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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告
福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告
范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范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停止使用「HOJA」為其商標。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七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等全國版壹版報頭下刊載聲明啟事各壹日。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 28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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