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9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順益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順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398 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彭慶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