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長生律師
- 被告
-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麋以庸
- 訴訟代理人
- 周瑤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婷芸律師
- 被告
- 丁○○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金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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