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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廖紋妤李小芬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皖蘭 (已歿)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李璨宇律師

      陳姵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

702 、23578 、23579 號、98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皖蘭業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10第134-135 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1702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8號
                                      97年度偵字第23579號
                                      98年度偵字第5419號
     被      告  周煌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被      告  張瀚中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施中川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凃錦樹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街00號3樓
                         現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押)
     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張霖生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粘聰明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石碇鄉○○路○段○○○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皖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信託業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被告與本
 署前以96年度偵字第20865號案起訴,現繫屬貴院98年度金訴字
 第2號案(祥股)審理中之被告林美銀,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
 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瀚中係牛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津公司)
     、安泰信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信金公司)及
     臺灣農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能量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台北市○○○路0段00巷0號7樓,下稱臺灣農聯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霖生為牛津公司之員工,周煌元為
     America Trust Bank Fund 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在
     台之實際負責人,涂錦樹為「植根道林信托法律事務所」(
     下稱植根道林事務所)之執業律師,陳麗玲與張皖蘭分別為
     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科威公司)及五本玖拾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五本公司)之負責人,陳麗玲與張皖蘭共同經營
     科威公司與五本公司,羅君江(另行併案審理)為華禧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00號2樓之4
     ,下稱華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張瀚中、周煌元(英文名William Henry Chou)、張霖生(
     英文名Larry Chang)、涂錦樹與陳麗玲、張皖蘭均非經主管
     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以經
     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亦未經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未經
     金管會核准申報生效,不得對非特定之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
     出售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竟分別基於犯意之聯絡,以
     下列之方式,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規
     定,未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而公開募集臺灣農聯公司、華
     禧公司、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之信託憑證,向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
     酬:
 (一)張瀚中對外自稱張博士,於民國92年9月間成立海能量公
       司,並自同年11月間起接掌牛津公司,均擔任董事長,以
       企業管理顧問為業,於93年12月間,知悉王芙蓉等人因投
       資宏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徠公司)失利,期
       能集合投資人集資另行經營生技公司,遂與涂錦樹、周煌
       元、張霖生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涂錦樹律師辦理說明
       會,向王芙蓉、廖溪川等宏徠公司之投資人遊說,將海能
       量公司之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芙蓉,並更名為臺灣農聯公
       司,由涂錦樹經營之植根道林事務所與臺灣農聯公司出名
       簽立「農業信託契作合作契約書」,約定每單位之投資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各自
       匯款入植根道林事務所於華南銀行敦和分行所開立,信託
       專戶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涂錦樹擔任信
       託資金之管理人,信託期間5年,信託契約有效期間自94
       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15日結算1次,每月結算2次
       ,將各會員所匯入之每單位信託款之40%交付予臺灣農聯
       公司,其餘60%之款項,留置於植根道林之信託帳戶內,
       供涂錦樹投資不良資產之用,於信託終止時涂錦樹則返還
       100%之信託金額。因涂錦樹身為律師深知未經金管會許
       可不得發行受益憑證,遂約定由ATBFH出名發行受益憑證
       予不特定之多數投資人達370名以上,並由安泰信金公司
       出名為資產監管人,負責與涂錦樹按期結算,總計募集資
       金3720萬元,嗣因涂錦樹唯恐其發行憑證事宜爆發,遂於
       94年12月6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並以其所經營之勁林法
       律事務所名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結算,分期將信託之股款返
       還投資人。
 (二)華禧公司之董事長羅君江與周煌元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3
       年11月間起由華禧公司架設網站,並於94年3月、4月間於
       民眾日報、經濟日報等報紙刊登公告並發佈新聞,對不特
       定之投資人,公開表明華禧公司正式募集5000萬元之信託
       憑證,由ATBFH公司為受託人,發行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
       司為受託人之受益憑證,投資人每繳付13萬2000元之本金
       ,即可半年獲得付息一次,2年共給付1萬4000元之利息,
       並配發200股。且於同年3、4月間,在臺北市101大樓及社
       教館等處舉辦說明茶會,吸引不特定投資人參與說明會,
       對不特定之投資人進行招攬,約定半年配發5.3%之利息
       ,吸引韋新慈、郭明珠等人前往投資,致使韋新慈、郭明
       珠等人,認購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司為受託人所發行之
       受益憑證。華禧公司自94年3月間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共
       募得受益憑證資金468萬1000元。
 (三)張皖蘭與陳麗玲經營之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需款孔急,遂
       向張瀚中求助,張瀚中乃於95年8月間代為找尋不特定之
       投資人參與投資五本公司,張皖蘭、陳麗玲、張瀚中、周
       煌元、張霖生等人均明知五本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公開募
       集有價證券,仍基於犯意之聯絡,由五本公司與林雍恩經
       營之亞太皇家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立信託投資專案合作契
       約書,約定投資上限為5000萬元,由林雍恩找尋資金,直
       接匯入五本公司於第一銀行連成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
       00000號帳戶內,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公司出面簽約,
       並擔任信託資產之專案監管經理人,約定信託期間自95年
       8 月21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投資單位為20萬元,每10
       單位為一養殖單位,每3個月結算進行收益分配,每一養
       殖單位(200萬元),信託人第一期可得25萬元(即12.5
       %)之利潤,每4期(即1年)收益為50%,由安泰信金公
       司擔任投資之資產監管人,並收取投資金額3%之手續費
       及管理費用,共同公開發行有股權性之受益憑證,林雍恩
       因而延攬謝延竺投資500萬元,於96年1月23日依約匯入五
       本公司前開帳戶內,並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5
       張,五本公司於完成前開募資程序後,並於同年月26日轉
       帳支付98萬200元及現金存款27萬元入安泰信金公司帳戶
       ,總計支付125萬200元作為發行憑證及監管資產之報酬。
 二、案經本署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周煌元供述      │1、伊任職於ATBFH公司,處理公│
 │    │                    │   司信託案件事宜,在台辦事 │
 │    │                    │   處ATB登記負責人係其胞兄周│
 │    │                    │   光元。                   │
 │    │                    │2、伊經由張瀚中、張霖生介紹 │
 │    │                    │   信託案件。               │
 │    │                    │3、張瀚中經由涂錦樹找伊辦理 │
 │    │                    │   臺灣農聯信託見證,伊親自 │
 │    │                    │   簽署文件,由ATBFH作信託受│
 │    │                    │   益憑證權證,並由張霖生作 │
 │    │                    │   資產監管人,曾協同張霖生 │
 │    │                    │   到美國在台協會作認證。   │
 │    │                    │4、華禧公司找ATB公司負責資產│
 │    │                    │   信託事宜,並由ATBFH辦理發│
 │    │                    │   行信託憑證業務,中文文宣 │
 │    │                    │   由伊負責處理。           │
 │    │                    │5、華禧公司與韋新慈、郭明珠 │
 │    │                    │   間之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 │
 │    │                    │   係伊所提供予華禧公司之合 │
 │    │                    │   約,受益憑證亦由ATBFH公司
 │    │                    │   發放,ATBFH收費4000美元。│
 │    │                    │6、權證作業流程圖及報紙之公 │
 │    │                    │   告均係華禧公司所為,關於 │
 │    │                    │   信託之標的是委託人指定的 │
 │    │                    │   。                       │
 │    │                    │7、五本公司與科威公司及安泰 │
 │    │                    │   信金公司間之亞洲客戶自益 │
 │    │                    │   信託總約定書,是由ATBFH辦│
 │    │                    │   理信託業務,由伊親自簽名 │
 │    │                    │   。                       │
 │    │                    │8、ATBFH收費標準為信託案規劃│
 │    │                    │   成案時收2萬美金,另每簽證│
 │    │                    │   一份收信託金額1~1.2%之 │
 │    │                    │   簽證費用。               │
 │    │                    │9、伊所領取ATBFH公司之薪資均│
 │    │                    │   匯入伊在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    │                    │   之帳戶內。               │
 ├──┼──────────┼──────────────┤
 │ 二 │被告張瀚中供述      │1、伊為牛津公司之負責人。   │
 │    │                    │2、周煌元為ATBFH公司亞洲區負│
 │    │                    │   責人。                   │
 │    │                    │3、涂錦樹委託周煌元監管臺灣 │
 │    │                    │   農聯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   信託資金。               │
 │    │                    │4、陳麗玲與張皖蘭與伊接洽, │
 │    │                    │   請伊找人投資五本公司宜蘭 │
 │    │                    │   經營養蝦場,原本預計募集 │
 │    │                    │   5000萬元,後來林雍恩有找 │
 │    │                    │   人投資,僅募集到500萬元。│
 │    │                    │5、涂錦樹介紹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安泰信金公司、臺灣 │
 │    │                    │   農聯公司作見證,牛津公司 │
 │    │                    │   為該3家公司作文書作業,  │
 │    │                    │   「信託投資專案管理契約書 │
 │    │                    │   」及「QPR養殖業信託專案費│
 │    │                    │   用支付承諾書」等文件係伊 │
 │    │                    │   所草擬。                 │
 │    │                    │6、在伊辦公室所扣案之空白受 │
 │    │                    │   益憑證,是周煌元委託其作 │
 │    │                    │   憑證所需要使用之文件。   │
 │    │                    │7、扣案之陳萬呈律師、安泰信 │
 │    │                    │   金公司、Larry S(指張霖生│
 │    │                    │   )印文圖檔都在牛津公司辦 │
 │    │                    │   公室由伊運用。           │
 │    │                    │8、安泰信金公司及ATBFH公司為│
 │    │                    │   五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有 │
 │    │                    │   向五本公司收取顧問費、資 │
 │    │                    │   產監管費及服務費(稅金) │
 │    │                    │9、臺灣農聯公司會員信託金之 │
 │    │                    │   60%交由涂錦樹作不良資產 │
 │    │                    │   投資,用以按期發放會員紅 │
 │    │                    │   利。                     │
 ├──┼──────────┼──────────────┤
 │ 三 │被告涂錦樹供述      │1、伊在台北市八德路設有辦公 │
 │    │                    │   室,與陳麗常共同經營中華 │
 │    │                    │   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
 │    │                    │2、張瀚中經營企管顧問公司, │
 │    │                    │   伊與張瀚中曾合作臺灣農聯 │
 │    │                    │   契作信託案,由伊本人出面 │
 │    │                    │   簽約。                   │
 │    │                    │3、該信託案募得1990萬元資金 │
 │    │                    │   ,每單位5萬元,共分398單 │
 │    │                    │   位,伊將信託資金中之60% │
 │    │                    │   (每單位3萬元)拿去投資不│
 │    │                    │   良資產,允諾信託期間5年,│
 │    │                    │   但因知悉張瀚中另外對不特 │
 │    │                    │   定人招攬投資,伊遂提前於 │
 │    │                    │   94年終止信託契約,並於96 │
 │    │                    │   年間還清信託本金。       │
 │    │                    │4、ATBFH公司之負責人為周煌元│
 │    │                    │   。                       │
 │    │                    │5、伊經營勁林爭青資產管理股 │
 │    │                    │   份有限公司及植根道林信托 │
 │    │                    │   事務所,該事務所專營信託 │
 │    │                    │   業務。                   │
 ├──┼──────────┼──────────────┤
 │ 四 │被告張霖生供述      │1、伊在張瀚中之牛津公司擔任 │
 │    │                    │   顧問,幫張瀚中處理信託業 │
 │    │                    │   務,並在ATBF擔任信託經理 │
 │    │                    │   人辦理信託業務,有與周煌 │
 │    │                    │   元到美國在台協會作信託專 │
 │    │                    │   案經理人之認證。         │
 │    │                    │2、周煌元是ATBFH公司之實際負│
 │    │                    │   責人,該公司為財務公司。 │
 │    │                    │   周煌元是張瀚中介紹認識的 │
 │    │                    │   ,張瀚中之客戶有需金需求 │
 │    │                    │   ,可透過ATBFH發行信託憑證│
 │    │                    │   ,藉此向投資人尋得資金挹 │
 │    │                    │   注。                     │
 │    │                    │3、張瀚中另主導經營誠泰理財 │
 │    │                    │   顧問有限公司、安泰信金公 │
 │    │                    │   司,並將伊登記為勁林爭青 │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
 │    │                    │   事長。                   │
 │    │                    │4、臺灣農聯公司本來要找復華 │
 │    │                    │   銀行發行信託憑證,但復華 │
 │    │                    │   銀行未承接該案,所以就透 │
 │    │                    │   過涂錦樹、周煌元接洽後, │
 │    │                    │   以ATBFH公司發行信託憑證。│
 │    │                    │5、張皖蘭代表五本公司與張瀚 │
 │    │                    │   中接觸,發行ATBFH信託憑證│
 │    │                    │   。                       │
 ├──┼──────────┼──────────────┤
 │ 五 │被告陳麗玲供述      │1、張皖蘭引薦ATBFH公司給五本│
 │    │                    │   公司發行憑證,原本預計募 │
 │    │                    │   資5000萬元。             │
 │    │                    │2、張皖蘭與張瀚中引薦亞太皇 │
 │    │                    │   家投顧公司林雍恩募得資金 │
 │    │                    │   500萬元。                │
 │    │                    │3、所募得之資金中有120萬元支│
 │    │                    │   付與張瀚中指定之安泰信金 │
 │    │                    │   公司作為報酬。           │
 │    │                    │4、受益憑證是在張瀚中之辦公 │
 │    │                    │   室請辦公室小姐印的。     │
 ├──┼──────────┼──────────────┤
 │ 六 │被告張皖蘭供述      │1、伊帶自己及陳麗玲之印章前 │
 │    │                    │   往張瀚中位於中山北路之辦 │
 │    │                    │   公室,與亞太皇家公司簽約 │
 │    │                    │   。                       │
 │    │                    │2、張瀚中表示可以信託之方式 │
 │    │                    │   募集資金,ATBFH公司是張瀚│
 │    │                    │   中找的。                 │
 ├──┼──────────┼──────────────┤
 │ 七 │證人陳義元證述      │1、ATBFH公司之業務均由周煌元│
 │    │                    │   負責推動。               │
 │    │                    │2、美商ATBFH公司僅為美國公司│
 │    │                    │   在台之辦事處。           │
 ├──┼──────────┼──────────────┤
 │ 八 │1、證人王芙蓉證述   │1、張瀚中介紹涂錦樹律師給宏 │
 │    │2、證人廖溪川證述   │   徠自救會之幹部認識,由涂 │
 │    │3、證人陳盈州證述   │   錦樹講授「特定目標信託」 │
 │    │                    │   之意涵,遊說渠等另行設立 │
 │    │                    │   臺灣農聯公司,並將自救會 │
 │    │                    │   會員之資金全部交給涂錦樹 │
 │    │                    │   ,由各會員自行匯款入涂錦 │
 │    │                    │   樹指定之帳戶信託保管,涂 │
 │    │                    │   錦樹再將40%之金額,約800│
 │    │                    │   萬元匯給台灣農聯公司由渠 │
 │    │                    │   等種菇,伊等將種菇本錢放 │
 │    │                    │   大3倍計算,寄給涂錦樹,由│
 │    │                    │   涂錦樹處理產品,於信託期 │
 │    │                    │   滿時,涂錦樹返還信託金額 │
 │    │                    │   100%之本金。至於存放在涂│
 │    │                    │   錦樹帳戶內之60%信託本金 │
 │    │                    │   約1200萬元,則由涂錦樹自 │
 │    │                    │   行作為投資不良債權運用。 │
 │    │                    │2、張瀚中及涂錦樹找周煌元向 │
 │    │                    │   渠等說明ATBFH公司發行受益│
 │    │                    │   憑證之相關事宜,涂錦樹並 │
 │    │                    │   提供ATBFH公司之信託受益憑│
 │    │                    │   證與會員,所有投資之會員 │
 │    │                    │   均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
 │    │                    │   益憑證,但於信託終止時, │
 │    │                    │   會員均已繳回信託憑證。   │
 │    │                    │3、安泰信金公司係應涂錦樹要 │
 │    │                    │   求設立,公司登記地址為台 │
 │    │                    │   北市○○路0段000號7樓,為│
 │    │                    │   涂錦樹之辦公室,涂錦樹要 │
 │    │                    │   求登記負責人為廖溪川。   │
 │    │                    │4、安泰信金公司之存摺及印章 │
 │    │                    │   均由牛津公司之員工鍾伊惠 │
 │    │                    │   負責保管,並處理相關受益 │
 │    │                    │   憑證發放及收續費用事宜。 │
 │    │                    │5、臺灣農聯公司公司大小章及 │
 │    │                    │   銀行存摺、印章亦由張瀚中 │
 │    │                    │   辦公室之員工鍾伊惠負責保 │
 │    │                    │   管,但會與王芙蓉對帳。   │
 │    │                    │6、整個信託案件設計及規劃, │
 │    │                    │   均由張瀚中與涂錦樹辦理, │
 │    │                    │   而宏徠自救會成員,負責對 │
 │    │                    │   外招攬會員並銷售產品。   │
 │    │                    │7、農業契作成員認購每單位5萬│
 │    │                    │   元之受益憑證,信託期間42 │
 │    │                    │   個月,必須另外支付1600元 │
 │    │                    │   之信託手續費及3000元之管 │
 │    │                    │   理費,信託期間內分期領回 │
 │    │                    │   本金5萬元,再領取孳息2萬 │
 │    │                    │   7600元及市價3萬6000元之契│
 │    │                    │   作產品,整個信託方案係涂 │
 │    │                    │   錦樹所設計。             │
 │    │                    │8、扣案物A04-3農業信託回饋辦│
 │    │                    │   法係涂錦樹所設計之信託方 │
 │    │                    │   式,經宏徠自救會幹部同意 │
 │    │                    │   施行。                   │
 ├──┼──────────┼──────────────┤
 │ 九 │證人羅君江證述      │1、周煌元表示可以集資5000萬 │
 │    │                    │   元,代表ATBFH公司為華禧公│
 │    │                    │   司發行受益憑證,共募資500│
 │    │                    │   萬元,募得之資金投入公司 │
 │    │                    │   之管銷費用。             │
 │    │                    │2、周煌元於募資發表會時,有 │
 │    │                    │   與其他人員到場參與。     │
 │    │                    │3、伊代表華禧公司前往ATBFH位│
 │    │                    │   於南京東路之辦公室洽談, │
 │    │                    │   並與認購權證者韋新慈等人 │
 │    │                    │   簽約。                   │
 ├──┼──────────┼──────────────┤
 │ 十 │證人林雍恩證述      │1、張瀚中介紹ATBFH公司發行受│
 │    │                    │   益憑證,伊所找來之投資款 │
 │    │                    │   500萬元,依約直接匯入所投│
 │    │                    │   資事業五本公司帳戶內,並 │
 │    │                    │   約定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 │
 │    │                    │   擔任監管經理人。         │
 │    │                    │2、信託契約簽署地點在張瀚中 │
 │    │                    │   中山北路之辦公室內,ATBFH│
 │    │                    │   公司對外發行受益憑證。   │
 │    │                    │3、周煌元對外自稱頭銜為ATBFH│
 │    │                    │   公司主管,張霖生為該公司 │
 │    │                    │   經理。                   │
 ├──┼──────────┼──────────────┤
 │十一│證人鍾伊惠證述      │1、伊在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
 │    │                    │   5號7樓之達弘生物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與牛津公司工作, │
 │    │                    │   該處亦為誠泰資產管理公司 │
 │    │                    │   之辦公室。               │
 │    │                    │2、牛津公司處理信託受益憑證 │
 │    │                    │   及信託投資合約業務,伊接 │
 │    │                    │   受張瀚中指示負責合約書、 │
 │    │                    │   會計、帳務及文書處理工作 │
 │    │                    │   。                       │
 │    │                    │3、周煌元係ATBFH公司之代表人│
 │    │                    │   ,ATBFH公司與牛津公司間有│
 │    │                    │   合作關係,會到牛津公司洽 │
 │    │                    │   談事宜。                 │
 │    │                    │4、扣案物A24-1內相關文件都是│
 │    │                    │   張瀚中要求伊繕打,包含安 │
 │    │                    │   泰信金公司2005年7月5日致 │
 │    │                    │   ATBFH函(澄清未有非法募資│
 │    │                    │   行為)。                 │
 │    │                    │5、伊負責處理安泰信金公司及 │
 │    │                    │   臺灣農聯公司之匯款及文件 │
 │    │                    │   事宜,存摺印章則由張瀚中 │
 │    │                    │   或伊保管。               │
 │    │                    │6、電腦內存檔之相關受益憑證 │
 │    │                    │   、陳萬呈律師、Larry      │
 │    │                    │   S.Chang簽名圖檔是先前員崔│
 │    │                    │   海清處理的,安泰信金公司 │
 │    │                    │   發行受益憑證是員工崔海清 │
 │    │                    │   負責處理的。一張粉紅色的 │
 │    │                    │   信託憑證正反面均是張瀚中 │
 │    │                    │   要求伊繕打的。張霖生掛名 │
 │    │                    │   ATBFH公司亞洲區經理人。臺│
 │    │                    │   灣農聯公司也是找ATBFH公司│
 │    │                    │   發行信託憑證。           │
 │    │                    │7、張瀚中要求伊匯款到ATBFH國│
 │    │                    │   外銀行帳戶內。           │
 │    │                    │8、伊僅負責匯款,帳的部分只 │
 │    │                    │   有張瀚中清楚。           │
 ├──┼──────────┼──────────────┤
 │十二│證人崔海清證述      │1、周煌元陸續為了電信案、臺 │
 │    │                    │   灣農聯公司、五本公司(養 │
 │    │                    │   蝦案)到牛津公司洽談。   │
 │    │                    │2、張瀚中曾交付空白之ABTFH公│
 │    │                    │   司受益憑證予伊。         │
 │    │                    │3、公司電腦內之簽名圖檔,係 │
 │    │                    │   張瀚中提供並要求伊掃瞄到 │
 │    │                    │   電腦內存檔的。           │
 │    │                    │4、張瀚中要求伊列印存檔於電 │
 │    │                    │   腦內之五本公司合約書及受 │
 │    │                    │   益憑證,另要求伊繕打安泰 │
 │    │                    │   信金公司之文件。         │
 ├──┼──────────┼──────────────┤
 │十三│證人陳萬呈證述      │A01-1信託資料中之授權書係伊 │
 │    │                    │親簽,授權安泰信金公司見證契│
 │    │                    │約,而委任證明書、陳萬呈律師│
 │    │                    │函、受益憑證及扣案物A01-2關 │
 │    │                    │於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契約及宣傳文件,是安泰信金公│
 │    │                    │司套印伊之簽名。            │
 ├──┼──────────┼──────────────┤
 │十四│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華禧公司及ATBFH公司均未經該 │
 │    │   理委員會函       │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事實。    │
 │    │2、ATBFH公司登記卷  │                            │
 ├──┼──────────┼──────────────┤
 │十五│安泰信金公司登記卷  │安泰信金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                    │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
 │    │                    │事實。                      │
 ├──┼──────────┼──────────────┤
 │十六│ATBFH公司網站列印資 │ATBFH公司架設網站招攬不特定 │
 │    │料                  │之投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十七│1、ATBFH公司亞洲區信│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承作 │
 │    │   託委託人安泰信金 │金錢信託業務,招攬不特定之投│
 │    │   公司信託財產物目 │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   錄暨臺灣農聯公司 │                            │
 │    │   公告、委託同意書 │                            │
 │    │   、ATBFH承辦臺灣農│                            │
 │    │   聯信託專案費用收 │                            │
 │    │   據說明(A05-5)  │                            │
 │    │2、ABTFH與安泰信金投│                            │
 │    │   資銀行應收債權信 │                            │
 │    │   託權證(A01-2)  │                            │
 │    │3、94年5月28日經濟日│                            │
 │    │   報B5版公告       │                            │
 │    │4、臺灣農聯公司匯款 │                            │
 │    │   資料(A05-7)    │                            │
 │    │5、安泰信金信託費明 │                            │
 │    │   細(A18-4)      │                            │
 ├──┼──────────┼──────────────┤
 │十八│1、93年12月9日植根道│1、涂錦樹以植根道林事務所名 │
 │    │   林事務所農業契作 │   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簽約,約 │
 │    │   合作契約         │   定信託資金處理及收益分配 │
 │    │2、涂錦樹於94年4月15│   相關細節及以ATBFH為資產監│
 │    │   日以勁林爭青資產 │   管人。                   │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涂錦樹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植 │
 │    │   名義發與臺灣農聯 │   根道林事務所召開信託講習 │
 │    │   投資人函、農業契 │   會議。                   │
 │    │   作專案簡介、農業 │3、涂錦樹在其所經營中華金聯 │
 │    │   契作流程圖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 │
 │    │3、93年12月28日會議 │   泰信金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 │
 │    │   紀錄、會議照片   │   北路2段45巷5號7樓之辦公室│
 │    │4、94年3月31日涂錦樹│   召開投資人會議。         │
 │    │   之承諾書         │                            │
 │    │5、中華金聯資產公司 │                            │
 │    │   為發票人之支票影 │                            │
 │    │   本3張(面額總計  │                            │
 │    │   955萬元)        │                            │
 │    │6、安泰信金公司之確 │                            │
 │    │   認書             │                            │
 │    │7、94年11月5日會議紀│                            │
 │    │   錄               │                            │
 │    │8、契作管理費、帳目 │                            │
 │    │   結算書           │                            │
 │    │9、96年4月25日臺灣農│                            │
 │    │   聯公司聲明書     │                            │
 ├──┼──────────┼──────────────┤
 │十九│1、94年12月6日勁林法│涂錦樹向數百名投資人募資,自│
 │    │   律事務所與臺灣農 │94年1月至12月間總計募集信託 │
 │    │   聯公司簽立之結算 │資金3720萬元,並於94年12 月6│
 │    │   書               │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完成結算│
 │    │2、涂錦樹親簽確認之 │。                          │
 │    │   臺灣農聯農業契作 │                            │
 │    │   會員資料表(A04-1│                            │
 │    │   )               │                            │
 │    │3、經涂錦樹簽章之臺 │                            │
 │    │   灣農聯金錢信託流 │                            │
 │    │   程圖             │                            │
 │    │4、會員匯款單影本   │                            │
 │    │5、信託回本金匯款匯 │                            │
 │    │   款回條聯影本、存 │                            │
 │    │   款憑條           │                            │
 │    │6、華南銀行敦和分行 │                            │
 │    │   函(含涂錦樹扣繳 │                            │
 │    │   單位設立統一編號 │                            │
 │    │   申請書)         │                            │
 │    │7、華南銀行第0000000│                            │
 │    │   16177號帳戶歷史交│                            │
 │    │   易明細表         │                            │
 │    │8、契作人名單       │                            │
 │    │9、現金請領名冊     │                            │
 │    │10、臺灣農聯會員入款│                            │
 │    │    明細(A02-7)   │                            │
 │    │11、結算書、農業信託│                            │
 │    │    契作合作契約、農│                            │
 │    │    業契作回饋辦法  │                            │
 │    │  (A04-3)         │                            │
 │    │12、信託回本未領獎  │                            │
 │    │    金94/2~95/1會員│                            │
 │    │    統計表(A04-2) │                            │
 │    │13、臺灣農聯公司94年│                            │
 │    │    1月~12月收入支 │                            │
 │    │    出表(A05-4)   │                            │
 │    │14、臺灣農聯信託契作│                            │
 │    │    專案美國信託基金│                            │
 │    │    金控機構2005年契│                            │
 │    │    作會員信託單位數│                            │
 │    │    統計表(A05-5) │                            │
 │    │15、95年12月23日、27│                            │
 │    │    日、12月28日、96│                            │
 │    │    年1月10日、1月18│                            │
 │    │    日、1月24日張瀚 │                            │
 │    │    中致涂錦樹催告函│                            │
 │    │    (A19)         │                            │
 │    │16、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
 │    │    函(含安泰信金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7、元大銀行文新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18、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    臺灣農聯公司開戶│                            │
 │    │    資料檔及交易明細│                            │
 │    │                    │                            │
 │    │19、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    明細)          │                            │
 │    │20、合庫北台南分行函│                            │
 │    │    (含臺灣農聯公司│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    細)            │                            │
 ├──┼──────────┼──────────────┤
 │二十│1、95年5月18日安泰信│安泰信金公司之銀行存摺及印章│
 │    │   金顧問委任書     │均由牛津公司保管,配合涂錦樹│
 │    │2、97年6月10日安泰信│執行信託專案,並由ATBFH發行 │
 │    │   金公司委託書     │憑證。(由張霖生代表ATBFH公 │
 │    │3、ATBFH公司空白信託│司確認收取信託簽證費用2.5% │
 │    │   憑證樣本         │)                          │
 │    │4、94年5月25日委任信│                            │
 │    │   託專案合約       │                            │
 ├──┼──────────┼──────────────┤
 │二一│1、被告周煌元供述   │1、華禧公司委託ATBFH發資產信│
 │    │2、證人韋新慈證述   │   託憑證之事實             │
 │    │3、證人郭明珠證述   │2、華禧公司有公開募集受益憑 │
 │    │4、華禧公司銀行第一 │   證之事實。               │
 │    │   銀行連城分行第236│                            │
 │    │   00000000號帳戶交 │                            │
 │    │   易明細           │                            │
 │    │5、華禧公司信託資產 │                            │
 │    │   發行受益憑證公開 │                            │
 │    │   信               │                            │
 │    │6、證人高木蘭證述   │                            │
 │    │7、發表會照片影本   │                            │
 │    │8、華禧生計信託憑證 │                            │
 │    │   作業流程表、認購 │                            │
 │    │   單               │                            │
 │    │9、94年度信託主合約 │                            │
 │    │10、93年10月25日工商│                            │
 │    │    時報、94年3月25 │                            │
 │    │    日、3月28日經濟 │                            │
 │    │    日報影本        │                            │
 │    │11、William-Henry   │                            │
 │    │    Chou(周煌元)   │                            │
 │    │    ABTFH公司名片   │                            │
 ├──┼──────────┼──────────────┤
 │二二│1、ATBFH公司受益憑證│1、五本公司/科威公司委託    │
 │    │2、信託指定產業條款 │   ATBFH 公司發行信託憑證之 │
 │    │   書               │   事實。                   │
 │    │3、95年8月18日信託投│2、張霖生(Larry Chang)代表 │
 │    │   資專案合作契約書 │   安泰信金公司擔任前開信託 │
 │    │4、94年6月5日、     │   憑證之監管人             │
 │    │   95年8月18日ATBFH │3、周煌元代表ATBFH公司簽署信│
 │    │   公司亞洲客戶自益 │   託合約                   │
 │    │   信託總約定書     │4、安泰信金公司收取信託專案 │
 │    │5、聚康國際股份有限 │   承辦費用2萬美元及發行憑證│
 │    │   公司支票及退票理 │   之報酬,總計新台幣125萬  │
 │    │   由單影本各6張    │   200 元。                 │
 │    │6、96年1月22日信託投│5、張瀚中負責處理投資五本公 │
 │    │   資指定特定產業切 │   司之受益憑證及收費收據事 │
 │    │   結書             │   宜,牛津公司取得信託投資 │
 │    │7、第一銀行連城分行 │   金額3%之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                            │
 │    │   五本公司帳戶交易 │                            │
 │    │   明細表           │                            │
 │    │8、96年1月26日五本公│                            │
 │    │   司存98萬200元入安│                            │
 │    │   泰信金公司之存款 │                            │
 │    │   憑條             │                            │
 │    │9、95年8月18日委任信│                            │
 │    │   託規劃合約       │                            │
 │    │10、96年1月26日第一 │                            │
 │    │    銀行存款憑條2份 │                            │
 │    │    (陳麗玲及五本公│                            │
 │    │    司分別存入27萬元│                            │
 │    │    及98萬200元至安 │                            │
 │    │    泰信金公司)    │                            │
 │    │11、95年8月18日太平 │                            │
 │    │    洋日報13版ATBFH │                            │
 │    │    公告五本公司募資│                            │
 │    │    案              │                            │
 │    │12、ATBFH收據書     │                            │
 │    │13、ATBFH信託主合約 │                            │
 │    │    書              │                            │
 │    │14、科威及五本公司  │                            │
 │    │    QPR無毒養殖業信 │                            │
 │    │    託契作專案、信託│                            │
 │    │    投資專案管理契約│                            │
 │    │    書、QPR養殖業信 │                            │
 │    │    案費用支付書    │                            │
 │    │  (A02-1 )        │                            │
 │    │15、ATBFH及五本公司 │                            │
 │    │    之空白信託憑證、│                            │
 │    │    五本公司致ATBFH │                            │
 │    │    公司切結書及信託│                            │
 │    │    聲明書(A02-2) │                            │
 │    │                    │                            │
 ├──┼──────────┼──────────────┤
 │二三│1、張瀚中名片       │1、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達 │
 │    │2、張霖生名片       │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
 │    │3、張瀚中96年1月24日│   臺灣農聯公司登記之地址均 │
 │    │   函及費用計算手稿 │   為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5 │
 │    │                    │   號7樓。                  │
 │    │                    │2、張霖生在牛津公司工作,並 │
 │    │                    │   對外自稱ATBFH公司亞洲區副│
 │    │                    │   執行長。                 │
 │    │                    │3、張瀚中致函與五本公司說明 │
 │    │                    │   信託契作事宜。           │
 ├──┼──────────┼──────────────┤
 │二四│1、誠安信金資產管理 │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對外推廣│
 │    │   公司與ATBFH契約書│ATBFH金錢及資產信託業務。   │
 │    │   (A06-1)        │                            │
 │    │2、誠泰理財顧問有限 │                            │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                            │
 │    │   整(A07-1)      │                            │
 │    │3、ATBFH空白信託憑證│                            │
 │    │   (A01-1)        │                            │
 │    │4、ATBFH亞洲客戶指示│                            │
 │    │   書(A01-2)      │                            │
 │    │5、委任信託規劃合約 │                            │
 │    │   書(B-01)       │                            │
 │    │6、合作契約書(B-02 │                            │
 │    │   )               │                            │
 ├──┼──────────┼──────────────┤
 │二五│1、周煌元97年11月19 │1、周煌元負責ATBFH公司在台業│
 │    │   日答辯狀         │   務,迄至97年1月15日仍領取│
 │    │2、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ATBFH 報酬。             │
 │    │   第00000000000號周│2、伊曾透過張瀚中交付債權憑 │
 │    │   煌元帳戶開戶資料 │   證予信託資產之委託人。   │
 │    │   、交易明細及匯款 │                            │
 │    │   備查檔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而涉同法第175條罪嫌。另違反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信託業法
     第33條之規定,而涉犯有同法第48條第2項、第1項及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等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
     名,請從重處斷。又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
     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惠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  韋  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信託法第48條
 (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
 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
 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3項所定之權利。
 第 1 項之規定,於前條第 2 項之情形,準用之。
 銀行法第1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1條、
     第22條或第57條規定。
 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8條第1項至
     第3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3條之3或第36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33條
     之3或第36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3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43條規定所為之
     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44條之1或主管機關依第44條之2第1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45條之1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規定建立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
     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108條第2項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108條第2項規定報
     核。
 九、違反第110條第4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0條第4項規定,
     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115條第1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募集共
     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 48 條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
 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
 、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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