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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謝昀璉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告
再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118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0萬1千2百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呂煜仁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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