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欽律師
- 被告
- 蔡銘俊
- 被告
- 簡性琦
- 被告
- 詹德育
- 被告
- 許世雄
- 被告
- 江威慶
- 被告
- 高麗萍
- 被告
- 朱枕紅
- 被告
-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道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