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被 告 蔡銘俊 簡性琦 詹德育 許世雄 江威慶 高麗萍 朱枕紅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道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