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余瓊霞 原 告 智勇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代 表 人 沈余瓊霞 原 告 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阮聖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陳丁章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甲○○ 上開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決被告甲○○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