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7年度偵字第1910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

一、緣丙○○(原名黃貴美)於民國82年間,與案外人呂理財、施清暉等人合資承租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361之1號土地後,於該址搭建鐵皮屋(下稱系爭建物),陸續經營市場、黃金小鎮KTV及香樹園KTV。嗣於87年間,丙○○因香樹園KTV 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即將上址鐵皮屋交予施清輝改建為汽車旅館,改以香園企業社經營香園汽車旅館事業,並由施清輝全權負責經營。然因丙○○仍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渠等為方便日後變更負責人,即由丙○○簽立空白之租賃契約書交付施清暉,以供後續轉手經營之用。嗣施清輝於88年間,將其所持有香園企業社(即香園汽車旅館)之股份轉讓予乙○○,同時將丙○○親簽之租賃契約書交予乙○○收執,後於94年6 月間,乙○○持上揭租賃契約通過旅館業申請登記之審核,於系爭建物經營欣園汽車旅館,由甲○○擔任名義負責人。丙○○明知其同意施清輝將系爭建物改建經營汽車旅館,並親自簽立上揭租賃契約書,然因不滿香園企業社繼任之經營者乙○○未按時繳納系爭建物之稅捐,致其接獲台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稅捐繳款書要求追繳欠稅,竟意圖使香園企業社歷年負責人江添明、黃筱晴、蔡龍興、黃翠玲、吳明光、乙○○、甲○○等人受刑事處分,而捏造系爭建物為其所有,乙○○等人未得其同意,故意毀損系爭建物內裝,重新裝潢以經營汽車旅館,且偽造其簽名製作不實之租賃契約書用以通過旅館業申請登記,並申報告訴人收取房屋租賃所得等不實事項,於94年12月2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誣指乙○○、甲○○等人涉犯刑法毀損、偽造文書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後經檢察官就乙○○等人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案經乙○○、甲○○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已坦承犯行而為認罪之陳述,且與告訴人乙○○、甲○○之陳述、證人施清輝、呂理財之證言相符,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96年3月9日被告偵查中當庭簽寫「黃貴美」之署名、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印鑑卡、樹林市農會存款印鑑卡等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以1 狀誣告數人,主要仍僅侵害1 個國家司法審判正確性之法益,是以論1 個誣告罪即可,毋庸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83 號判例亦同此見解。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形、家庭狀況、本案犯罪之動機在能免除補稅稅款、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然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姿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