9 頁) │ │ │ │RT)5部 │ │ │市林森一│(黃博仁)│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路230號 │精誠公司 │ │ │ │ (L 卷第350 至352 頁)│ │ │ │ │ │ │) │ │ │ │ │ │ ├──┼────┼────┼─────┼────┼────┼─────┼──────┼──────┼────┼────────────┤ │60 │南區分公│南區分公│S930311 │93年6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45,151,290元│44,619,000元│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35│ │ │司 │司SOSS及│ │18日 │司(高雄│邑泰公司 │ │ │ │ 3 頁) │ │ │ │NTMOS網 │ │ │市林森一│華電公司 │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管設備 │ │ │路230號 │鑫利來公司│ │ │ │ (L 卷第354 至357 頁)│ │ │ │ │ │ │) │(黃博仁)│ │ │ │3.監聽譯文(11483 號卷一│ │ │ │ │ │ │ │ │ │ │ │ 第68至69頁、205 至208 │ │ │ │ │ │ │ │ │ │ │ │ 頁、第217至218頁) │ ├──┼────┼────┼─────┼────┼────┼─────┼──────┼──────┼────┼────────────┤ │61 │南區分公│第二代交│S930343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9,417,200元 │9,38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換機用戶│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59 頁) │ │ │ │線作業支│ │93年10月│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援系統 │ │7日 │路230號 │高邑公司 │ │ │ │ 錄(L卷第358頁) │ │ │ │SSLOSS- │ │ │) │冠鍀公司 │ │ │ │3.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Ⅱ資料庫│ │第一次價│ │ │ │ │ │ (L 卷第360 至362 頁)│ │ │ │主機設備│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3年10月│ │標: │ │ │ │ │ │ │ │ │ │15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高邑公司 │ │ │ │ │ │ │ │ │ │ │ │冠鍀公司 │ │ │ │ │ ├──┼────┼────┼─────┼────┼────┼─────┼──────┼──────┼────┼────────────┤ │62 │南區分公│HP原廠 │S930501 │93年1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186,100元 │184,000元 │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司 │HDD四個 │ │20日 │司(高雄│鼎升公司 │ │ │ │ 363 至364 頁) │ │ │ │ │ │ │市林森一│精誠公司 │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 │路230號 │ │ │ │ │ (L 卷第365 至366 頁)│ │ │ │ │ │ │) │ │ │ │ │ │ ├──┼────┼────┼─────┼────┼────┼─────┼──────┼──────┼────┼────────────┤ │63 │南區分公│PLTP系統│S930507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0,733,500元│10,26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 │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69 至370 頁│ │ │ │ │ │93年4月 │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 ) │ │ │ │ │ │8日 │路230號 │鼎升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 │ │ │) │安源公司 │ │ │ │ 錄(L卷第367至368頁) │ │ │ │ │ │第一次價│ │ │ │ │ │ │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93年4月 │ │標: │ │ │ │ │ │ │ │ │ │16日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鼎升公司 │ │ │ │ │ │ │ │ │ │ │ │安源公司 │ │ │ │ │ ├──┼────┼────┼─────┼────┼────┼─────┼──────┼──────┼────┼────────────┤ │64 │南區分公│電信障礙│S930524 │93年7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8,743,500元 │8,350,000元 │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37│ │ │司 │申告查修│ │5日 │司(高雄│鑫利來公司│ │ │ │ 1 至372 頁) │ │ │ │系統測試│ │ │市林森一│(黃博仁)│ │ │ │2.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及發展平│ │ │路230號 │高邑公司 │ │ │ │ (L 卷第373 至375 頁)│ │ │ │臺 │ │ │) │ │ │ │ │ │ ├──┼────┼────┼─────┼────┼────┼─────┼──────┼──────┼────┼────────────┤ │65 │南區分公│HP型電腦│S930550 │93年10月│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3,613,700元 │3,595,200元 │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司 │設備維護│ │27日 │司(高雄│鑫利來公司│ │ │ │ 376 頁) │ │ │ │ │ │ │市林森一│(黃博仁)│ │ │ │ │ │ │ │ │ │ │路230號 │冠鍀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66 │南區分公│自動測試│S930552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2,968,800元 │2,900,000元 │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 │ │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78 頁) │ │ │ │式 │ │93年11月│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 │ │2 日 │路230號 │高邑公司 │ │ │ │ 錄(L 卷第377 頁) │ │ │ │ │ │ │) │冠鍀公司 │ │ │ │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 │ │ │ │第一次價│ │ │ │ │ │ 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決標結│ │ │ │ │ │格標: │ │第一次價格│ │ │ │ 果通知書(L卷第379頁)│ │ │ │ │ │93年11月│ │標: │ │ │ │4.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16日 │ │聖立公司 │ │ │ │ (L 卷第380 至382 頁)│ │ │ │ │ │ │ │高邑公司 │ │ │ │5.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 │ │ │ │ │ │冠鍀公司 │ │ │ │ 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押標金│ │ │ │ │ │ │ │ │ │ │ │ 繳納、退還單(L卷第383│ │ │ │ │ │ │ │ │ │ │ │ 至384頁) │ ├──┼────┼────┼─────┼────┼────┼─────┼──────┼──────┼────┼────────────┤ │67 │南區分公│TOPS/ORD│SA0000000 │94年4月 │南區分公│聖立公司 │15,178,621元│15,080,000元│聖立公司│1.南區開標紀錄(L 卷第 │ │ │司 │ER DB SE│ │4日 │司(高雄│鑫利來公司│ │ │ │ 385 頁) │ │ │ │RVER系統│ │ │市林森一│捷禾公司 │ │ │ │2.資料卷1 本 │ │ │ │擴充 │ │ │路230號 │ │ │ │ │ │ │ │ │ │ │ │) │ │ │ │ │ │ ├──┼────┼────┼─────┼────┼────┼─────┼──────┼──────┼────┼────────────┤ │68 │南區分公│資料庫系│SA0000000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4,998,500元│14,94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統整合及│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87 頁) │ │ │ │1288查號│ │94年8月 │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加值服務│ │19日 │路230號 │鑫利來公司│ │ │ │ 錄(L卷第386頁) │ │ │ │設備 │ │ │) │(黃博仁)│ │ │ │3.南區開標廠商簽名單(L │ │ │ │ │ │第一次價│ │鼎升公司 │ │ │ │ 卷第388 頁) │ │ │ │ │ │格標: │ │ │ │ │ │4.資料卷2本 │ │ │ │ │ │94年8月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30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鑫利來公司│ │ │ │ │ │ │ │ │ │ │ │鼎升公司 │ │ │ │ │ ├──┼────┼────┼─────┼────┼────┼─────┼──────┼──────┼────┼────────────┤ │69 │南區分公│實體層測│SAA940137 │第一次規│南區分公│第一次規格│12,446,700元│12,360,000元│聖立公司│1.第一次規格標南區開標紀│ │ │司 │試平臺及│ │格標: │司(高雄│標: │ │ │ │ 錄(L 卷第389 頁) │ │ │ │查訂線系│ │94年4月 │市林森一│聖立公司 │ │ │ │2.第一次價格標南區開標紀│ │ │ │統設備 │ │6日 │路230號 │鑫利來公司│ │ │ │ 錄(L 卷第390 頁) │ │ │ │ │ │ │) │(黃博仁)│ │ │ │3.南區參加投標廠商資料表│ │ │ │ │ │第一次價│ │邑泰公司 │ │ │ │ (L 卷第391 至393 頁)│ │ │ │ │ │格標: │ │ │ │ │ │ │ │ │ │ │ │94年4月 │ │第一次價格│ │ │ │ │ │ │ │ │ │27日 │ │標: │ │ │ │ │ │ │ │ │ │ │ │聖立公司 │ │ │ │ │ │ │ │ │ │ │ │鑫利來公司│ │ │ │ │ │ │ │ │ │ │ │邑泰公司 │ │ │ │ │ └──┴────┴────┴─────┴────┴────┴─────┴──────┴──────┴────┴────────────┘ 附表二之二:得標方式 ┌──┬─────┬─────┬──────────────┐ │編號│招標機關 │招標案號 │得標方式 │ ├──┼─────┼─────┼──────────────┤ │1 │中華電信公│N920162 │達慶公司、邑泰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北區電信│ │,偉迅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 │ │分公司 │ │再減價,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 │ │ │ │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2 │中華電信公│N920166 │捷鴻公司、安源公司均不減價,│ │ │司北區電信│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分公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3 │中華電信公│N920177 │偉迅公司不減價,摩利亞公司於│ │ │司北區電信│ │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 │ │分公司 │ │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低於│ │ │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4 │中華電信公│N920189 │宏碁公司、群樺公司均不減價,│ │ │司北區電信│ │由聖立公司於優先減價後以低於│ │ │分公司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5 │中華電信北│N930261 │群樺公司、卡新公司均不減價,│ │ │區分公司 │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 │ │ │ │底價得標。 │ ├──┼─────┼─────┼──────────────┤ │6 │中華電信公│N930267 │新潮公司、臺灣平虹公司、華電│ │ │司北區電信│ │公司資格不符合,卡新公司於第│ │ │分公司 │ │1 次比減價後不在減價,由聖立│ │ │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7 │中華電信公│N930277 │捷禾公司資格不符合,欣潮公司│ │ │司北區電信│ │、捷鴻公司均不減價,由聖立公│ │ │分公司 │ │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 │。 │ ├──┼─────┼─────┼──────────────┤ │8 │中華電信公│NAH940309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司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 │ │ │ ├──┼─────┼─────┼──────────────┤ │9 │中華電信公│NAH940093 │不詳。 │ │ │司北區電信│ │ │ │ │分公司 │ │ │ ├──┼─────┼─────┼──────────────┤ │10 │中華電信公│NA0000000 │於94年6 月22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北區電信│ │卡新公司資格不符合,嗣於94年│ │ │分公司 │ │7 月12日第一次價格標,由聖立│ │ │ │ │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11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達慶公司資格不符合,群樺公司│ │ │司北區電信│ │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 │ │分公司 │ │聖立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低│ │ │ │ │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12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群樺公司、資憲公司均不減價,│ │ │司北區電信│ │由聖立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 │ │分公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13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於93年3 月11日第一次規格標,│ │ │司北區電信│ │群樺公司、華合公司資格不符合│ │ │分公司 │ │,嗣於93年3 月17日第一次價格│ │ │ │ │標,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 │ │ │ │後按底價得標。 │ ├──┼─────┼─────┼──────────────┤ │14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庫柏公司、新潮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北區電信│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 │ │分公司 │ │底價得標。 │ ├──┼─────┼─────┼──────────────┤ │15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聖立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 │ │司北區電信│ │標。 │ │ │分公司 │ │ │ ├──┼─────┼─────┼──────────────┤ │16 │中華電信公│GA0000000 │群樺公司、臺灣電腦服務公司資│ │ │司北區電信│ │格不符合,由聖立公司於第2次 │ │ │分公司 │ │比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 │。 │ ├──┼─────┼─────┼──────────────┤ │17 │中華電信公│M920118 │詠德興公司、達慶公司均不減價│ │ │司行動通信│ │,聖立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後以│ │ │分公司 │ │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 │18 │中華電信公│M92M101 │偉迅公司、達慶公司於第1 次比│ │ │司行動通信│ │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公司於│ │ │分公司 │ │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 │ │ │ ├──┼─────┼─────┼──────────────┤ │19 │中華電信公│M930118 │捷裕公司不減價,欣潮公司於第│ │ │司行動通信│ │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 │ │分公司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20 │中華電信公│M93M045 │欣潮公司、捷鴻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行動通信│ │,由聖立公司減價2 次後以低於│ │ │分公司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1 │中華電信公│M93M062 │達慶公司、捷鴻公司於第1 次比│ │ │司行動通信│ │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公司於│ │ │分公司 │ │第3 次比減價後減價後以低於底│ │ │ │ │價之價格得標。 │ ├──┼─────┼─────┼──────────────┤ │22 │中華電信公│MA0000000 │華合公司不減價,欣潮公司於第│ │ │司行動通信│ │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 │ │分公司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23 │中華電信公│L93F0074F5│達慶公司、捷鴻公司均不減價,│ │ │司行動通信│ │由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 │ │分公司 │ │價之價格得標。 │ ├──┼─────┼─────┼──────────────┤ │24 │中華電信公│D920104 │偉迅公司資格不符合,群樺公司│ │ │司數據通信│ │不減價,由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 │ │分公司 │ │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5 │中華電信公│D920137 │群樺公司、摩利亞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聖立公司於第1 次比減價後│ │ │分公司 │ │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6 │中華電信公│D930136 │長紘公司、仲琦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數據通信│ │,偉迅公司不減價,由聖立公司│ │ │分公司 │ │於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 │ │ │ │得標。 │ ├──┼─────┼─────┼──────────────┤ │27 │中華電信公│D935660 │凌群公司、欣潮公司於第1 次比│ │ │司數據通信│ │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公司於│ │ │分公司 │ │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28 │中華電信公│D938320 │捷鴻公司、摩利亞公司均不減價│ │ │司數據通信│ │,由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 │ │分公司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29 │中華電信公│D938834 │欣潮公司資格不符合,捷鴻公司│ │ │司數據通信│ │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 │ │分公司 │ │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 │ │ │ │價得標。 │ ├──┼─────┼─────┼──────────────┤ │30 │中華電信公│DA0000000 │捷陞公司資格不符合,倍力公司│ │ │司數據通信│ │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 │ │分公司 │ │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低│ │ │ │ │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31 │中華電信公│DA0000000 │聖立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 │ │司數據通信│ │標。 │ │ │分公司 │ │ │ ├──┼─────┼─────┼──────────────┤ │32 │中華電信公│R920437 │偉迅公司資格不符合,泰鋒公司│ │ │司電信研究│ │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 │ │所 │ │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低│ │ │ │ │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33 │中華電信公│R930217 │不詳。 │ │ │司電信研究│ │ │ │ │所 │ │ │ ├──┼─────┼─────┼──────────────┤ │34 │中華電信公│TA93P0027 │偉迅公司資格不符合,得捷公司│ │ │司電信訓練│ │於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 │ │所 │ │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低│ │ │ │ │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35 │中華電信公│N930274 │臺灣電腦服務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北區電信│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 │ │分公司 │ │底價得標。 │ ├──┼─────┼─────┼──────────────┤ │36 │中華電信公│C920045 │寰訊公司、冠閎公司、殷富公司│ │ │司中區分公│ │、采奕公司、晉暘公司資格不符│ │ │司 │ │合,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於第│ │ │ │ │3 次比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 │ │ │ │得標。 │ ├──┼─────┼─────┼──────────────┤ │37 │中華電信公│C920154 │冠鍀公司資格不符合,英保公司│ │ │司中區分公│ │、采奕公司均不減價,由聖立公│ │ │司 │ │司臺中分公司優先減價後按底價│ │ │ │ │得標。 │ ├──┼─────┼─────┼──────────────┤ │38 │中華電信公│C920163 │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以低於底價│ │ │司中區分公│ │之最低價得標。 │ │ │司 │ │ │ ├──┼─────┼─────┼──────────────┤ │39 │中華電信公│C930141 │采奕公司、冠閎公司均不減價,│ │ │司中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於第3 次│ │ │司 │ │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40 │中華電信公│CB92LD017 │不詳。 │ │ │司中區分公│ │ │ │ │司 │ │ │ ├──┼─────┼─────┼──────────────┤ │41 │中華電信公│C930146 │采奕公司、精融公司均不減價,│ │ │司中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於第3 次│ │ │司 │ │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42 │中華電信公│C930148 │精融公司、采奕公司均不減價,│ │ │司中區分公│ │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優先減價後│ │ │司 │ │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43 │中華電信公│C930149 │采奕公司資格不符合,精融公司│ │ │司中區分公│ │不減價,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司 │ │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44 │中華電信公│CAE940131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司中區分公│ │ │ │ │司 │ │ │ ├──┼─────┼─────┼──────────────┤ │45 │中華電信公│CAG940101 │精融公司、采奕公司均不減價,│ │ │司中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於第2 次│ │ │司 │ │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46 │中華電信中│CAG940142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區分公司 │ │ │ │ │ │ │ │ ├──┼─────┼─────┼──────────────┤ │47 │中華電信公│C930014 │精融公司、敦發公司資格不符合│ │ │司中區分公│ │,安源公司不減價,由聖立公司│ │ │司 │ │臺中分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48 │中華電信公│C930021 │精融公司、悠盛公司均不減價,│ │ │司中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於第3 次│ │ │司 │ │比減價後按底價得標。 │ ├──┼─────┼─────┼──────────────┤ │49 │中華電信公│C930086 │采奕公司不減價,冠鍀公司於第│ │ │司中區分公│ │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精融│ │ │司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50 │中華電信公│C930061 │冠鍀公司資格不符合,精融公司│ │ │司中區分公│ │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 │司 │ │ │ ├──┼─────┼─────┼──────────────┤ │51 │中華電信公│C920074 │大同公司、冠鍀公司、安源公司│ │ │司中區分公│ │資格不符合,由聖立公司臺中分│ │ │司 │ │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標。│ ├──┼─────┼─────┼──────────────┤ │52 │中華電信公│C920072 │國眾公司、臺灣富士通公司、群│ │ │司中區分公│ │樺公司資格不符合,諾達公司不│ │ │司 │ │減價,由冠鍀公司於第2 次比減│ │ │ │ │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53 │中華電信公│C930058 │臺灣電腦服務公司、群環公司均│ │ │司中區分公│ │不減價,由聖立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司 │ │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 │ │ │ │標。 │ ├──┼─────┼─────┼──────────────┤ │54 │中華電信公│S920075 │鼎升公司不減價,鑫利來公司於│ │ │司南區分公│ │第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 │ │司 │ │立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低於│ │ │ │ │底價之價格得標。 │ ├──┼─────┼─────┼──────────────┤ │55 │中華電信公│S920335 │矽聯公司、鼎升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以│ │ │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56 │中華電信公│S920531 │鼎升公司、矽聯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57 │中華電信公│S920548 │鼎升公司、精業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 │ │司 │ │價之價格得標。 │ ├──┼─────┼─────┼──────────────┤ │58 │中華電信公│S920567 │鼎升公司不減價,邑泰公司於第│ │ │司南區分公│ │1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由聖立│ │ │司 │ │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按底價得│ │ │ │ │標。 │ ├──┼─────┼─────┼──────────────┤ │59 │中華電信公│S930014 │精誠公司、鑫利來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按底價│ │ │司 │ │得標。 │ ├──┼─────┼─────┼──────────────┤ │60 │中華電信公│S930311 │聖立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 │ │司南區分公│ │標。 │ │ │司 │ │ │ ├──┼─────┼─────┼──────────────┤ │61 │中華電信公│S930343 │高邑公司、冠鍀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62 │中華電信公│S930501 │精誠公司、鼎升公司均不減價,│ │ │司南區分公│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司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63 │中華電信公│S930507 │聖立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 │ │司南區分公│ │標。 │ │ │司 │ │ │ ├──┼─────┼─────┼──────────────┤ │64 │中華電信公│S930524 │鑫利來公司資格不符合,高邑公│ │ │司南區分公│ │司於第2 次比減價後不再減價,│ │ │司 │ │由聖立公司於第3 次比減價後以│ │ │ │ │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 │ ├──┼─────┼─────┼──────────────┤ │65 │中華電信公│S930550 │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價│ │ │司南區分公│ │之最低價得標。 │ │ │司 │ │ │ ├──┼─────┼─────┼──────────────┤ │66 │中華電信公│S930552 │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價│ │ │司南區分公│ │之最低價得標。 │ │ │司 │ │ │ ├──┼─────┼─────┼──────────────┤ │67 │中華電信公│SA0000000 │聖立公司優先減價後以低於底價│ │ │司南區分公│ │之最低價得標。 │ │ │司 │ │ │ ├──┼─────┼─────┼──────────────┤ │68 │中華電信公│SA0000000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 │ │司南區分公│ │ │ │ │司 │ │ │ ├──┼─────┼─────┼──────────────┤ │69 │中華電信公│SAA940137 │聖立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得│ │ │司南區分公│ │標。 │ │ │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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