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 原告
- 再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118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0萬1千2百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