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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游士珺陳思帆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

原告
維漢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丙○○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林芳華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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