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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1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商業負責人共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成立空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有所認識,且自身經濟拮据,無何資力擔任公司負責人及經營公司,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之代價,同意交付其證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先生」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擔任金祥吉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3段384號2樓之21,下稱金祥吉公司)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待公司成立後,再至該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購買統一發票,明知於96年9月起至97年2月止,宸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桀峯科技有限公司、冠棋有限公司、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立大電機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夏妮美黛國際有限公司、合盛事業有限公司、鴻玉實業有限公司、合償有限公司、得魚有限公司、百事達科技有限公司、倢明工程有限公司、新航線貿易有限公司、兆億光電有限公司、新富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錦嶸礦業有限公司、富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桀峰有限公司、威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下稱宸峯等十九家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貨物之事實,竟以金祥吉公司名義開立金額達3億90萬3163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8紙,供上開宸峯等十九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宸峯等十九家公司取得上開虛開統一發票後,即分別持其中137紙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以此方式幫助上開19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490萬6920元(開立發票之明細、時間、金額暨宸峯等十九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卷附金祥吉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金祥吉公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金祥吉公司96年9月至97年2月銷項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件可為佐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應為事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從事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被告品行、智識、僅為一己私利,竟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金額非少,破壞應有正常經濟秩序,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本院念其有輕度之精神障礙(有97年10月21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1件在卷可稽,見偵緝卷第21頁,但未達不能辨別本件行為之程度),且經濟實在拮据,因一念之差而犯本罪,且犯後已坦認犯行,悔改認錯,其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金祥吉│            │逃漏營業稅│開     立 │
│公司名稱│公司開│銷售額合計  │額度合計  │時     間 │
│        │立發票│(新臺幣)  │(新臺幣)│(民國)  │
│        │總張數│            │          │          │
├────┼───┼──────┼─────┼─────┤
│宸峯國際│13    │26,049,400  │1,302,470 │96年9月至 │
│股份有限│      │            │          │12月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桀峯科技│4     │ 6,167,200  │  308,360 │96年12月至│
│有限公司│      │            │          │97年1月   │
│        │      │            │          │          │
├────┼───┼──────┼─────┼─────┤
│冠棋有限│8     │ 5,600,005  │  280,001 │96年12月  │
│公司    │      │            │          │          │
│        │      │            │          │          │
├────┼───┼──────┼─────┼─────┤
│佛瑞斯股│9     │17,798,251  │  889,912 │96年9月至 │
│份有限公│      │            │          │12月      │
│司      │      │            │          │          │
├────┼───┼──────┼─────┼─────┤
│立大電機│1     │   179,700  │    8,985 │96年10月  │
│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
├────┼───┼──────┼─────┼─────┤
│臺灣夏妮│2     │11,526,000  │  576,300 │96年9月至 │
│美黛國際│      │            │          │10 月     │
│有限公司│      │            │          │          │
├────┼───┼──────┼─────┼─────┤
│合盛事業│4     │31,776,614  │1,588,831 │96年12月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鴻玉實業│1     │    52,000  │    2,600 │94年11月至│
│有限公司│      │            │          │95年2月   │
├────┼───┼──────┼─────┼─────┤
│合償有限│6     │ 6,012,000  │  300,600 │96年9月至 │
│公司    │      │            │          │12月      │
├────┼───┼──────┼─────┼─────┤
│得魚有限│8     │20,863,976  │1,043,199 │96年9月至 │
│公司    │      │            │          │10月      │
├────┼───┼──────┼─────┼─────┤
│百事達科│17    │76,722,764  │3,836,140 │96年12月至│
│技有限公│      │            │          │97年2月   │
│司      │      │            │          │          │
├────┼───┼──────┼─────┼─────┤
│倢明工程│4     │ 2,001,290  │  100,066 │96年12月  │
│有限公司│      │            │          │          │
├────┼───┼──────┼─────┼─────┤
│新航線貿│18    │ 7,942,195  │  397,112 │96年9月至 │
│易有限公│      │            │          │10月      │
│司      │      │            │          │          │
├────┼───┼──────┼─────┼─────┤
│兆億光電│11    │34,132,555  │1,706,630 │97年1月至2│
│有限公司│      │            │          │月        │
├────┼───┼──────┼─────┼─────┤
│新富懋國│1     │ 3,401,220  │  170,061 │96年9月   │
│際開發有│      │            │          │          │
│限公司  │      │            │          │          │
├────┼───┼──────┼─────┼─────┤
│錦嶸礦業│11    │18,166,600  │  908,332 │96年12月至│
│有限公司│      │            │          │97年2月   │
├────┼───┼──────┼─────┼─────┤
│富琩營造│6     │ 5,059,252  │  252,963 │96年12月  │
│實業有限│      │            │          │          │
│公司    │      │            │          │          │
├────┼───┼──────┼─────┼─────┤
│桀峰有限│9     │19,071,234  │  953,562 │96年11月97│
│公司    │      │            │          │年1月     │
├────┼───┼──────┼─────┼─────┤
│威良國際│5     │ 8,380,907  │  419,046 │96年12月  │
│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138   │300,903,163 │15,045,170│          │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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