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余瓊霞
- 原告
- 智勇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 代表人
- 沈余瓊霞
- 原告
- 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阮聖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國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志飛律師
- 被告
- 甲○○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決被告甲○○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