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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侵占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高偉文孫萍萍林勇如

原告
丁○○
被告
名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丙○○

      甲○○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未據被告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名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乙○○、丙○○、甲○○涉犯侵占罪嫌,於九十八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訴,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號受理在案,此有刑事自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於該刑事案卷可查,而原告於該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前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亦有本院收文戳章附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是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於法未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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