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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施添寶紀文惠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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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7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甲○○部分業經通緝,另行審結),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吳俊龍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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