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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廖紋妤邱蓮華黃桂興

原告
新西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91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桂興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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