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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英豪楊台清曾正龍

原告
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rcSoft Inc.)
代表人
畢向欣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琍瑩律師
被告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Mitac International Corp.)
兼代表人
甲○○
路1號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證據之提出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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