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廖紋妤、李小芬、余銘軒
- 被告張皖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皖蘭 (已歿)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李璨宇律師 陳姵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702 、23578 、23579 號、98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皖蘭業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10第134-135 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1702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8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9號 98年度偵字第5419號被 告 周煌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張瀚中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施中川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凃錦樹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街00號3樓現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張霖生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粘聰明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石碇鄉○○路○段○○○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皖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信託業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被告與本 署前以96年度偵字第20865號案起訴,現繫屬貴院98年度金訴字第2號案(祥股)審理中之被告林美銀,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瀚中係牛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津公司) 、安泰信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信金公司)及 臺灣農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能量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台北市○○○路0段00巷0號7樓,下稱臺灣農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霖生為牛津公司之員工,周煌元為 America Trust Bank Fund 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在台之實際負責人,涂錦樹為「植根道林信托法律事務所」( 下稱植根道林事務所)之執業律師,陳麗玲與張皖蘭分別為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科威公司)及五本玖拾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五本公司)之負責人,陳麗玲與張皖蘭共同經營 科威公司與五本公司,羅君江(另行併案審理)為華禧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00號2樓之4 ,下稱華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張瀚中、周煌元(英文名William Henry Chou)、張霖生(英文名Larry Chang)、涂錦樹與陳麗玲、張皖蘭均非經主管 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以經 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亦未經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未經 金管會核准申報生效,不得對非特定之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 出售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竟分別基於犯意之聯絡,以 下列之方式,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規 定,未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而公開募集臺灣農聯公司、華 禧公司、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之信託憑證,向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 (一)張瀚中對外自稱張博士,於民國92年9月間成立海能量公司,並自同年11月間起接掌牛津公司,均擔任董事長,以 企業管理顧問為業,於93年12月間,知悉王芙蓉等人因投 資宏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徠公司)失利,期 能集合投資人集資另行經營生技公司,遂與涂錦樹、周煌 元、張霖生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涂錦樹律師辦理說明 會,向王芙蓉、廖溪川等宏徠公司之投資人遊說,將海能 量公司之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芙蓉,並更名為臺灣農聯公 司,由涂錦樹經營之植根道林事務所與臺灣農聯公司出名 簽立「農業信託契作合作契約書」,約定每單位之投資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各自匯款入植根道林事務所於華南銀行敦和分行所開立,信託 專戶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涂錦樹擔任信託資金之管理人,信託期間5年,信託契約有效期間自94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15日結算1次,每月結算2次 ,將各會員所匯入之每單位信託款之40%交付予臺灣農聯 公司,其餘60%之款項,留置於植根道林之信託帳戶內, 供涂錦樹投資不良資產之用,於信託終止時涂錦樹則返還 100%之信託金額。因涂錦樹身為律師深知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發行受益憑證,遂約定由ATBFH出名發行受益憑證予不特定之多數投資人達370名以上,並由安泰信金公司出名為資產監管人,負責與涂錦樹按期結算,總計募集資 金3720萬元,嗣因涂錦樹唯恐其發行憑證事宜爆發,遂於 94年12月6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並以其所經營之勁林法律事務所名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結算,分期將信託之股款返 還投資人。 (二)華禧公司之董事長羅君江與周煌元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3 年11月間起由華禧公司架設網站,並於94年3月、4月間於 民眾日報、經濟日報等報紙刊登公告並發佈新聞,對不特 定之投資人,公開表明華禧公司正式募集5000萬元之信託 憑證,由ATBFH公司為受託人,發行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 司為受託人之受益憑證,投資人每繳付13萬2000元之本金 ,即可半年獲得付息一次,2年共給付1萬4000元之利息, 並配發200股。且於同年3、4月間,在臺北市101大樓及社 教館等處舉辦說明茶會,吸引不特定投資人參與說明會, 對不特定之投資人進行招攬,約定半年配發5.3%之利息,吸引韋新慈、郭明珠等人前往投資,致使韋新慈、郭明 珠等人,認購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司為受託人所發行之受益憑證。華禧公司自94年3月間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共 募得受益憑證資金468萬1000元。 (三)張皖蘭與陳麗玲經營之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需款孔急,遂 向張瀚中求助,張瀚中乃於95年8月間代為找尋不特定之投資人參與投資五本公司,張皖蘭、陳麗玲、張瀚中、周 煌元、張霖生等人均明知五本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公開募 集有價證券,仍基於犯意之聯絡,由五本公司與林雍恩經 營之亞太皇家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立信託投資專案合作契 約書,約定投資上限為5000萬元,由林雍恩找尋資金,直 接匯入五本公司於第一銀行連成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 00000號帳戶內,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公司出面簽約,並擔任信託資產之專案監管經理人,約定信託期間自95年 8 月21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投資單位為20萬元,每10單位為一養殖單位,每3個月結算進行收益分配,每一養殖單位(200萬元),信託人第一期可得25萬元(即12.5%)之利潤,每4期(即1年)收益為50%,由安泰信金公 司擔任投資之資產監管人,並收取投資金額3%之手續費及管理費用,共同公開發行有股權性之受益憑證,林雍恩 因而延攬謝延竺投資500萬元,於96年1月23日依約匯入五 本公司前開帳戶內,並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5 張,五本公司於完成前開募資程序後,並於同年月26日轉 帳支付98萬200元及現金存款27萬元入安泰信金公司帳戶,總計支付125萬200元作為發行憑證及監管資產之報酬。 二、案經本署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周煌元供述 │1、伊任職於ATBFH公司,處理公│ │ │ │ 司信託案件事宜,在台辦事 │ │ │ │ 處ATB登記負責人係其胞兄周│ │ │ │ 光元。 │ │ │ │2、伊經由張瀚中、張霖生介紹 │ │ │ │ 信託案件。 │ │ │ │3、張瀚中經由涂錦樹找伊辦理 │ │ │ │ 臺灣農聯信託見證,伊親自 │ │ │ │ 簽署文件,由ATBFH作信託受│ │ │ │ 益憑證權證,並由張霖生作 │ │ │ │ 資產監管人,曾協同張霖生 │ │ │ │ 到美國在台協會作認證。 │ │ │ │4、華禧公司找ATB公司負責資產│ │ │ │ 信託事宜,並由ATBFH辦理發│ │ │ │ 行信託憑證業務,中文文宣 │ │ │ │ 由伊負責處理。 │ │ │ │5、華禧公司與韋新慈、郭明珠 │ │ │ │ 間之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 │ │ │ │ 係伊所提供予華禧公司之合 │ │ │ │ 約,受益憑證亦由ATBFH公司 │ │ │ 發放,ATBFH收費4000美元。│ │ │ │6、權證作業流程圖及報紙之公 │ │ │ │ 告均係華禧公司所為,關於 │ │ │ │ 信託之標的是委託人指定的 │ │ │ │ 。 │ │ │ │7、五本公司與科威公司及安泰 │ │ │ │ 信金公司間之亞洲客戶自益 │ │ │ │ 信託總約定書,是由ATBFH辦│ │ │ │ 理信託業務,由伊親自簽名 │ │ │ │ 。 │ │ │ │8、ATBFH收費標準為信託案規劃│ │ │ │ 成案時收2萬美金,另每簽證│ │ │ │ 一份收信託金額1~1.2%之 │ │ │ │ 簽證費用。 │ │ │ │9、伊所領取ATBFH公司之薪資均│ │ │ │ 匯入伊在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 │ │ 之帳戶內。 │ ├──┼──────────┼──────────────┤ │ 二 │被告張瀚中供述 │1、伊為牛津公司之負責人。 │ │ │ │2、周煌元為ATBFH公司亞洲區負│ │ │ │ 責人。 │ │ │ │3、涂錦樹委託周煌元監管臺灣 │ │ │ │ 農聯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 信託資金。 │ │ │ │4、陳麗玲與張皖蘭與伊接洽, │ │ │ │ 請伊找人投資五本公司宜蘭 │ │ │ │ 經營養蝦場,原本預計募集 │ │ │ │ 5000萬元,後來林雍恩有找 │ │ │ │ 人投資,僅募集到500萬元。│ │ │ │5、涂錦樹介紹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安泰信金公司、臺灣 │ │ │ │ 農聯公司作見證,牛津公司 │ │ │ │ 為該3家公司作文書作業, │ │ │ │ 「信託投資專案管理契約書 │ │ │ │ 」及「QPR養殖業信託專案費│ │ │ │ 用支付承諾書」等文件係伊 │ │ │ │ 所草擬。 │ │ │ │6、在伊辦公室所扣案之空白受 │ │ │ │ 益憑證,是周煌元委託其作 │ │ │ │ 憑證所需要使用之文件。 │ │ │ │7、扣案之陳萬呈律師、安泰信 │ │ │ │ 金公司、Larry S(指張霖生│ │ │ │ )印文圖檔都在牛津公司辦 │ │ │ │ 公室由伊運用。 │ │ │ │8、安泰信金公司及ATBFH公司為│ │ │ │ 五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有 │ │ │ │ 向五本公司收取顧問費、資 │ │ │ │ 產監管費及服務費(稅金) │ │ │ │9、臺灣農聯公司會員信託金之 │ │ │ │ 60%交由涂錦樹作不良資產 │ │ │ │ 投資,用以按期發放會員紅 │ │ │ │ 利。 │ ├──┼──────────┼──────────────┤ │ 三 │被告涂錦樹供述 │1、伊在台北市八德路設有辦公 │ │ │ │ 室,與陳麗常共同經營中華 │ │ │ │ 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 │ │ │2、張瀚中經營企管顧問公司, │ │ │ │ 伊與張瀚中曾合作臺灣農聯 │ │ │ │ 契作信託案,由伊本人出面 │ │ │ │ 簽約。 │ │ │ │3、該信託案募得1990萬元資金 │ │ │ │ ,每單位5萬元,共分398單 │ │ │ │ 位,伊將信託資金中之60% │ │ │ │ (每單位3萬元)拿去投資不│ │ │ │ 良資產,允諾信託期間5年,│ │ │ │ 但因知悉張瀚中另外對不特 │ │ │ │ 定人招攬投資,伊遂提前於 │ │ │ │ 94年終止信託契約,並於96 │ │ │ │ 年間還清信託本金。 │ │ │ │4、ATBFH公司之負責人為周煌元│ │ │ │ 。 │ │ │ │5、伊經營勁林爭青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及植根道林信托 │ │ │ │ 事務所,該事務所專營信託 │ │ │ │ 業務。 │ ├──┼──────────┼──────────────┤ │ 四 │被告張霖生供述 │1、伊在張瀚中之牛津公司擔任 │ │ │ │ 顧問,幫張瀚中處理信託業 │ │ │ │ 務,並在ATBF擔任信託經理 │ │ │ │ 人辦理信託業務,有與周煌 │ │ │ │ 元到美國在台協會作信託專 │ │ │ │ 案經理人之認證。 │ │ │ │2、周煌元是ATBFH公司之實際負│ │ │ │ 責人,該公司為財務公司。 │ │ │ │ 周煌元是張瀚中介紹認識的 │ │ │ │ ,張瀚中之客戶有需金需求 │ │ │ │ ,可透過ATBFH發行信託憑證│ │ │ │ ,藉此向投資人尋得資金挹 │ │ │ │ 注。 │ │ │ │3、張瀚中另主導經營誠泰理財 │ │ │ │ 顧問有限公司、安泰信金公 │ │ │ │ 司,並將伊登記為勁林爭青 │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 │ │ │ 事長。 │ │ │ │4、臺灣農聯公司本來要找復華 │ │ │ │ 銀行發行信託憑證,但復華 │ │ │ │ 銀行未承接該案,所以就透 │ │ │ │ 過涂錦樹、周煌元接洽後, │ │ │ │ 以ATBFH公司發行信託憑證。│ │ │ │5、張皖蘭代表五本公司與張瀚 │ │ │ │ 中接觸,發行ATBFH信託憑證│ │ │ │ 。 │ ├──┼──────────┼──────────────┤ │ 五 │被告陳麗玲供述 │1、張皖蘭引薦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發行憑證,原本預計募 │ │ │ │ 資5000萬元。 │ │ │ │2、張皖蘭與張瀚中引薦亞太皇 │ │ │ │ 家投顧公司林雍恩募得資金 │ │ │ │ 500萬元。 │ │ │ │3、所募得之資金中有120萬元支│ │ │ │ 付與張瀚中指定之安泰信金 │ │ │ │ 公司作為報酬。 │ │ │ │4、受益憑證是在張瀚中之辦公 │ │ │ │ 室請辦公室小姐印的。 │ ├──┼──────────┼──────────────┤ │ 六 │被告張皖蘭供述 │1、伊帶自己及陳麗玲之印章前 │ │ │ │ 往張瀚中位於中山北路之辦 │ │ │ │ 公室,與亞太皇家公司簽約 │ │ │ │ 。 │ │ │ │2、張瀚中表示可以信託之方式 │ │ │ │ 募集資金,ATBFH公司是張瀚│ │ │ │ 中找的。 │ ├──┼──────────┼──────────────┤ │ 七 │證人陳義元證述 │1、ATBFH公司之業務均由周煌元│ │ │ │ 負責推動。 │ │ │ │2、美商ATBFH公司僅為美國公司│ │ │ │ 在台之辦事處。 │ ├──┼──────────┼──────────────┤ │ 八 │1、證人王芙蓉證述 │1、張瀚中介紹涂錦樹律師給宏 │ │ │2、證人廖溪川證述 │ 徠自救會之幹部認識,由涂 │ │ │3、證人陳盈州證述 │ 錦樹講授「特定目標信託」 │ │ │ │ 之意涵,遊說渠等另行設立 │ │ │ │ 臺灣農聯公司,並將自救會 │ │ │ │ 會員之資金全部交給涂錦樹 │ │ │ │ ,由各會員自行匯款入涂錦 │ │ │ │ 樹指定之帳戶信託保管,涂 │ │ │ │ 錦樹再將40%之金額,約800│ │ │ │ 萬元匯給台灣農聯公司由渠 │ │ │ │ 等種菇,伊等將種菇本錢放 │ │ │ │ 大3倍計算,寄給涂錦樹,由│ │ │ │ 涂錦樹處理產品,於信託期 │ │ │ │ 滿時,涂錦樹返還信託金額 │ │ │ │ 100%之本金。至於存放在涂│ │ │ │ 錦樹帳戶內之60%信託本金 │ │ │ │ 約1200萬元,則由涂錦樹自 │ │ │ │ 行作為投資不良債權運用。 │ │ │ │2、張瀚中及涂錦樹找周煌元向 │ │ │ │ 渠等說明ATBFH公司發行受益│ │ │ │ 憑證之相關事宜,涂錦樹並 │ │ │ │ 提供ATBFH公司之信託受益憑│ │ │ │ 證與會員,所有投資之會員 │ │ │ │ 均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 │ │ │ 益憑證,但於信託終止時, │ │ │ │ 會員均已繳回信託憑證。 │ │ │ │3、安泰信金公司係應涂錦樹要 │ │ │ │ 求設立,公司登記地址為台 │ │ │ │ 北市○○路0段000號7樓,為│ │ │ │ 涂錦樹之辦公室,涂錦樹要 │ │ │ │ 求登記負責人為廖溪川。 │ │ │ │4、安泰信金公司之存摺及印章 │ │ │ │ 均由牛津公司之員工鍾伊惠 │ │ │ │ 負責保管,並處理相關受益 │ │ │ │ 憑證發放及收續費用事宜。 │ │ │ │5、臺灣農聯公司公司大小章及 │ │ │ │ 銀行存摺、印章亦由張瀚中 │ │ │ │ 辦公室之員工鍾伊惠負責保 │ │ │ │ 管,但會與王芙蓉對帳。 │ │ │ │6、整個信託案件設計及規劃, │ │ │ │ 均由張瀚中與涂錦樹辦理, │ │ │ │ 而宏徠自救會成員,負責對 │ │ │ │ 外招攬會員並銷售產品。 │ │ │ │7、農業契作成員認購每單位5萬│ │ │ │ 元之受益憑證,信託期間42 │ │ │ │ 個月,必須另外支付1600元 │ │ │ │ 之信託手續費及3000元之管 │ │ │ │ 理費,信託期間內分期領回 │ │ │ │ 本金5萬元,再領取孳息2萬 │ │ │ │ 7600元及市價3萬6000元之契│ │ │ │ 作產品,整個信託方案係涂 │ │ │ │ 錦樹所設計。 │ │ │ │8、扣案物A04-3農業信託回饋辦│ │ │ │ 法係涂錦樹所設計之信託方 │ │ │ │ 式,經宏徠自救會幹部同意 │ │ │ │ 施行。 │ ├──┼──────────┼──────────────┤ │ 九 │證人羅君江證述 │1、周煌元表示可以集資5000萬 │ │ │ │ 元,代表ATBFH公司為華禧公│ │ │ │ 司發行受益憑證,共募資500│ │ │ │ 萬元,募得之資金投入公司 │ │ │ │ 之管銷費用。 │ │ │ │2、周煌元於募資發表會時,有 │ │ │ │ 與其他人員到場參與。 │ │ │ │3、伊代表華禧公司前往ATBFH位│ │ │ │ 於南京東路之辦公室洽談, │ │ │ │ 並與認購權證者韋新慈等人 │ │ │ │ 簽約。 │ ├──┼──────────┼──────────────┤ │ 十 │證人林雍恩證述 │1、張瀚中介紹ATBFH公司發行受│ │ │ │ 益憑證,伊所找來之投資款 │ │ │ │ 500萬元,依約直接匯入所投│ │ │ │ 資事業五本公司帳戶內,並 │ │ │ │ 約定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 │ │ │ │ 擔任監管經理人。 │ │ │ │2、信託契約簽署地點在張瀚中 │ │ │ │ 中山北路之辦公室內,ATBFH│ │ │ │ 公司對外發行受益憑證。 │ │ │ │3、周煌元對外自稱頭銜為ATBFH│ │ │ │ 公司主管,張霖生為該公司 │ │ │ │ 經理。 │ ├──┼──────────┼──────────────┤ │十一│證人鍾伊惠證述 │1、伊在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 │ │ │ 5號7樓之達弘生物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與牛津公司工作, │ │ │ │ 該處亦為誠泰資產管理公司 │ │ │ │ 之辦公室。 │ │ │ │2、牛津公司處理信託受益憑證 │ │ │ │ 及信託投資合約業務,伊接 │ │ │ │ 受張瀚中指示負責合約書、 │ │ │ │ 會計、帳務及文書處理工作 │ │ │ │ 。 │ │ │ │3、周煌元係ATBFH公司之代表人│ │ │ │ ,ATBFH公司與牛津公司間有│ │ │ │ 合作關係,會到牛津公司洽 │ │ │ │ 談事宜。 │ │ │ │4、扣案物A24-1內相關文件都是│ │ │ │ 張瀚中要求伊繕打,包含安 │ │ │ │ 泰信金公司2005年7月5日致 │ │ │ │ ATBFH函(澄清未有非法募資│ │ │ │ 行為)。 │ │ │ │5、伊負責處理安泰信金公司及 │ │ │ │ 臺灣農聯公司之匯款及文件 │ │ │ │ 事宜,存摺印章則由張瀚中 │ │ │ │ 或伊保管。 │ │ │ │6、電腦內存檔之相關受益憑證 │ │ │ │ 、陳萬呈律師、Larry │ │ │ │ S.Chang簽名圖檔是先前員崔│ │ │ │ 海清處理的,安泰信金公司 │ │ │ │ 發行受益憑證是員工崔海清 │ │ │ │ 負責處理的。一張粉紅色的 │ │ │ │ 信託憑證正反面均是張瀚中 │ │ │ │ 要求伊繕打的。張霖生掛名 │ │ │ │ ATBFH公司亞洲區經理人。臺│ │ │ │ 灣農聯公司也是找ATBFH公司│ │ │ │ 發行信託憑證。 │ │ │ │7、張瀚中要求伊匯款到ATBFH國│ │ │ │ 外銀行帳戶內。 │ │ │ │8、伊僅負責匯款,帳的部分只 │ │ │ │ 有張瀚中清楚。 │ ├──┼──────────┼──────────────┤ │十二│證人崔海清證述 │1、周煌元陸續為了電信案、臺 │ │ │ │ 灣農聯公司、五本公司(養 │ │ │ │ 蝦案)到牛津公司洽談。 │ │ │ │2、張瀚中曾交付空白之ABTFH公│ │ │ │ 司受益憑證予伊。 │ │ │ │3、公司電腦內之簽名圖檔,係 │ │ │ │ 張瀚中提供並要求伊掃瞄到 │ │ │ │ 電腦內存檔的。 │ │ │ │4、張瀚中要求伊列印存檔於電 │ │ │ │ 腦內之五本公司合約書及受 │ │ │ │ 益憑證,另要求伊繕打安泰 │ │ │ │ 信金公司之文件。 │ ├──┼──────────┼──────────────┤ │十三│證人陳萬呈證述 │A01-1信託資料中之授權書係伊 │ │ │ │親簽,授權安泰信金公司見證契│ │ │ │約,而委任證明書、陳萬呈律師│ │ │ │函、受益憑證及扣案物A01-2關 │ │ │ │於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契約及宣傳文件,是安泰信金公│ │ │ │司套印伊之簽名。 │ ├──┼──────────┼──────────────┤ │十四│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華禧公司及ATBFH公司均未經該 │ │ │ 理委員會函 │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事實。 │ │ │2、ATBFH公司登記卷 │ │ ├──┼──────────┼──────────────┤ │十五│安泰信金公司登記卷 │安泰信金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 │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 │ │ │事實。 │ ├──┼──────────┼──────────────┤ │十六│ATBFH公司網站列印資 │ATBFH公司架設網站招攬不特定 │ │ │料 │之投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十七│1、ATBFH公司亞洲區信│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承作 │ │ │ 託委託人安泰信金 │金錢信託業務,招攬不特定之投│ │ │ 公司信託財產物目 │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 錄暨臺灣農聯公司 │ │ │ │ 公告、委託同意書 │ │ │ │ 、ATBFH承辦臺灣農│ │ │ │ 聯信託專案費用收 │ │ │ │ 據說明(A05-5) │ │ │ │2、ABTFH與安泰信金投│ │ │ │ 資銀行應收債權信 │ │ │ │ 託權證(A01-2) │ │ │ │3、94年5月28日經濟日│ │ │ │ 報B5版公告 │ │ │ │4、臺灣農聯公司匯款 │ │ │ │ 資料(A05-7) │ │ │ │5、安泰信金信託費明 │ │ │ │ 細(A18-4) │ │ ├──┼──────────┼──────────────┤ │十八│1、93年12月9日植根道│1、涂錦樹以植根道林事務所名 │ │ │ 林事務所農業契作 │ 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簽約,約 │ │ │ 合作契約 │ 定信託資金處理及收益分配 │ │ │2、涂錦樹於94年4月15│ 相關細節及以ATBFH為資產監│ │ │ 日以勁林爭青資產 │ 管人。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涂錦樹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植 │ │ │ 名義發與臺灣農聯 │ 根道林事務所召開信託講習 │ │ │ 投資人函、農業契 │ 會議。 │ │ │ 作專案簡介、農業 │3、涂錦樹在其所經營中華金聯 │ │ │ 契作流程圖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 │ │ │3、93年12月28日會議 │ 泰信金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 │ │ │ 紀錄、會議照片 │ 北路2段45巷5號7樓之辦公室│ │ │4、94年3月31日涂錦樹│ 召開投資人會議。 │ │ │ 之承諾書 │ │ │ │5、中華金聯資產公司 │ │ │ │ 為發票人之支票影 │ │ │ │ 本3張(面額總計 │ │ │ │ 955萬元) │ │ │ │6、安泰信金公司之確 │ │ │ │ 認書 │ │ │ │7、94年11月5日會議紀│ │ │ │ 錄 │ │ │ │8、契作管理費、帳目 │ │ │ │ 結算書 │ │ │ │9、96年4月25日臺灣農│ │ │ │ 聯公司聲明書 │ │ ├──┼──────────┼──────────────┤ │十九│1、94年12月6日勁林法│涂錦樹向數百名投資人募資,自│ │ │ 律事務所與臺灣農 │94年1月至12月間總計募集信託 │ │ │ 聯公司簽立之結算 │資金3720萬元,並於94年12 月6│ │ │ 書 │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完成結算│ │ │2、涂錦樹親簽確認之 │。 │ │ │ 臺灣農聯農業契作 │ │ │ │ 會員資料表(A04-1│ │ │ │ ) │ │ │ │3、經涂錦樹簽章之臺 │ │ │ │ 灣農聯金錢信託流 │ │ │ │ 程圖 │ │ │ │4、會員匯款單影本 │ │ │ │5、信託回本金匯款匯 │ │ │ │ 款回條聯影本、存 │ │ │ │ 款憑條 │ │ │ │6、華南銀行敦和分行 │ │ │ │ 函(含涂錦樹扣繳 │ │ │ │ 單位設立統一編號 │ │ │ │ 申請書) │ │ │ │7、華南銀行第0000000│ │ │ │ 16177號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表 │ │ │ │8、契作人名單 │ │ │ │9、現金請領名冊 │ │ │ │10、臺灣農聯會員入款│ │ │ │ 明細(A02-7) │ │ │ │11、結算書、農業信託│ │ │ │ 契作合作契約、農│ │ │ │ 業契作回饋辦法 │ │ │ │ (A04-3) │ │ │ │12、信託回本未領獎 │ │ │ │ 金94/2~95/1會員│ │ │ │ 統計表(A04-2) │ │ │ │13、臺灣農聯公司94年│ │ │ │ 1月~12月收入支 │ │ │ │ 出表(A05-4) │ │ │ │14、臺灣農聯信託契作│ │ │ │ 專案美國信託基金│ │ │ │ 金控機構2005年契│ │ │ │ 作會員信託單位數│ │ │ │ 統計表(A05-5) │ │ │ │15、95年12月23日、27│ │ │ │ 日、12月28日、96│ │ │ │ 年1月10日、1月18│ │ │ │ 日、1月24日張瀚 │ │ │ │ 中致涂錦樹催告函│ │ │ │ (A19) │ │ │ │16、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 │ │ 函(含安泰信金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7、元大銀行文新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8、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 臺灣農聯公司開戶│ │ │ │ 資料檔及交易明細│ │ │ │ │ │ │ │19、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20、合庫北台南分行函│ │ │ │ (含臺灣農聯公司│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 │ │ ├──┼──────────┼──────────────┤ │二十│1、95年5月18日安泰信│安泰信金公司之銀行存摺及印章│ │ │ 金顧問委任書 │均由牛津公司保管,配合涂錦樹│ │ │2、97年6月10日安泰信│執行信託專案,並由ATBFH發行 │ │ │ 金公司委託書 │憑證。(由張霖生代表ATBFH公 │ │ │3、ATBFH公司空白信託│司確認收取信託簽證費用2.5% │ │ │ 憑證樣本 │) │ │ │4、94年5月25日委任信│ │ │ │ 託專案合約 │ │ ├──┼──────────┼──────────────┤ │二一│1、被告周煌元供述 │1、華禧公司委託ATBFH發資產信│ │ │2、證人韋新慈證述 │ 託憑證之事實 │ │ │3、證人郭明珠證述 │2、華禧公司有公開募集受益憑 │ │ │4、華禧公司銀行第一 │ 證之事實。 │ │ │ 銀行連城分行第236│ │ │ │ 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易明細 │ │ │ │5、華禧公司信託資產 │ │ │ │ 發行受益憑證公開 │ │ │ │ 信 │ │ │ │6、證人高木蘭證述 │ │ │ │7、發表會照片影本 │ │ │ │8、華禧生計信託憑證 │ │ │ │ 作業流程表、認購 │ │ │ │ 單 │ │ │ │9、94年度信託主合約 │ │ │ │10、93年10月25日工商│ │ │ │ 時報、94年3月25 │ │ │ │ 日、3月28日經濟 │ │ │ │ 日報影本 │ │ │ │11、William-Henry │ │ │ │ Chou(周煌元) │ │ │ │ ABTFH公司名片 │ │ ├──┼──────────┼──────────────┤ │二二│1、ATBFH公司受益憑證│1、五本公司/科威公司委託 │ │ │2、信託指定產業條款 │ ATBFH 公司發行信託憑證之 │ │ │ 書 │ 事實。 │ │ │3、95年8月18日信託投│2、張霖生(Larry Chang)代表 │ │ │ 資專案合作契約書 │ 安泰信金公司擔任前開信託 │ │ │4、94年6月5日、 │ 憑證之監管人 │ │ │ 95年8月18日ATBFH │3、周煌元代表ATBFH公司簽署信│ │ │ 公司亞洲客戶自益 │ 託合約 │ │ │ 信託總約定書 │4、安泰信金公司收取信託專案 │ │ │5、聚康國際股份有限 │ 承辦費用2萬美元及發行憑證│ │ │ 公司支票及退票理 │ 之報酬,總計新台幣125萬 │ │ │ 由單影本各6張 │ 200 元。 │ │ │6、96年1月22日信託投│5、張瀚中負責處理投資五本公 │ │ │ 資指定特定產業切 │ 司之受益憑證及收費收據事 │ │ │ 結書 │ 宜,牛津公司取得信託投資 │ │ │7、第一銀行連城分行 │ 金額3%之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 │ │ │ 五本公司帳戶交易 │ │ │ │ 明細表 │ │ │ │8、96年1月26日五本公│ │ │ │ 司存98萬200元入安│ │ │ │ 泰信金公司之存款 │ │ │ │ 憑條 │ │ │ │9、95年8月18日委任信│ │ │ │ 託規劃合約 │ │ │ │10、96年1月26日第一 │ │ │ │ 銀行存款憑條2份 │ │ │ │ (陳麗玲及五本公│ │ │ │ 司分別存入27萬元│ │ │ │ 及98萬200元至安 │ │ │ │ 泰信金公司) │ │ │ │11、95年8月18日太平 │ │ │ │ 洋日報13版ATBFH │ │ │ │ 公告五本公司募資│ │ │ │ 案 │ │ │ │12、ATBFH收據書 │ │ │ │13、ATBFH信託主合約 │ │ │ │ 書 │ │ │ │14、科威及五本公司 │ │ │ │ QPR無毒養殖業信 │ │ │ │ 託契作專案、信託│ │ │ │ 投資專案管理契約│ │ │ │ 書、QPR養殖業信 │ │ │ │ 案費用支付書 │ │ │ │ (A02-1 ) │ │ │ │15、ATBFH及五本公司 │ │ │ │ 之空白信託憑證、│ │ │ │ 五本公司致ATBFH │ │ │ │ 公司切結書及信託│ │ │ │ 聲明書(A02-2) │ │ │ │ │ │ ├──┼──────────┼──────────────┤ │二三│1、張瀚中名片 │1、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達 │ │ │2、張霖生名片 │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 │ │3、張瀚中96年1月24日│ 臺灣農聯公司登記之地址均 │ │ │ 函及費用計算手稿 │ 為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5 │ │ │ │ 號7樓。 │ │ │ │2、張霖生在牛津公司工作,並 │ │ │ │ 對外自稱ATBFH公司亞洲區副│ │ │ │ 執行長。 │ │ │ │3、張瀚中致函與五本公司說明 │ │ │ │ 信託契作事宜。 │ ├──┼──────────┼──────────────┤ │二四│1、誠安信金資產管理 │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對外推廣│ │ │ 公司與ATBFH契約書│ATBFH金錢及資產信託業務。 │ │ │ (A06-1) │ │ │ │2、誠泰理財顧問有限 │ │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 │ │ │ 整(A07-1) │ │ │ │3、ATBFH空白信託憑證│ │ │ │ (A01-1) │ │ │ │4、ATBFH亞洲客戶指示│ │ │ │ 書(A01-2) │ │ │ │5、委任信託規劃合約 │ │ │ │ 書(B-01) │ │ │ │6、合作契約書(B-02 │ │ │ │ ) │ │ ├──┼──────────┼──────────────┤ │二五│1、周煌元97年11月19 │1、周煌元負責ATBFH公司在台業│ │ │ 日答辯狀 │ 務,迄至97年1月15日仍領取│ │ │2、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ATBFH 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周│2、伊曾透過張瀚中交付債權憑 │ │ │ 煌元帳戶開戶資料 │ 證予信託資產之委託人。 │ │ │ 、交易明細及匯款 │ │ │ │ 備查檔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而涉同法第175條罪嫌。另違反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信託業法 第33條之規定,而涉犯有同法第48條第2項、第1項及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等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 名,請從重處斷。又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檢 察 官 黃 惠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 韋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信託法第48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 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 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3項所定之權利。第 1 項之規定,於前條第 2 項之情形,準用之。 銀行法第1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規定。 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8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3條之3或第36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33條 之3或第36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3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43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44條之1或主管機關依第44條之2第1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45條之1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 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108條第2項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108條第2項規定報核。 九、違反第110條第4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0條第4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115條第1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 48 條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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