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楊宗翰律師 被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主望 美國 在臺住所:臺北市○○區○○街284號2樓被 告 張心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旭弘 被 告 甘達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87 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石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