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智勇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陳丁章律師 葉志飛律師 被 告 己○○ 乙○○ 庚○○ 甲○○ 戊○○ 被 告 辛○○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