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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紀凱峰高若珊石千

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主望
兼代表人
美國
在臺住所:臺北市○○區○○街284號2樓
被 告 張心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告 維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旭弘
被 告 甘達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587 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高若珊

法 官 石千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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