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許朝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某日至九十七年一月六日止,擔任宸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一五九號十八樓之一,下稱宸峰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宸峰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連續多次虛偽填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六千零十三萬零一百六十三元之統一發票共九十四張,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宇聯公司)等二十五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二十四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十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持其中九十二張,金額共計五千九百二十二萬零四百九十九元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宇聯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二百九十六萬一千零二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乙○○之證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暨所附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對於曾擔任宸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坦承不諱,然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宸峰公司後來因開銷過重,故決定把公司結束,後來透過丁○○介紹庚○○與其見面,庚○○對其表示有意接手公司,故公司幾位股東就跟對方約定由對方給付其等二十萬元,然後概括承受公司,其並將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公司大小章等相關資料交給庚○○,讓庚○○去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二十萬元則由出資之股東分掉。在九十六年間庚○○曾經請其前往簽立購票證明一次,其方知悉尚未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有再次告知庚○○須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等語。 四、經查: (一)程序方面:本判決所引用之書面證據資料,因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各該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實體方面: ⒈宸峰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間經被告、鄒達文、乙○○、廖景南四位股東發起設立,由被告擔任董事長,鄒達文、乙○○擔任董事,廖景南擔任監察人,而迄九十七年一月間該公司之董事長方變更登記為壬○○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宸峰公司登記案卷可參。再宸峰公司於九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確有領用統一發票使用,並多次虛偽填製統一發票九十四張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公司等二十五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二十四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十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已持其中九十二張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等情,復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統一編號)列印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按。 ⒉宸峰公司縱曾於前開時間開立九十四張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公司等二十五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二十四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十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已持其中九十二張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惟被告是否涉犯前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仍端視被告是否為開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行為人或與為該虛開統一發票犯行之人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定之。本院查: ⑴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宸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宸峰公司在九十五年底、九十六年初左右轉手,因當時公司開銷很大,經營狀況及獲利情形不如預期,故沒有多久就透過朋友「小林」介紹,將公司頂讓給「小劉」,一開始小林是與渠聯絡,後來小劉到公司後,就與渠和被告共同談公司轉讓之事。小劉當時有告訴渠等說要去辦理變更登記,所以渠等就將公司的大小章、會計師那裡整套全部資料和股東身分證影本交給小劉,當時是和小劉約定由小劉交付相當於押金之二十萬元給渠等,由渠、被告及廖景南均分款項。公司辦公場所及員工薪資都交由小劉接手負責處理,就是以這樣的方式辦理交接,以渠等的立場而言只是減少損失。有聽人叫「小林」為昆廷,至於「小劉」是在偵查庭聽壬○○說小劉是「庚○○」等語(見本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證人壬○○證稱:於九十六年底時,庚○○曾經要伊簽立宸峰公司讓渡書,伊是受讓人,只是單純在讓渡書上簽名,並交付身分證影本給庚○○,讓渡書上的對方是己○○、乙○○等人。當時庚○○是說因開公司之故,要伊幫忙,並說伊不用出錢,也不會有稅金問題,此後伊即無再去問庚○○公司登記的事情,伊並未親自前往辦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亦不知為何人辦理等語(見本院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參酌被告前開辯解,堪認宸峰公司已於九十五年底、九十六年初轉讓予庚○○,且被告等人已將公司大小章、股東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資料交予庚○○,是該公司自斯時起應已出賣予庚○○,縱被告於將公司出賣庚○○後未即時完成辦理公司負責人名義之變更,而迄九十七年一月間方變更負責人名義為壬○○,然此僅屬行政上之疏失,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於此段期間內仍然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顯非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人,實甚灼然。 ⑵被告固曾於九十六年一月間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一次,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在卷可按,然此僅足以證明被告曾於宸峰公司移轉予庚○○後代為領用統一發票一次之事實,且此領用統一發票之時間既係於九十六年一月間,與本案公訴人起訴宸峰公司涉嫌虛開發票之九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顯然無所關連,是被告所辯在九十六年間庚○○曾經請其前往簽立購票證明一次,其方知悉尚未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有再次告知庚○○須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等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另領用統一發票時僅需攜帶統一發票章、負責人印章及統一發票購買證填寫請購單後即可領取,依法並未限定僅公司負責人方得領取,而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明被告有親自前往請領九十六年九月至十二月間統一發票之證據,是自難執此認定被告為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或虛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人,或認被告與該虛開發票之行為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⑶另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等資料,及證人即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丙○○、康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戊○○、伊諾視覺傳達有限公司負責人辛○○、及將宸峰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交予戊○○之證人甲○○等人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亦均無法證明被告即為開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交付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之人,自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前開犯行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至證人庚○○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是此部分證據顯已無法調查,於此一併說明。 五、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九十六年九至十二月間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或虛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復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該虛開統一發票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被告於將公司轉讓他人時縱有未變更負責人登記之行政上義務之違反,仍難以上開罪名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前開公訴人所起訴之犯行,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難憑公訴人所提出之前述證據,遽論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附表: ┌─┬────┬──────┬────┬─┬──────┬─────┬─┐ │編│公司名稱│ 銷售額 │ 稅額 │張│ 已申報扣 │已申報扣抵│張│ │號│ │ │ │數│ 抵銷售額 │銷項稅額 │數│ ├─┼────┼──────┼────┼─┼──────┼─────┼─┤ │ 1│宇聯公司│ 250,000│ 12,500│1 │ 250,000│ 12,500│1 │ ├─┼────┼──────┼────┼─┼──────┼─────┼─┤ │ 2│覺璞整合│ 500,000│ 25,000│2 │ 500,000│ 25,000│2 │ │ │行銷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采風雅集│ 1,504,762│ 75,238│3 │ 1,504,762│ 75,238│3 │ │ │國際行銷│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4│新浪科技│ 6,523,810│ 326,191│5 │ 6,523,810│ 326,191│5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5│亞洲巨星│ 3,673,425│ 183,670│7 │ 3,673,425│ 183,670│7 │ │ │事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6│技佳工程│ 792,900│ 39,645│2 │ 792,900│ 39,645│2 │ │ │顧問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7│立大電機│ 1,968,700│ 98,435│3 │ 1,968,700│ 98,435│3 │ │ │工程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8│北曲文化│ 540,000│ 27,000│2 │ 540,000│ 27,000│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伍威實業│ 2,730,000│ 136,500│6 │ 2,730,000│ 136,500│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和陽投資│ 50,000│ 2,500│1 │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合麟企業│ 2,894,688│ 144,734│4 │ 2,894,688│ 144,73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光進建設│ 1,190,528│ 59,527│2 │ 1,190,528│ 59,527│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3│富特偉實│ 618,685│ 30,934│1 │ 618,685│ 30,934│1 │ │ │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14│復興煤礦│ 1,102,975│ 55,148│2 │ 1,102,975│ 55,148│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5│群業製作│ 1,200,000│ 60,000│2 │ 1,200,000│ 60,00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富全建材│ 4,499,788│ 224,989│4 │ 4,499,788│ 224,989│4 │ │ │有限公司│ │ │ │ │ │ │ ├─┼────┼──────┼────┼─┼──────┼─────┼─┤ │17│祺鋒國際│ 2,752,604│ 137,630│5 │ 2,752,604│ 137,630│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8│振偉科技│ 1,414,200│ 70,710│1 │ 1,414,200│ 70,710│1 │ │ │有限公司│ │ │ │ │ │ │ ├─┼────┼──────┼────┼─┼──────┼─────┼─┤ │19│伊諾視覺│ 1,400,000│ 70,000│2 │ 1,400,000│ 70,000│2 │ │ │傳達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0│立帝有限│ 6,577,120│ 328,858│13│ 6,577,120│ 328,858│13│ │ │公司 │ │ │ │ │ │ │ ├─┼────┼──────┼────┼─┼──────┼─────┼─┤ │21│富琩營造│ 5,443,000│ 272,150│4 │ 5,443,000│ 272,150│4 │ │ │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2│翔澤工程│ 1,764,200│ 88,210│2 │ 1,764,200│ 88,21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3│安鵬科技│ 585,000│ 29,250│5 │ 585,000│ 29,250│5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4│鑫銘股份│ 409,890│ 20,495│2 │ 409,890│ 20,49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5│康碩科技│ 9,743, 888│487,195 │13│ 8,914,224│ 445,712│12│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60,130,163│3,006,50│94│ 59,220,499│ 2,961,02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