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中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宏吉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甲○○ (另案在監執行) 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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