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告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七十二萬七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任職原告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兼出納一職,因業務知悉原告大筆資金均存放於麥懷升經理之抽屜上所保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趁公司麥懷升經理不在位置之際,竊取由麥懷升經理所管領之七十二萬七千元,得手後未告知任何人即自行離職,嗣發覺被告不告而別,始發覺上情。

(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不法所為當係出於故意,從而原告所遭受七十二萬七千元之損害,被告自負有賠償之義務。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雷淑雯

   書 記 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